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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缺失:苏共垮台原因再探
2016年11月20日 15:36 来源:《岭南学刊》 作者:靳晓霞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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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代政治中民主制度是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苏共民主制度缺失是苏共丧失丧失执政地位的重要原因。苏共执政七十多年,其民主制度缺失主要表现为:党员权力来源上,选举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权力模式运行上,违背苏维埃议行合一制度设计的民主理念;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吸取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苏共垮台原因;民主制度;缺失;启示

  合法性是公民对治权的认可、忠诚和服从,是政治的价值判断。公民之所以会认可和服从治权,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意识形态的认同;二是执政的有效性;三是制度基础的支持。这三个方面在不同的时期地位不同。但依靠政绩绩效获得合法性有严重误区和困境,因为经济发展有客观规律,不可能一直保持增长满足民众急速增长的需要。而意识形态又随着社会思想多样化、生活经历及人们对外部世界的了解而发生变化。[1]纵观人类社会各国的政治发展历程,我们发现传统社会的统治者大多是把合法性建立在意识形态和有效性基础上,进入近代以后的统治者则更多的依赖制度来维系合法性。制度基础的核心是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即政治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与权力更替制度相关,政治权力的运作严格受到宪法法律和相关制度约束。

  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历史上的功绩为其执政合法性奠定了历史基础,在革命战争结束后自然而然的成为领导力量并取得执政地位。苏共70多年的执政历史足以证明其当时存在的合法性。但是合法性是历史的动态过程,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政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基础与获得方式是不断变化的,需要不断补充合法性资源。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有赖于政绩绩效、意识形态和民主制度,但意识形态和政绩绩效都有明显的限制性,只有民主法治的制度是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在苏共执政的政治实践中,一直比较注重意识形态的作用,并以经济军事等政绩绩效取得民众较长时期的认可,并巩固其执政地位,但当后期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作为执政合法性基础在衰落时,没有及时以民主法治的制度补充合法性资源,最终导致苏共作为执政70多年之久的大党,在一夜之间突然垮台,丧失执政地位。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曾指出:“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苏共执政七十多年,其民主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 苏共在个体党员权力来源上,存在选举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缺陷

  民主选举是人民选择公职人员的过程。对执政党成员最大的考验,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所进行的选择,这是执政党个体党员获得具体执政权力的最佳方式,也是由人民选举党员作为人民代表的过程,进而从程序上获得执政的合法性。共产党要经受执政的考验,实质上是要在新的执政条件下接受人民的评判,法律上则是要经由民主的选举程序。党员个人的落选可以作为民意的反映但不能代表党组织整体。但苏共在个体党员权力来源上,存在选举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是苏维埃代表的选举流于形式。列宁曾设想把苏维埃建成立法与行政合一的国家机关,这样“它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3]通过苏维埃以直接民主的形式实现人民民主。苏维埃作为代议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那么人民代表选举的民主性将决定人民民主实现的真实性。经历了过渡时期有限性、间接与直接相结合、公开的选举,1936年斯大林宪法在选举制度上对1924年宪法进行了很大的改进,确立苏维埃人民代表的选举实行平等、直接、普遍和秘密选举的原则,但由于是等额选举,候选人由苏共内定提名使选举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反映民意。尽管参与选举投票的人比重很大,但人们是在政府动员的基础上参与没有实质意义的选举,参与选举与否都没有太大的自由。自由与民主等社会主义价值理念没有在选举中得到保障。直到1988年底修宪时才确立差额选举的原则。

  二是干部不是在选举制而是在委任制下产生。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即在于让人们都有权参与管理社会事务,有权选举和撤换管理者。列宁认为“地方居民选举政权机关,而中央却硬要任命或批准地方政权机关的人员,从而破坏了起码的民主。”[4]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最初大量选拔普通工人和士兵参加领导工作,但在实践中发现真正胜任的不多,于是出现干部委任制。俄共(布)九大决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应由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任命,这在原则上是必要的。”[5]也是在九大上,列宁对由选举改行任命制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认为干部选举制度在俄国现实的条件下不能实行,这是执政两年的教训。但可以看到,列宁认为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应急措施。问题在于之后苏共的政治实践中,从斯大林、赫鲁晓夫到勃列日涅夫时期把这种措施固定化,没有确立干部选拔上的合法程序,使干部的选拔缺乏应有的民主理念和制度支持。致使当以这种方式选拔出来的干部犯错时人们就会把责任归咎于选拔他的个别领导人乃至整个党。

  三是最高领导人的职务更替缺乏法律程序的保障。宪法确定苏共的执政地位,那么苏共内部谁来担当领导者和执政者的代表就应成为一党制执政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以何种形式、由什么人来决定由谁为领袖式的人物,也应该有相应的合法的程序,然而苏联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内的规章制度都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权力更替不受法律和宪法约束。1924,1936和1977年宪法,都有关于国家集体元首即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规定,但对于主席团人选的产生办法、法律地位、职权范围和失职时的罢免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具体行使国家最高领导职务的人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形成集权制和终生制。在政治实践中最高权力集团又在不断变化,有时是部长会议主席,有时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而最高领导人的更替缺乏法律程序的保障,更替时政局混乱,每次更替都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震荡,贻误国家和社会的正常发展。现实中表现为斯大林的大清洗运动,赫鲁晓夫的上台和被赶下台,勃列日涅夫执政期权力核心的变化,以及最终形成实际的终生制和获得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都没有合民意的授权选举和规则程序的支持。

  二、苏共权力模式运行上,违背苏维埃议行合一制度设计的民主理念

  实行政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列宁所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胜利了的社会主义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6]什么时候实行了政治民主,就有利于苏共执政合法性的形成和巩固,什么时候背离了政治民主则不利于形成民众对苏共的认同和支持。但是,在苏共执政过程中,人民民主没有真正得以实现却代之以集权和专制。理论上苏维埃是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结合,有利于实现人民民主。实践中苏维埃没有实权,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党内又缺乏民主,构成集权和专断,导致苏维埃民主的缺失。

  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苏维埃行使权力。理论上苏维埃作为一种民主模式强调实现直接民主与代议制的结合,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苏维埃,并担任国家的管理者,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由于人民直接管理和组成苏维埃,人民自己能在苏维埃中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力的分立是不必要的,所以实行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模式。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议行合一的苏维埃体制从一开始就没有实现制度设想的理念。

  议行合一事实上是把权力合进了行政权的手里。议行合一所设定的理论基础从付诸实践的那一天开始便发生了倾斜。[7] “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8]党的八大召开前,“中央委员会责成全体党员把苏维埃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无条件地事先交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共党团讨论”[9结果,“任何一个国家机关没有党中央的指示,都不得决定任何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10]这样,列宁关于实行人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制的实践,很快被实行间接民主制的政治体制所代替。与之相适应,国家权力重心逐渐由苏维埃转到了党的手里,从苏维埃高于各政党到将权力集中到无产阶级政党手里,并实行高度集中的领导,以随机做出各种重大决策。这种以党代政制实际上使党中央政治局成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苏联宪法规定的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变为“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社会主义的人民当家作主变为党的领导人代表甚至代替人民作主,民主变为“党主”。[11]之后的政治实践使苏维埃制度设计的人民民主变形,宪法上称为权力机构和立法机关的苏维埃实际上被置于装饰品的地位,以苏维埃的名义宣布的最高类型的民主实际上变成少数人甚至是个人专断的掩饰。从斯大林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宣布苏联实行的是“最高民主”、“彻底民主”,只看到苏维埃民主理念上的优势,而忽视实践中的不足。戈尔巴乔夫试图改革苏维埃体制,把西方民主移植过来,结果苏联既没得到民主,又使民主变得更加混乱,最终被广大人民群众抛弃了。

  三、苏共在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制约制度的保障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苏联的权力制约机制始终没能建立起来。苏维埃体制下,苏维埃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的权威,便无法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以至于执政党凌驾于苏维埃机制之上形成党的专断,使权力制约化为虚无,人民没有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有效手段。

  一是监察委员会职能和监督方向发生变异,苏共的高层领导没有受到监督。列宁曾对权力监督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通过建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而不是在其领导下的监察委员会实行对执政党的监督;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执行机关,监察委员会则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通过改组工农检察院,对国家机关的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列宁去世后,斯大林改变了列宁创设的监察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变为中央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并以委任制替代了监察委员的选举制,把监察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调任的规定也被废除,使一个高度集权的党内领导体制由此建立。这样,监察机关职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监督对象已不是原来的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对上级部门领导对下级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使苏共各级领导机关都都出现类似的情况,上级能监督下级,而党的上层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缺乏应有的监督。这种状况,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民主的缺失,使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缺乏监督力度和途径。

  二是苏共缺乏其他政党的监督,也缺乏党内民主和监督。在十月革命胜利的前后,苏俄曾出现过多党联合执政的局面,但苏共与其他党在政策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没有实现政治上的宽容和妥协,其他党相继退出联合政府,最终形成布尔什维克党一党执政的局面。之后其他党有的加入苏共,有的宣布解散或被取缔,形成一党独存的局面。由于是一党执政,所以苏共也就不存在执政要接受其他党监督的问题。实际上在一党制的条件下,党内民主和监督最为重要,但苏共“形成了缺乏党内民主的党内集权模式”,[12]党内缺乏民主和监督。表现在实践中,党的代表大会实际不起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中央委员会的职能和集体领导遭到破坏;领导人缺乏必要的监督,党内个人职务的提升取决于领导人的喜好;书记集权于一身,党员发表意见的空间不大,党内民主的缺陷使党员自身对政治参与形式化。另外,俄罗斯政治文化上的黑白二元论,各方缺乏政治的妥协性和包容性,使党内民主发挥的可能性在集权下缺乏空间,导致党内存在家长制和一言堂,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流于形式,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受挫,有政治挫败感并远离政治。由于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缺乏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掌权者或利益集团利用权力大搞腐败,寻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人民对苏共倡导的公平、正义和民主等价值理念失去信任,进而对苏共执政地位和合法性不认可。

  苏共民主制度缺失是其丧失执政地位的重要原因,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从上述分析,可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执政理念应具有正义、公平和民主,实行依法执政。公平、正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应有的价值理念。一方面,执政党成员执政和施政过程中,对实施的各种措施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其合理性和正义性,进而才能获得民众对执政地位的认可和支持,才能有效地反对腐败和防止权力异化。另一方面,权力运行应实现法治化,要实现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的转变。为此,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政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实现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

  第二,在权力来源上,实行由执政党推荐干部人选,人民通过法律程序选举干部的制度。民主选举已经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实践证明,共产党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夺取政权建立新制度从而获得执政合法性的社会基础,通过几十年的执政会逐步弱化;而执政实践中产生的一些失误又会使执政合法性的社会基础出现衰减;单一通过经济成就积聚的合法性又具有很大的局限,因为一个执政党不可能永远取得令人满意的经济绩效。由于苏共的一党执政、党政不分以及党内民主的缺乏,出现人民把苏共的个别领导人的失误归罪于党,又把党的失误归罪于制度,最后人民抛弃了苏共,从而导致苏联出现亡党亡国同时发生的局面。为此,要保持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关键是要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执政者个人的政策失误区分开来,使人们认同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不会因执政者个人和政策失误导致整个政权合法性危机的出现。要建立民主制度,其核心是完善党内外的选举制度。在坚持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在党外,推进自下而上的人民代表选举干部的制度,坚持由党向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等提名推荐干部人选,经过法定程序由人民选举产生,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和人民参与重大决策的真实有效性;在党内,加强和完善党内民主,使党内各级领导人都通过党的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只有确立和完善党内外各级领导人的选举制度,才能使共产党执政赢得广泛的政治认同和有力的政治支持。

  第三,权力运作上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在执政过程中,执政党必须把自己置于既是领导党又是受监督的党的地位。要解决执政党与权力机关的关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把执政党纳入法制化轨道中来。当然,这一制度的设计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地位,相反是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重要的政治制度,在执政过程中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发挥人民代表的政治决策作用,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代表机关相关权利的实现;要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坚持接受其他政党的监督,保证政策的合民意性,实现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

  [1] 靳晓霞.经济转型期执政合法性资源的维护和重构,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4(1)。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3] 《列宁全集》. 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7页。

  [4] 《列宁选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8页。

  [5]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1页。

  [6] 《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第168页。

  [7] 蒲国良.俄国苏维埃民主体制嬗变探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J],2005(1)

  [8] 《列宁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第155页。

  [9] 《列宁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第93页。

  [10] 《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第27页。

  [11] 高放.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J],2006(2)

  [12] 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课题组.苏共民主化改革失败的教训,马克思卞义与现实[J],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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