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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所涉及的公民政治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包括自由投票权、以及与选举相关的提名权、知情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实践运行中,缺乏竞争性的确认式选举,使公民的选举提名权流于形式;选举信息公开度不够使公民的选举知情权受损;确认式选举和动员型的选举方式使选民自由投票权受限;相应机制不健全,使选民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无保障。为此,要实行民主提名的方式,让选民有充分的提名表达权;完善选举信息公开体系;保障选民的自由投票选择权;实行监督的常态化和罢免的程序性;选举中要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代表选举的关系。
[关键词]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权
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中国选举民主的重要内容,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是民主选举的重要形式。近些年来国内专家学者在著作中从人大选举状况的实证调查、直接选举的制度和过程、直接选举的监督等方面研究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问题。有的文章从利益集团、博弈论等视角研究人大代表的选举理论和参与状况。本文以公民政治权利为视角,分析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选举权的内涵,探讨影响选举权实现的因素,试图寻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选举权的对策。
一、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公民选举权的内涵
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所涉及的公民政治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参与国家代议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拥有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选举的全部过程都与选举权有关,由于一般选民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仅看作是投票权,有学者认为选举权实际应包括:确认权、推荐权、投票自由权、选举参与权和选举监督权、选举救济权。[1]本文认为人大代表选举中所涉及的公民选举权不仅仅包括自由投票权,还包括投票所必需的选举知情权、提名权,以及作为保障与救济选举结果所必需的对选举过程和选任对象的监督和罢免等权利。如果没有提名权、知情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的保障,那么公民的选举权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就不能有效实现。
具体而言,自由投票权是指在选举中公民有自由投票的权利。公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票也可以不投票,可以投候选人的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可以投这个候选人的票也可以投那个候选人的票,可以自己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知情权,是选举中一项基本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民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的前提。具体内容包括,在参加选举前,选民要了解关于选举的意义、过程和法律法规;在投票之前,选民需要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候选人的政治见解和政治主张,以及候选人的个人品质、知识素养和代表能力,以便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决定;在选举过程中,选举委员会需要适时向选民公布、报告有关选举的时间和事务安排、选举的进展情况、最后的选举结果以及公民查阅有关选举资料的途径。此外,还涉及选举效力的认定问题,都必须让选民了解。知情权是保证选举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权利,只有增加透明度,重视知情权,才能保证选民切实履行其民主权利。提名权,是指选民在参与选举中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代表候选人。监督权,是指选民有权监督选举过程的合法性,检举和控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并且有权对选举产生的代表日后工作进行监督。罢免权,指当选对象要向选民负责,选民有权利罢免不能履行责任的人大代表。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续,也是对当选对象的监督基础上行使的权利。选举中选民任何一项权利的缺失,都会影响选举的公正和民主。
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理论渊源是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而公民权利本位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基础。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要体现出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要求公民政治权利不能被公共权力剥夺,即公民政治权利不能被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所剥夺,这是我国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精神。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关键,在于保障公民科学、民主、自由地选举出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
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影响公民选举权实现的因素
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实践运行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和“潜规则”影响,使公民选举权的有效实现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
首先,直接选举中由于缺乏竞争性的选举使公民的选举提名权流于形式。尽管201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名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即选民有提名权。但在选举运作中,由于存在确认式选举和差额选举不到位等问题,使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无法竞争,导致公民选举中提名权实质上流于形式。所谓确认性选举指选举结果是内定的,即当选人是由相关组织指定的,选举不过是为了得到民众形式上的认可而进行的程序。所谓竞争性选举,是指选举结果是不确定的,即最后谁能当选是通过选民的选择来确定,赢得最多选票者才能成为当选者。“在现代民主过程中,选举尽管不是民主的全部内容,但总是居于核心地位,而且选举本身内嵌着竞争的涵义,没有竞争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2]而在确认式选举中选民选择的自由权是受限的,选举只为既定当选者给予程序的肯定,选民的选举意愿和选择自由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长期以来,我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有些是一种缺乏竞争性的确认式选举,候选人一般由党组织或其他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通过一定的程序确立为正式候选人,他们之间没有竞争性;基层选举组织为了完成选举任务,一般要想办法让他们当选;选民实际上没有选择权,他们的选举实际上是对这种必须当选的人的一种形式确认,选择流于形式。
其次,直接选举中由于选举信息公开度不够使公民的选举知情权受损。选举是一种权利委托授予过程,权利委托者需要了解相关信息,信息沟通是选举更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理性的前提。这些信息主要包括,选举的日程安排,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产生过程,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候选人的情况,选票统计过程和结果等,这些信息选民都有权知道和了解。如果选民的知情权受损,那么这种选举的民主性就不能保证。目前人大代表选举中普遍存在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的问题。一是对选举流程宣传不够,选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在调查中发现,许多选举组织部门往往为了省事,只是张贴一张公告,大致公布选举的工作日程安排,缺乏对选民的宣传和指导,选民有时根本不了解选举的具体程序,只是在相关人员的组织下参与活动,有时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在投票选举代表还是在推荐候选人。二是正式候选人的确立公开度不够。存在多个候选人时,为保证选票的集中和对差额的限制,要在初步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往往是选举工作机构通过多方协商预先确立。再次,对候选人的信息公开不够。2004年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合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实际中这种介绍的深度和范围非常有限,也非常简单,变得流于形式。往往群众在投票前都不知道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更不用说候选人的政治见解和政治主张,以及候选人的个人品质、知识素养和代表能力。由于选民与候选人的信息沟通非常缺乏,使候选人甚至当选代表都不了解选民的意愿。
再次,直接选举中由于确认式和动员型使选民自由投票权受限。“作为选举,只有当它是自由的和公正的时候才有意义。”[3]政治动员型选举方式指公民是在一定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的不断劝说、激励和要求下去参与选举,而不是主动自愿的参与。目前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选民并不是自愿去参加选举活动,但由于单位领导或居住地管理者的邀请和督促而参加了选举,在参加过程中选民并不关注谁最终当选,只是走过场。这种动员选举的结果导致部分公民自由投票权受限,高度动员又使得选举由权利变为义务,使公民产生排斥感和厌选情绪。代议制有效运作的动力是当选者有代表人民意愿的使命感,而这使命感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和定期的换届选举,但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内定式选举,导致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压力减少,公民的利益诉求无法体现,使选民选举自由权受限。
最后,直接选举中由于相应机制不健全,使选民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无保障。由于选举中选民的行为受某种干预和影响,使当选者真正的权力来源不是公民的选举而是上级的指定,其结果必然出现当选者对内定人负责,不会真正对选民负责。同时选举机制对选民的监督行为和罢免机制规定不健全,加上监督和罢免的成本较大,使得选举结果的保障和救济难以实现,选民并不能对代表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不可能对选出的人大代表在不代表选民利益时进行罢免。
三、完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有效实现公民选举权的对策
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中,从公民选举权的实现而言,公民选举的自主意识和科学程序是保证选举民主和科学的关键,制度和法律是刚性保障。为此,在选举实践运作环节要完善选举规则和程序,以便于更有效实现公民政治权利。
首先,要实行民主提名的方式,让选民有充分的提名表达权。可以效仿当前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举时的推荐方法,由选民提名、上级组织提名和个人自荐相结合,选举组织机构对提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实行提名候选人信息公开的办法,使选民了解被提名人的主张和能力,同时要求被提名人了解选民的意愿和想法,实现代表与民众的信息沟通;公开确定候选人的民主程序,在此基础上,使选民提名、组织提名和个人自荐的候选人都有同等的机会成为真正的候选人,从而保证选民有充分的提名表达权。
其次,完善选举信息公开体系。选举需要选民的积极参与才能显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实现选民积极参与的路径就是激励选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为此,一要向选民公布完整的信息,使选民知道选举的流程和意义,特别是对候选人的资格和要求,以及正式候选人确立的过程要公开。二是公布候选人的信息,最好能组织选民和候选人进行沟通交流,使选民认识候选人,候选人了解选民,这样才能使当选的代表能真正表达民意反映民意,成为民意的代表。三是公开计票唱票及时公布选举结果,选票是选民选举意愿的表达,选票需要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唱票和计票,保障选举结果的真实性。
第三,保障选民的自由投票选择权。要完善选举环节,保障选民能自主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一是实行秘密投票方式,秘密投票更能保障选举人意愿的自由表达,为此可以设立秘密写票室。二是实行真正的差额选举,只有差额选举才能保障选民选择的可能,因此,要通过制度和程序确保进行差额选举,要防止出现差额选举的形式主义。三是实行有限竞争的选举,只有候选人之间展开适度的竞争态势,才能使选民看到其不同和差异,才能从中选出合意的人选。此外,代表中不同人员比例的安排应该由选举结果来决定,而不是组织意图来影响,可以实行比例代表制或选票计算的多样化设计,实现当选者中,不同政党、身份、职业、性别、界别和民族代表人选的当选。组织意图的保障和实现,最佳的办法是严格候选人的标准,在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有机融合的基础上,最后让选民确立正式候选人,从而实现对上和对下负责的有机统一。
再次,实行监督的常态化和罢免的程序性。选举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影响选举的结果,因此要建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选民监督的信息要及时表达和反馈。对当选代表的监督是选举的延续,可以建立选民与代表的沟通机制,代表定期及时向选民报告自己代表工作的内容,听取选民的意见,实现选民意愿由代表及时表达的目的。对于代表的罢免尽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但实践中没有可操作的程序和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实践证明,必须提高选举的民主性、完善选举方式,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高强大基础和动力。
最后,选举中要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代表选举的关系。中国政治发展的政党主导型决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必然要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但党的领导应该是政治思想领导,个别党组织的领导人不能以党组织的名义实现对选举的干预和控制,为了让某个人当选代表,而实行确认式选举或有名无实的差额选举。对基层党组织最大的考验,是人民通过直接进行的人大代表的选择选举出党员人大代表,这是执政党获得基层执政权力的最佳方式。因此,要在坚持党对人大领导的前提下,推进自下而上的人民代表的选举,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和人民参与决策的真实有效性。同时执政党党员要积极参与选举和竞选,保证党员的多数在选举中获胜。这就要求党员代表在平时和一贯的工作中能体现民意、体察民情,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才能被人民选为人大代表。党作为执政党要领导选举工作的原则不能动摇,但这种原则主要是体现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强调党对选举的公正、民主、合法的监督和管理,要避免出现以党的组织力量直接干预选举的过程和结果。
参考文献
[1]王雅琴,选举及其相关权利研究—美国选举个案分析[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第68 页.
[2]唐娟,从确认性选举转向竞选性选举:动因与意义[J],南京社会科学,2004(3)
[3]让马里·克雷特等著,张新木译,选举制度[M],商务印书馆, 1996,第3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