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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民主选举思想的演进
2016年11月20日 15:19 来源:《求实》 作者:靳晓霞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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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摘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领导和发动民主选举运动,历经苏维埃政权选举、抗日民主政权选举以及建国初期人大代表选举和改革开放以来政权选举的几个重要的阶段。期间在不同的革命和建设环境下提出不同的选举主张以适应形势的需要,表现为由关注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到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推进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选举运动发展的过程中既推动了选举的发展和政党政治目标的实现,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选举思想由革命运动走向制度建设的理念。

  关键词:选举;民主;政权;革命;建设

  民主选举是以实现民主为目标的选举。中国的民主选举体现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政党主导型特点和趋势。在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中的民主选举思想,从土地革命时期开始探索,经历抗日战争的变化,解放战争的过渡,到建国初期人大选举制度的初步确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选举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在中国共产党民主选举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民主选举有了很大发展。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所处环境,提出不同的选举策略和主张,有效地调动了民众选举的积极性。在此过程中,实现了党的纲领和目标,逐步从革命党转变为领导党和执政党。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之际,回顾和审视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中的选举思想主张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和发展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时期的民主选举思想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实行了战略转移,毛泽东最先在井冈山开辟了革命根据地,并且为配合革命斗争形式的需要,进行了土地革命运动,与此同时开始发动农民进行苏维埃政权的民主选举运动。从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瑞金建立苏维埃政权到1934年初,苏维埃政权共进行过三次选举。特别是1934年1月二苏大召开前进行的选举,从乡苏维埃、市苏维埃一直到中央执行委员会,全部进行改选。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的地方第一次大规模、有组织的实施民主选举运动。从选举代表的产生上看,乡市为基层组织,用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苏维埃代表。区、县、省、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则是间接选举产生的。

  中华苏维埃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法规文件以及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初步显示了这一时期党的选举思想,而且更多的体现为谁享有选举权的问题,突出的强调选举的革命性。

  1.选举权属于革命群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自由的权利的”[1](P8-9)

  2.选举时“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为确保无产阶级在苏维埃中的领导地位,在选举中给予工人代表以特殊的优越权利,使无产阶级的代表占较多的比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人的农民与劳动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1](P9)《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更是明确地规定:“无产阶级是苏维埃革命的先锋队,领导农民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权,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政权。为要加强无产阶级在苏维埃机关的领导,对于居民与代表人数的比例,工人比别的居民要享受优越的权利。”[1](P153)

  3.选举中发动选民进行监督。在选举实际操作中,用红白榜的方式标明有无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名字写在红榜上,无选举权的名字写在白榜上,并发动群众进行监督,使异己分子不能混到选民中来。例如“有一个省苏工作人员闽聚五,是通贤东里乡的富农,他的名字是写在红纸上,该乡群众立刻到乡苏向选举委员会来斗争,不准在红纸上发布,不准他有选举权,足见才溪工农群众对于选举权的拥护与尊重,及对于敌人对阶级的监督是非常认真的。”[2]

  4.选举是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方法。1933年9月毛泽东在《今年的选举》中指出:“世界上一切革命斗争都是为着夺取政权,巩固政权。······苏区的工农群众己经夺取了政权,我们要时时刻刻保持这个政权,发展这个政权,使之能尽打击内外反革命势力,增进工农生活福利的重大作用。要使之能尽这种作用,就要用选举的方法,把大批最觉悟最先进最积极的分子选进苏维埃去,而把旧人员中不中用的分子淘汰出来,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决定了让工农民众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参政、议政,是苏维埃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从1931年冬至1934年初,中国共产党通过选举运动宣传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使人民群众了解了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民主的实质,发动了广大劳苦群众参加革命,巩固和发展了苏维埃政权。苏维埃政权的选举运动对根据地的革命群众起了民主权利和民主意识的启蒙。苏维埃政权给予一切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在被封建专制统治了几千年的中国社会,是开天辟地的第一次,但面对地处偏远贫苦落后的民众,如何提高他们的觉悟,激发他们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还经历了一番曲折的过程。动员群众参加选举运动,使他们不仅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而且认识到红军是他们自己的军队,只有支持红军打天下,才能保障胜利的果实不被敌人侵犯。因此,在1933年下半年的选举活动中,选举与战争动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期间,通过选举的宣传和选举运动的进行也动员了广大的群众支持和参与革命战争。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抗日民族政权建设时期的民主选举思想

  抗日战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在这种形势下,资产阶级有重新加入革命的可能,因此要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抗日力量,组成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并开始了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运动,选举思想也取得进一步发展。

  毛泽东、林伯渠、谢觉哉等中共重要领导人的讲话和文章宣传了抗日政权选举的重要性及意义,表达党的方针、路线及主张,如毛泽东撰写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林伯渠在《解放》周刊上发表的《由苏维埃到民主共和制》、谢觉哉在《新中华报》上发表的《今年的选举运动》,为民主选举大造舆论准备。边区政府的法规条例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选举主张。

  1.选举权属于抗日的民主的中国人。中国共产党领导了抗日边区政府的选举运动,与苏区在选举上的最大区别是享有选举权的人的范围的扩大,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等在苏维埃时期时就享有选举权的劳动人民,而且改变了苏维埃法规定的剥夺剥夺者选举权的规定,恢复了地主、大资产阶级等的选举权。1940年3月6日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对选举政策进行了重要阐述,他说:“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选举政策,应是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4]

  2.实行三三制选举原则。1940年以后,边区政府在临时选举、选举指示和训令中,都规定必须贯彻执行三三制选举原则,即在边区政府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1941年5月1日正式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选举方面强调“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只占1/3,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2/3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5]由此建立起包括各党各派,各阶级阶层和各方面人士的民主政权,建立和巩固了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抗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3.实行直接选举和竞选。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比较关注选举的民主形式。抗日民主政权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分乡代表、区议员、县议员、特区议员,都是选民直接选出来的,其最高政权机关为“三三制”形式的参议会。边区政权在乡代表、区议员、县议员、特区议员的选举中,都实行直接选举。各抗日根据地的选举法规上都明确规定了竞选制度。“怎样竟法?拿什么东西来竞,不是靠枪靠势力,而是靠自己的主张。·····国民党或其他党、团体,都也提出人和政纲来,都要在人民面前,听候选择。”[6](P468)这也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选举运动的一大亮点。

  4.民主政治,选举第一。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向各分区和县发出的《为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强调,边区是民主的政府,“民主政治选举第一”,“未经过选举的地区,各级政府都是临时的,必须由老百姓选举,才能叫正式政府。”。[1](P213) “民主是人民做主来管国家的事,议国家的事.……选举是组织民主政治的开端,没有选举,民主政治开不得张。”[6](P474)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政权领导和发动的民主选举运动激发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激情,得到了坚持和主张抗日的广泛爱国人士的支持和拥护,确保政权的民族性,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民众中的光辉形象。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政权建设中实行的“三三制”政权建设原则和普遍直接竞选等选举原则,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起了重要的作用,团结了一切爱国人士支持抗日民主政权,使中国共产党取得民主人士的支持。与此同时在选举的过程中也逐步确立了党的权威,使基层政权逐步掌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解放战争时期的选举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这里不做论述。

  三、中国共产党建国初期巩固新政权的民主选举思想。

  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变为执政党。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内外反对势力依然存在,民主政权选举处于过渡时期。最初依然沿用人民代表会议,有条件的地方进行选举,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推荐等方式产生代表。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过,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开始了新政权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建设,之后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民主选举运动。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最民主的选举运动。20世纪50年代后期,党的指导思想出现“左”的错误,民主选举也受到严重干扰,“特别是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选举制度被当作‘资产阶级民主’加以批判和否定,迫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不能如期召开,任届期满也不能改选,选举法几乎被人遗忘,束之高阁而形同废纸。”[7]

  1953年4月公布的《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通知》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选举法》做了补充说明。1954年9月第一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关于196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为选举工作的开展做了部署。这些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可以清晰的反映出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选举思想。这一时期特殊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使中国共产党的选举主张主要集中于选举权的问题,以及对选举形式适应性的认识。

  1.选举权属于人民。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强调选举的人民性,即选举权属于人民,不属于反动派。1953年《选举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8]因此,阶级因素在选举中占有很重要的分量。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一文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总纲中关于人民对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有很明显的规定。有一个定义须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对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团结和生产有利的。”[9]

  2.规定城乡选举代表的不同比例。周恩来曾强调“至于平等这一项,假如按人口做比例也不行,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那么选举出来的代表就会大多数是农民,这种情况还不能够适应于今天革命的形势和要求。”[10](P209)1954年刘少奇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由于现在的各种具体条件,我国在选举中······还必须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的不同的人口比例”。[11](P156)

  3.注重选举的实质而不是选举的形式。1951年2月28日《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刘少奇指出:“说到选举,有些人就常常想到“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这句老口号。资产阶级的旧民主主义者是注重这一套形式主义的办法的,他们也常常满足于这一套形式,以便他们能够在选举中加以操纵,假代表人民之名来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之实。然而我们是新民主主义者,我们首先注重的不是这一套选举的形式,而是它的实质,就是说,要使人民,主要使劳动人民真能选举他们所乐意选举的人去代表自己,并要代表能忠实地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政府中去。只要选举能真实地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在选举的方式上去斤斤计较,而尽可能地采用群众所熟悉的和便利的方式去进行选举。”[11](P55)时至1953年,邓小平在对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也强调“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12]

  4.选择适合于当前情况的选举形式。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这些委员所做的报告中明显谈到了选举的适应性。“将来人民代表大会,是要经过普选方式产生的,关于普选,本来应该做到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无记名的投票,但这对中国现在的情况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关于直接选举的问题,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直接选举目标实在不容易办到。至于平等这一项,假如按人口做比例也不行,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那么选举出来的代表就会大多数是农民,这种情况还不能够适应于今天革命的形势和要求。无记名的秘密投票方式,依照目前人民的文化程度来说,也是做不到的,许多地方只能用举手或投豆的方式。由于有上述种种的情况,我们只能强调提出普选一点,其他各项有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实现。单就普选一点,三年后能不能真正实现,还是一个难题,中国革命发展是不平衡的,我们只能逐步由客观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普选。”[10](P209)

  1953年2月11日,邓小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的报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草案再次强调:“我们的选举法还不是完全直接的,投票的方法也还不是完全无记名的。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条件所决定的。如果我们无视这些实际条件,在现在就勉强地去规定一些形式上好像很完备而实际上行不通的选举办法,其结果,除了增加选举的困难和在实际上限制许多公民的选举权利之外,没有任何好处。”[12]

  1954年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由于现在的各种具体条件,我国在选举中还必须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必须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的不同的人口比例,实行多级选举制,并且在基层选举中多数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我国的选举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进的,并在条件具备以后就要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但是现行的选举制度是适合于我国目前时期的情况的,对于人民最便利,并且能够照顾各少数民族和各民主阶级,使他们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从这样的选举中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所以这是具有高度民主性质的人民代表机关。”[11](P156)

  建国初,选举法颁布之后,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最民主的普选运动,激发了人民积极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和热情,也动员了人民进行政治参与的激情。选举法的颁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构建了新中国民主选举制度的框架和人民代表大会运作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进行也进一步维护了共产党领导的新生政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权威地位。当然由于最初只强调选举的民主实质价值而忽视选举的程序价值,导致认识上有选举工具论的倾向,最终导致“文革”中对选举的破坏。

  四、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以来完善民主保障民权的民主选举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中国民主选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和快速的发展,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并且使选举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建设。随着文革的结束,中国开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恢复。1979年、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选举法几经修改。选举法的修改,相关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显示了中国共产党选举思想的发展。党的选举主张着重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完善;选举原则的完善;选举范围的扩大。

  1.选举的普遍性。1978年邓小平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体现了把选举作为公民权利的思想。1979年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扩大了选举权的范围,取消了过去阶级斗争年代对地主、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选举权的限制,规定无选举权的人只限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

  2. 选举的平等性。1979年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1995年选举法修订,将农村与城镇人口的比例关系由8倍改为4倍。县乡各级人大代表基本上也按照这个比例选出。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选举法修改确定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3.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的逐步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选举活动又重新走上正轨,这个时期的选举突出强调了民主性的一面。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给予了归纳:“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候选人的办法。······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13] 1979年选举法通过县乡以上人大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规定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名单因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经几次修改现行选举法确立了人大代表差额选举的原则。1979年选举法规定改变过去直接选举时举手表决的办法,一律实行以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投票。

  4.选举要适合国情。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讲话时说:“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5.选举要法制化。江泽民1997年在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胡锦涛2003年12月26日《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重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恢复和发展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通过法律和法规规范选举的运行。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秩序,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增强了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几次大规模的竞选现象,显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热情,公民民主权利意识在增强。在人大代表选举运动的影响下,80年代开始的村委会选举以及90年代的城市社区选举,都是选举的新发展、新领域。近几年党内选举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

  综上所诉,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的历史时期和政治社会环境下,根据变化的形势和需要提出符合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的选举主张和政治策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选举理念的变化,以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彰显了领导党的先进性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意识,最终实现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轨迹,完成了中国民主选举运动的发展和进步。今后应该根据国情的变化,不仅使民主选举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而且要在条件具备之时及时完善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竞争性选举等选举形式,以适应选民的知识水平和民主意愿,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1]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2] 张鼎承,选举运动的好模范[N],《红色中华》,1933年11月17日第3版。

  [3] 毛泽东,今年的选举[N],《红色中华》,1933年9月6日第1版。

  [4]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43页。

  [5]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资料选辑) [M],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1985年版,第190-191页。

  [6] 谢觉哉文集 [M],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7] 胡盛仪、陈小京、田穗生,中外选举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56页。

  [8]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5页。

  [9]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40页。

  [10] 刘政、于友民、程湘清,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

  [11] 刘少奇选举(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2] 中央政府法令汇编(1953)[M],法律出版社,1982年,26页。

  [13] 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20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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