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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陆地边疆是指具有陆地边境线的省级行政区的总和。目前陆地边疆有9个省区,分布在我国领土的边缘地带,这一区域远离国家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表现出较为特殊的治理生态:自然地理环境相对恶劣,生态比较脆弱;基础设施极其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低,贫困面很大,教育科技水平普遍不高;社会发育程度低,民族宗教关系较复杂,威胁国家安全的隐患较多;边疆治理体系不完善,治理能力有限;周边地缘政治关系复杂,周边国家国内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等等。总体上看,我国陆地边疆的基本区情是处于社会主义处级阶段的低层次。陆地边疆的这一特殊治理生态,必然呼唤特殊治理模式的建构。我们认为合作型治理应该是我国陆地边疆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模式选择。
一、陆地边疆合作型治理的内涵
边疆治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动员社会其他组织,调动国家和社会资源,处理边疆问题。”陆地边疆的合作型治理是中央政府及其陆地边疆的地方政府,在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把拥有不同资源优势的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及其社会公众,统合成一个拥有共同目标,既合理分工又有效协同的治理体系,以陆地边疆问题的解决为依归的边疆治理模式。合作型治理的目的在于整合已经各自在独立发挥着作用的分散资源和能量,并且致力于开发和挖掘优势潜能尚未凸显的隐性资源和能量,通过多元主体各自的资源、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要素的有机融合,进而实现我国陆地边疆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恩格斯曾指出,合作就是“许多人协作,许多力量溶合为一个总的力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造成‘新的力量’,这种力量和它的一个个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中央政府组织、发达地区的政府组织、陆地边疆的政府组织及其他一些公共组织等各自都拥有丰富的公共资源,可以为陆地边疆治理提供强大的治理资源;各种类型繁多的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及其社会公众,也蕴藏着庞大的治理资源。但这些资源平常都处于分散、闲置状态,中央政府及其陆地边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把这些分散和闲置的资源动员和整合进边疆治理的过程中来,为实现边疆治理的目标服务,最终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合作治理能量。
陆疆合作型治理包括如下几层含义:首先,基于我国陆疆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地理等生态状况,由中央政府、发达地区政府、陆疆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陆疆各族群众等多元主体组成现代化的陆疆合作治理体系;其次,凭借各自的资源、信息和能力优势,秉持互利、共享、协商、妥协等合作治理精神,建立健全合作治理体制、机制、方式和规则;再次,在维护和实现国家整体利益以及陆疆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共同目标指引下,参与到陆疆合作型治理过程中的各个主体,通过彼此间物质、能量与信息的“输入——整合——转化——产出”的循环往复过程,形成一个上下联动、左右逢源、内外结合、闭合自如的陆疆治理合作圈,最终实现陆疆“善治”。
新中国建立以来,学界和政界对陆地边疆治理的理解较为粗浅,“一是边疆治理意味着守护好国家主权范围的领土;二是边疆治理意味着解决好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关系;三是边疆治理意味着维护好边疆社会稳定。”理论准备的不充分,致使边疆治理实践效果很不理想。今天我们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下来审视陆地边疆治理,就必须抛弃以往消极型的治理模式,而主动设计和选择积极型的治理模式。上述合作型治理模式,就是我国陆地边疆治理的积极型模式。
陆疆合作型治理既要符合现代公共治理的理论内核及协同合作精神,又要植根于陆疆特殊的治理生态之中,从理论上其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合作主体的多元性,这是陆疆合作型治理的首要特征。当前,随着公共权力的弥散和市场触角的深入,传统的政府陆疆治理模式逐渐转变为公共治理型陆疆治理模式,合作治理视野下的陆疆治理主体同样呈现多元化的趋向;另一方面,基于大部分陆疆地区历史欠账多、地理位置偏远、发展基础薄弱、治理思路落后等状况,以至于在国家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摸着石头过河”的陆疆发展模式显然难以适应跨越式发展步伐,必须聚集全国之力和调动全国资源帮助陆疆地区实现非常规式发展。因而,参与陆疆合作型治理过程的主体必然具有更为广泛、更为多元的特征,中央政府作为陆疆治理宏观战略的规划者角色、陆疆地方政府作为陆疆治理的具体组织落实者角色自不必说,除此之外,陆疆民间组织、企业组织、各族群众理应主动积极地参与到陆疆治理的宏大工程中来,发达地区在继续响应中央号召、全面对口支援陆疆的同时,还应当更多地扮演陆疆合作型治理中的发展引路人和治理引导者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