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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儿童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儿童不同于成人,由于其特殊道德地位——“儿童-成人的差异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儿童正义既是社会正义的具体类型,又不同其他具体的社会正义类型。在“儿童-成人的差异性”的具体表象中,能力匮乏是其得以居于儿童正义问题核心的决定因素。在道德哲学谱系中,能力进路致力于解决此种匮乏而成为正义理论的重要流派,但一般性的能力进路难以解决儿童的能力“匮乏”问题,必须在扬弃能力进路的正义观的基础上揭示儿童正义的实质——特殊的能力养成。为此,特殊的能力清单应让步于能力的特殊性,以“客观位置性”为角度,从儿童主体的维度、社会正义的维度、能力养成的维度来揭示和解释儿童正义所需的特殊能力的选择标准。
关键词:儿童正义;能力进路;社会正义;“儿童-成人的差异性”;福祉与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当代中国公正话语体系构建研究”(项目号:13CZZ002)与中国矿业大学基础与新兴学科专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发展”(项目号:SYL0421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亓光(1983~),男,江苏徐州人,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当代正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相关问题研究。
儿童正义是一个重要的正义问题。在伦理学层面上,作为特殊人类群体的儿童是人类之爱的中心,即便是将这种爱严格为一种命令式的道德,也绝不会引来人们的不理解与愤慨。但是,正因为爱与儿童之间的关联性,加之“公正的言说所具有的特征,与爱的言说的特征形成最鲜明的对比”[1],所以儿童正义问题鲜有阐述。然而,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儿童正义都具有相对完整的意涵与重要性,存在明确的中心议题和核心问题,而且具有总体性的现实责任感。本文拟在澄清儿童的道德地位与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儿童正义的涵义,以能力进路为中心切入儿童正义的核心问题,进而初步论证儿童正义所需的特殊能力的选择标准。
一、认真对待“儿童”
儿童正义是关于儿童的正义。关于儿童及其道德地位。西方学者伯鲁比曾悲观地指出“假如我们能设想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社会组织中,像杰米(作者举的例子,泛指良好的儿童生活并接受优质的教育——作者注)一样的公民被养育、支持与鼓励与尽可能地实现他们的人类潜能,即便如此,我们到底会出于什么原因而设法创建它呢?”[2]在很大程度上,如果儿童不具有特殊的人类特征与特定的道德地位,那么即便存在某些生理特征的差异性也无法证明儿童正义作为一种特殊正义的正当性。因此,何谓儿童正义是一组命题的综合,即“儿童”的重要性、儿童的道德地位以及关于儿童的正义话语。
一方面,认真对待儿童就必须理解儿童的重要性。如何认识儿童,这决定了儿童居于何种道德地位。一则,如果将儿童看作成年人的准备或长成阶段,那么在伦理学语境下,儿童就是成年人早期的概念符号,因而按照成人的道德标准,儿童只是一种未成熟的准备状态,其并不具备相对独立的道德地位。二则,如果将儿童作为儿童(children qua children),即儿童是作为一个实际存在的主体范畴自我建构,并始终与具体的儿童时期相关联,尽管儿童必然要长大成人,但其存在意义是当下的而非只是为了他(她)的未来,那么儿童就具有了一定特殊的道德地位。在这里,否定“儿童-成年”是“过程-结果”的逻辑关系并非意在割裂二者,而是揭示任何道德评价都需要尊重语境与评价本身,不能为了实现正义标准的一致性而忽略儿童在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理解儿童正义抑或什么是发生在儿童身上的不正义,应该理解对待儿童的正义(或不正义)会如何波及他(她)的余生,而不是相反。
具体到正义问题,儿童之所以具有特殊重要性,最初原因是自由主义者所宣称的横亘在成人生活中的“爱与正义”之间的伦理界限对儿童则难以成立。相反,儿童由爱而产生的幸福同样是儿童正义的要义。首先,儿童正义的存在以其自身为归宿。古典德性论者强调,儿童通过教育在身心和道德感等方面获得成人所需要的正义德性;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儿童对于正义问题的认识是以培育成人世界的正义理性与正义感的为目的的。然而,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意味着任何附加于儿童的德性、制度与行为标准,都是“社会分工-标准化”这一工具理性的结果。但是,“儿童-成人”的过程本应是多元诉求与多种可能的,儿童潜能的实现也不存在标准化的合理性,因而可能性是儿童的主体价值,追求精神和物质的富裕生活则是这一价值的外化。其次,儿童正义的基础是儿童的非独立性。一般而言,正义是“德性”或“理性”的主体间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传统伦理话语中,儿童因其非独立性而不属此列。但事实上,这种非独立性正是儿童的主体特殊性赋予儿童正义的规范理性,其将对成人对儿童的关爱、儿童的幸福感与儿童的成长目标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最后,儿童正义的内容取决于儿童生活的多维性。儿童生活中的信息数量庞大而复杂,而近代以来社会正义论的经验基础却是理想类型化的产物,二者之间具有明显不协调性。只有立足于儿童生活的多维性,才能从整体上了解儿童正义的完整性与动态性。如果当代社会正义论可以涵盖儿童正义,那么其必然要充分接受这些维度的差异性,相关维度的正义解释经充分概念化才构成了儿童正义的主要内容。
另一方面,认真对待儿童必须正确认识儿童道德地位的特殊性。儿童的主体重要性不是一般的,而是在道德意义上的重要性,即判断儿童的道德地位是确定儿童正义的前提要件。儿童的生活不是一种个体生活,而是一种公共关怀。亚里士多德的总体正义观虽然正确地发现了正义的总体性,但却在这种总体性中排除了儿童这个类群体。自由主义者拒绝了亚里士多德的看法,用权利观解释儿童的道德地位,认为实证性的儿童正义是借助基本权利的诉求而建立起来的。然而,自由主义者对基本权利的建构并不是为了阐明儿童正义,而是试图最终忽略吞噬它的存在。康德认为,基本权利的建构主义无法充分说明儿童正义。在很大程度上,“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径路不仅遭受这种一般性的困难(即它的建构是不确定的),还要遭受特殊的困难(即它不能为那些不完全的义务奠定基础),而这些义务的履行在儿童的生活是相当重要的。……那些鼓励尊重儿童权利的人并不是对儿童讲话,而是对那些会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儿童的人讲话;他们有理由优先选择义务的修辞而不是权利的修辞,这既是因为义务修辞的范围更广,也是因为它更加直接地对相关的听众讲话。”[3]
因此,转变之处在于将权利重新框进儿童的主体特征的边界中。衡量儿童的道德地位,应注意儿童的主体特征既不同于成年人,也不同于一般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规范伦理学的经典理论中,无论何种认识进路,儿童都会与成人相区别,因而产生了儿童较为特殊的以爱与关怀为基础的道德地位判定。但是,这种判定是混同于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道德地位的判定。例如,在能力进路的分析中,儿童就往往与残疾人等量齐观,并由此为他们设计了彼此相似相同的伦理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认识偏差。我们不妨将儿童的指向极端化,以婴儿、新生儿甚至胎儿为标准,这可能会更加清楚地表现出儿童主体特征的特别之处。一方面,儿童的自我决定性较低,特别是对于伤害性后果的判断与规避的自我能力较低,“其特点为自发性、易受主观性及自我中心思想的影响”[4];另一方面,儿童的自觉抵御性较低,尤其是对既存或先天的不利因素缺乏抵制能力。这不同于生理性的不健全(如,残疾人)或精神性的不健全(如,精神病人),且不是不可逆或不可变的,仅仅是自我意识的阶段性不健全。这种不健全决定了儿童是一种特殊的道德主体。正因为如此,生物性的功能和能力的特征决定了儿童道德地位,并意味着要严肃对待“儿童-成人的差异性”。
进而言之,认真对待“儿童”的中心问题就是以“儿童-成人的差异”来观察儿童正义所直接关系到的“作为基本实质性善的儿童福祉”。在这里,“儿童-成人的差异性”的影响就必然体现在儿童福祉的正义标准上,即任何儿童福祉都应该是以儿童的内在需要为首要条件,在儿童福祉问题出现时——主要是贫困、不平等的问题——要充分考虑儿童的幼稚性、脆弱性与依赖性是普遍存在的。自此基础上,分析儿童福祉的正义性就离不开一般福祉的正义性,由于能力进路充分解释了现实福祉的正义性,因此其也就自然会置入到儿童正义问题的视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