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摘 要:党的权力实现方式是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本质抽象,由党在领导国家发展和执政国家政权时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结构、权力运作过程和权力规则体系组成。从党的权力主体性出发,党的权力关系结构由党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构成;党的权力运行过程包括党的权力授受过程、权力设置过程、权力行使过程和权力监督过程若干环节;党的权力规则体系涵盖党的权力运行原则、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
关键词:党的权力实现方式;权力关系结构;权力运行过程;权力规则体系
政党是现代国家建制内重要的政治主体,但政党在各国政治场域中的定位和功能未尽一致。当代中国的政治图景是在共产党领导国家发展和执掌国家政权的历史中具体展开的,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①]这一政治叙事揭示了党在国家的政治结构、政治过程和制度体系中所蕴含的权力属性。党的权力实现就是党的权力属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场域的自然延伸,党的权力实现方式就是党在领导国家发展和执政国家政权时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结构、权力运作过程和权力规则体系三重维度的有机结合。
一、党的权力实现方式的理论逻辑
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中,党的领导的核心问题是党与民众的关系。“共产党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②]党的领导地位是在党与民众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由民众自愿认同而形成的,民众以服从党的领导的形式实现自身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党的领导包含着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而且这种领导地位的认同性基础又赋予党的权力以实质合法性。而党的执政的核心问题是党的权力与国家制度理性的关系。“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③]这要求党的权力必须实现与国家制度的合理衔接,进而通过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程序将党的权力意志转换为国家的制度理性。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政治逻辑从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的维度共同演绎出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场域中的权力支配地位,党的权力实现方式就是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本质抽象。这一规定性既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所生成的历史前提,又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生态所赋予的现实内涵之中。
从发生论的逻辑上讲,党的权力实现方式的生成逻辑在于以党建国的权力进路。以党建国的政治路径是在国家现成的政治体制之外通过由党领导的民众广泛参与的革命,突破原有体制的桎梏,重构国家的权力组织方式。“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军队开展武装斗争的同时,将党的组织延伸到农村的基层单位中动员和组织群众,通过基层社会经济结构的革命改造,在农村建立起革命根据地和基层政权,进而推动全国政权建设。”[④]这一特殊的现代国家建构方式意味着国家的权威派生于党的权威,国家的组织设置同构于党的组织设置,党本身就成为国家的权力主体。这种以党建国的政治路径实际上就等同于党的权力的生成进程,党的权力在这一进程中落实到社会的每一个人和国家的全部方面,党的权力实现方式也就相应产生。
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讲,党的权力实现方式的理论逻辑在于党是权力主体。党不仅是联系政府与社会的中介组织,发挥着实现人民民主的工具性价值,而且以严密的组织形式扩展到政府和社会之中,将政府和社会共同统合于党的权威领导下,其本身实际上就已经成为稳定的权力主体。“中国的党政关系不是对等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党在国家治理格局中对政府权力的安排和规范方式问题。”[⑤]党的权力主体性一方面代表着民众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又因党的先进性而具有相对的自主性;一方面接受着法律制度的资格确认和合法保障,另一方面又以民众的自觉认同为根本凭藉。因而,党必须以民众的根本利益和自觉认同为依归,支配国家资源,依赖国家制度。正是党的这种权力主体性使得党的权力实现方式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政治生活的真实命题。
党的权力主体性是以党建国的权力进路在当代中国的延续,主要表现为各级党委是国家各层级上的政治组织结构、政治运作过程和政治制度体系的主体性存在,进而形成以各级党委为中轴的党的权力关系结构、以各级党委为主线的党的权力运行过程和以各级党委为关键的党的权力规则体系,这三方面共同构成党的权力实现方式的基本内容。因此,党的权力实现方式是党的意志转换为政治现实的“结构、过程和规则”三位一体的统一。以党的权力主体性为前提,党的权力实现方式涉及到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静态权力关系,诸种关系的排列组合形成党的权力关系结构;以党的权力关系结构为前提,党的权力实现方式分解为权力授受、权力设置、权力行使与权力监督等动态权力环节,诸种环节的前后衔接形成党的权力运行过程;以党的权力关系结构和权力运行过程为前提,党的权力实现方式包涵着权力运行原则、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等内容,诸种制度的相互联系形成党的权力规则体系。
二、党的权力关系结构及其完善
党的权力关系结构是涵括在党的权力实现方式之中的静态框架,由党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之间权力关系的结构化排列而总成,规定着党的权力实现方式的结构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结构存在两种层次:在表层的制度安排上是遵循议行合一原则组织起来、以上下同构的形式存在于国家各个层级的政治结构中;在深层的权力关系上,党的权力主体性贯穿于由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形成的制度联系之中,党委是党的权力主体性在每一层级中的承载核心,进而形成各级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因此,党的权力关系结构可以具象为以各级党委为中轴的权力关系结构。这一结构来自于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结构的深层抽象,映射为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之间五类权力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完善党的权力关系结构首先要求实现以党委为中轴的五类权力关系从实然到应然的升华。
(一)从组织控制到意志嵌入:优化人大中党的权力结构。党与人大之间的权力关系具体展现为每一层级党委与人大之间的嵌入型权力关系,即党委通过嵌入人大的组织形式之中实现对人大的领导。目前,各级党委主要从三个层面上建立起党委与人大之间的组织联系:一是促成党员占人大代表多数,这依赖于党对各级人大选举过程特别是代表提名权的实际控制;二是置于各级人大之中的党组,人大党组以同级党委为核心,接受党委领导;三是人大常设机构中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这种组织控制方式偏重于党与人大的协同,但压缩了人大作为一级权力机关独立发挥职权的余地,以至于在实践中消融了人大的组织特性,“看似加强了人大工作,实则削弱了人大工作”[⑥]。然而,党委与人大之间嵌入型权力关系的目标在于实现党的意志与人大意志之间的一致性,既不是彻底取消党的领导,也不是完全取代人大机关,而是通过意志嵌入的方式将党的意志转换为人大意志。这种意志嵌入必须协调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之间的关系:一是在党管干部原则下,党委的人事决策权与人大的人事决定权之间的制度衔接;二是在党管决策原则下,党委的大事决策权与人大的事务决定权之间的制度协调。
(二)从二元悖论到党政同责:调整党政结构中的权力关系。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具体展现为每一层级党委与政府之间的二分型权力关系,即行政权事实上被分解为决策权与执行权,由党委和政府分别掌握。一般而言,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同属于行政权的一体两面,囊括决策与执行的行政权在同一主体上的集中有利于提高权力行使的效率、明确责任控制的范围。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语境中,行政权的党政分割意味着同一属性的权力被配置在两个主体上。行政权的这种配置模式是党以权力为中轴的主体性定位决定的,反映的并不是每一层级党委与政府在行政领域的平等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党委和政府之间“幕前”与“幕后”的非对等地位,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种非对称的权责悖论:行政权被分割为党委的决策权和政府的执行权,行政后果的造成可能来自于任何一个主体,但是,对行政后果的责任控制往往延伸至政府之中,并未将参与行政决策的党委纳入其中,责任覆盖的范围仅仅止于“幕前”而忽略了“幕后”,这就破坏了行政官僚制中权责一致的均衡。因此,党政之间二分型权力关系的规范必须从“幕前”扩展到“幕后”,必须从各司其职深入到各负其责,通过明确党委与政府的权责界限,实现党政同责,确立统一的权责体系,从而“有助于遏制党政二元权力体系固化的倾向,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程序”[⑦]。
(三)从精英吸纳到政党协商:夯实政协中党的权力基础。党与政协之间的权力关系具体展现为每一层级党委与政协之间的协商型权力关系,即非党力量通过政协被纳入体制之内,实现与作为权力主体的党委之间的交流互动,但相关的决策权仍由党委最终掌握。从政协的形成和地位来说,政协是作为一种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进行政治合作的历史传统而非正式的宪政设施被纳入体制之中的。因此,政协是将政治决策过程向党外力量开放而非在党内外共享决策权力的政治平台,是在体制之内折衷调和党的权力主体性和政治力量的多元性之间关系的民主设计,“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政权的生机与活力”[⑧]。但是政协更多表现为一个在体制内吸纳社会精英的聚集地,政协成员变为社会精英在体制内特殊身份的象征,在党与非党力量之间进行政治协商的功能相应弱化。完善的路径在于,要在政协之内激活非党力量特别是组织起来的民主党派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民主党派和政协的政治地位:一是尊重民主党派的组织独立性;二是保证民主党派与党的协商平等性;三是将政党协商的政治结果纳入决策的正式环节,使政治共识切实转换为政治现实。
(四)从权力渗入到尊崇法治:改善司法系统中党的领导。党与司法系统之间的权力关系具体展现为每一层级党委与司法系统之间的渗入型权力关系,即通过党委的指挥领导和政法委的协调指导渗入到司法系统的司法活动中,这种渗入是党的权力主体性在司法结构中的政治延伸,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与坚持司法独立的司法原则本身不但不构成矛盾,反而“是社会主义政法关系‘中国特色’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法关系‘中国特色’的基本目标”。[⑨]但是由于这种渗入只有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制度化的配套措施,所以常常造成党委或党的个别领导对司法系统的不正当干预:一是部分党委要求司法机关在作出司法决定之前先向党委汇报,党的个别领导干部会借此对案件施加影响;二是当个案处理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时,政法委的协调有时会削弱司法独立。由于过于强调党的权威或者个别领导干部的权威,党委的权力渗入会破坏司法系统的司法独立,甚至会反过来弱化党的权威本身。完善的路径在于,党委与司法系统之间的权力关系必须有所规范,党委对司法系统的领导必须处于法律框架之中,防止党的权力对司法系统的过渡涉入:一是党委的政治领导必须契合于法律规范,绝不能使领导干部的权威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更不应该涉及具体个案的处理和审判;二是政法委的协调指导必须尊重司法系统的独立,利用制度性方式和手段,绝不能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司法程序。
(五) 从非常态到常态化:扩大社会治理格局中党的权力影响。党委对社会组织的非常态化权力是在某一时期地方党委为达到特定治理目的,对社会组织行使的较高强度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党的权力主体性在社会领域的延续,与之伴随的是运动式社会治理方式,延续自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政治运动传统。在这一治理传统中,党委通常基于自身在国家权力关系结构中的的权力中轴地位,运用舆论工具和科层组织进行政治动员,在短时间内聚集强大的资源和人力,发动带有政治色彩和道德属性的社会运动,以较为快速、有效地实现某种政治或者社会目标。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党委的这种非常态化权力能够避开政府的科层组织,直接运用党在社会领域的组织延伸进行社会动员。尽管这种非常态化权力及其伴随的运动式治理方式能够在特定时期发挥显著效用,但也会破坏正常的社会运行轨道和资源配置模式,甚至架空直接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政府组织,反而造成秩序的紊乱和规则的式微。因此,为了一种构筑多元社会治理格局和长效社会治理机制,党委的非常态化权力必须转变为常态化权力,即党委为领导、引导和控制社会组织所经常行使的、相对稳定的权力,其根本转变在于将党委动员和支配社会组织的权力限制在制度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为社会组织的自我成长和自我管理留出充分的空间。
三、党的权力运行过程及其完善
党的权力运行过程是涵括在党的权力实现方式之中的动态环节,由党的权力授受过程、权力设置过程、权力行使过程和权力监督过程之间的程序化衔接而总成,展现着党的权力实现方式的过程序列。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结构在制度安排和权力关系上的层次区分相呼应,中国的政治过程同样存在两类进程:在国家制度程序的表层流转上,人大是每一层级政权机关的权力来源,政府因执行人大的决议而成为行政机关,司法系统按照人大通过的法律履行司法职能;在党的权力主体性与国家制度程序的深层衔接上,党的权力主体性以各级党委为承载核心,各级党委因代表着作为整体的党在特定层级和区域内的存在而被党的组织授予相应的权力,继而贯穿于各级政权机关的制度程序之中,由此呈现为一级党委的权力的作用合力。因此,党的权力运作过程可被具象为以各级党委为主线的权力运作过程。这一过程由党委的权力授受、权力设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等环节依序衔接构成,党的权力运行过程的完善则是以党委为主线的这四个权力运行环节从实然到应然的升华。
(一)权力授受过程:从垂直授权到民主授权。从根本上说,党的权力来源于党领导民众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众认同,但党的权力的历史来源并不足以充分解释一级党委在某一层级和区域内的权力主体定位,必须回归到党委权力的组织来源。党委权力的组织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一级党委能够在特定范围内享有权力主体地位,是由于该级党委是整体的党在某一层级和区域内的组织代表,这就要求一级党委的权力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垂直授予;另一方面,“全体党员是党的主体,他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代表大会,来代表自己对全党实行领导和管理,”[⑩]这就要求一级党委的权力必须由特定范围内全体党员民主授予。所以,垂直授权和民主授权共同构成一级党委权力的组织来源。同时,权力授予的纵横两种向度首先体现在对一级党委的人事安排上,垂直授权和民主授权分别体现为上级党组织的科层委任和本级党组织的民主选举,即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的提名、推荐和任命以及党员或党员代表公推公选本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目前,党委的权力授受过程侧重于垂直授权,上级党组织控制着下级党组织的人事工作,党委的人事安排主要通过上级党组织实质任命、本级党员选举确认的方式予以实现。这使得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的晋身之途在于顺利完成上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从而易于导致领导干部罔顾普通党员的政治权利,弱化党内的民主氛围。因此,必须把这种上级委任、党员确认的人事安排方式转变为党员选举、上级审核的方式,从垂直授权走向民主授权。
(二)权力设置过程:从三会倒置到分权制约。在一级党委内部的权力设置过程中,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是掌握党内权力的三个机构,党委下属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委和政法委等机构是党内的职能部门。从规范意义上说,党委的权力在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设置方式应当是常委会的权力由全委会授予并对其负责,全委会的权力由党代会授予并对其负责。但常委会目前实际上作为党内常设的权力机构具有明显的权力自主性,“常常以频繁的常委会代替全委会,以扩大的常委会代替全委会,”[11]全委会和党代会的权能虚化,进而导致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会之间的权威倒置,常委会成为党委之内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职能于一体的实质所在。权威的倒置和职能的集中不利于了党委之内的职能分工,不仅使常委会承担了来自上下两方面的政治期望和政治压力,更重要的是,职能的过度集中会破坏党内的民主氛围,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会造成党委的意志被等同于某些或者某一领导干部的意志,从而侵蚀掉民众对作为整体的党的认同基础。这种局面的出现和党委的权力授受过程息息相关:正因为上级党组织掌握着一级党委中重要人事安排的决定权,下级党委之中的党代会和全委会仅仅能够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对上级党组织的人事决定表示赞同或者追认,那么,党代会和全委会的权力自然无法得到保证,职能也就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必须在充分尊重一级党委权力完整性的前提下,实现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在全委会、常委会和纪委之间的合理配置,通过党委之内各个机构职能的整合形成一级党委的权力合力。这种配置方式进而对党委之内的机构设置提出新的要求,即把全委会变成党委之内的常设机关,同时使纪委变成与常委会平行的监督部门。
(三)权力行使过程:从一元支配到多方协作。一级党委以集体的状态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将党的意志输入到同级人大、政府、司法系统等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之中,通过支配在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和党员,使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按照党的意志行事,其基本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委行使权力的这一原则为党委对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的领导设定了阈限,一级党委实际上置身于本层级和区域内的核心地位,领导这一政治空间内的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使政权机关的职能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一致的指向,而这一指向又处于党的总体政治目标之内。党委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对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的领导,一方面是党的权力主体性沿着以党建国的权力进路得以形成后,在政权和社会之中的自然延续所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国家的建制是在党的理性领导下促成的,而且社会组织先天存在发育不足,以至于仅靠自身无法形成闭合的权力循环,必须依赖于成熟的党的组织予以维持。但在党行使权力的现实过程中,作为权力主体存在的党委在某种程度上替代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直接运用党委的命令指挥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因此,完善党的权力实现方式,必须让党委的权力行使摆脱一元支配的窠臼,走向多方协作,通过不同主体协同配合,使党的意志切实贯彻到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中。
(四)权力监督过程:从被动服从到主动问责。一般而言,实现权力监督的路径可分为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两类。但在对党委权力监督上,则如前所述,呈现出权力从属关系下的被动服从:在党内,不仅存在着上级党组织过于集权、下级党组织权力有限这一问题,而且存在着同级党组织之内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会之间权威倒置的问题;在党外,党委与政权机关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主体,党委掌握统一领导的政治权力,其他政权机关掌握国家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法定权力,因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主体难言彼此间的真正制约。从实现权力监督的两种路径出发,可以在党委内部的机构设置上按照权力制约权力的思路强化对“一把手”和常委会的监督,同时在党内普通党员或党员代表和党外的政权机关、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对党委权力监督上凸显权利制约权力的路径设计,而“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12]。在党内,要保障每个党员的监督权利实现,加强全委会的监督职能,限制常委会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在党外,人大和司法系统对党委的监督问责是其合法权利,这种权利的合法性来自于人大本身的民主性与国家法律赋予司法系统的正当性,公众和社会组织对党委的监督是人民的天然权利,这种权利的必然性来自于人民的主体性与至上性。
四、党的权力规则体系及其完善
党的权力规则体系是涵括在党的权力实现方式之中的制度遵循,由党的权力运行原则、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之间的协同化配套而总成,规范着党的权力实现方式的内在理路。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规定,一切个人和组织均受到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但在实际规范权力的规则上,作为党的组织节点的各级党委贯穿在政权机关对政治权力的掌握之中,这种权力规范与党在国家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中的权力主体性保持着深层逻辑上的一致。因此,党的权力规则体系被具象为以各级党委为关键的权力规则体系。这一体系由党委的权力运行原则、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并列构成,党的权力规则体系的完善就是使这四种以各级党委为关键的权力制度化、规范化。
(一)确立党的权力运行原则。党的权力运行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在个人与集体之间,坚持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原则。党委集体就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事项形成决议,由相关领导分工执行;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二是在党内机关之间,坚持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的分权原则。党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都归属于党的代表大会,但这三种权力从党代会分化出来后需要由党的全委会、常委会和纪委分别行使。目前,在全委会、常委会与纪委之间,既需要考虑重新调整纪委在党的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使纪委向全委会直接负责,加强对常委会的监督,又有必要强化全委会的决策地位,增强全委会的决策职能,扩大全委会的决策范围。三是在全委会内部,坚持会议讨论与票决制相结合的决策原则。会议讨论首先需要确定会议的讨论事宜,特定事宜对应合理的会议级别,其次确保每一位与会人员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票决制是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定,选择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厘清党的权力清单制度。厘清党的权力清单主要从党委的权限和党委“一把手”的权限两方面着手。第一,厘清党委的权力边界。一般而言,各级党委是本级的核心决策机构,同级行政机关是党委的执行机构,人大、政协的政治效能都受到了限制。在目前党政二元体系下,党委部门的职能和政府部门的职能没有明确的界线区分,同一类事务两种部门都可以管理。因此,必须确定党委的权力边界,将党委准确定位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角色功能上,使各级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行使自身权力。第二,明确党委“一把手”的职责权限。目前,各级党委书记是本级党委内部的核心人物,党委的权力往往转化为党委书记的权力。从党内民主的角度来看,党委书记的权力应当是一种有限权力,而不是一种无限权力。然而,党的一些规范性文本却没有对党委书记权力行使的内容与类别进行较为完整的界定,即没有明晰地列出党委书记的权力清单。这就容易导致党内出现家长制、“一言堂”。因此,必须确定党委书记的权力范围,将党委书记准确定位在“主持人”和“协调者”的角色上,使党委委员和甚至普通党员都可以在党内充分表达自身意见。
(三)健全党的工作制度。完善党的工作制度主要从各级党委的决策权力着手,围绕党的决策这一核心环节,规范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的一系列环节:一是构建决策论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重点面向一般公众,由党委积极组织调研组,充分搜集社会信息,整合利益诉求,真实反映社会舆论和人民心声;专家咨询制度面向专家学者,吸纳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不同类型的学者,根据调研实际结果,科学制定社会发展方案。二是构建常设全委会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制度。常设全委会制度旨在确定决策主体范围,通过全委会的常设化,一方面使决策权力真正掌握在全委会手中,另一方面使决策责任也真正落定在全委会身上,实现权责一致;专门委员会制度旨在改善决策主体结构,在确定全委会的决策主体的基础上,根据全委会成员的知识背景和专业特长,将委员纳入各有其事的专门委员会,分别就特定决策主体向全委会提出意见报告。三是构建信息通报制度和分管配合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关键是实现党政之间的信息协调,党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通过设置在政府体系之内的党组向政府通报,重大事项的决策有必要允许政府相关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分管配合制度关键是实现党政之间的权力协调,通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将党的主张和决策通过合法途径成为政府的决定,从而实现对发展的领导。四是构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社情民意是反映党群关系状态的晴雨表,党委有必要拓展多元化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社情民意信息的调查与监测机制和改进社情民意信息的传导与汇集机制;责任追究是保证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奠基石,党委有必要分清党委之内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责,建立问题倒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调整有问题、有弊端和有缺陷的决策。
(四)完善党的权力监督制度。完善党的权力监督制度主要从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着手,党外监督的最重要机关就是各级人大,还包括公共舆论和社会组织。党内监督则应当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纪委以及全体党员的监督功能:第一,落实人大的法定监督权。目前人大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尚未被充分激活,人大的实质监督功能更普遍地表现为一致同意的形式。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与选举单位之内选民的联系不够密切,选民对代表的支配能力不足。因此,落实人大法定监督权的关键在于激活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活动。第二,构建党代会和全委会的质询问责制度。党代会和全委会的质询问责制度主要是针对常委会和党政“一把手”。党代会和全委会根据群众、党代表以及其它合法渠道反映出来的关于党委“一把手”、常委会其他成员的问题,通过既定的程序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说明和答复,并有权进行质询,针对质询结果对其进行信任投票。第三,加强纪委的巡查制度。在对象上需要拓展巡查对象范围,重点监督“一把手”;在内容上需要突出重点巡查内容,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在模式上需要改进方式方法,探索实行巡查新模式;在队伍上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树立巡查干部形象。第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党内民主评议是实现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完善民主评议制度要求明确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步骤,增强评议内容的客观性、多样性、合理性,规范评议结果的公开、运用。
总之,从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所延伸出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究其实质,都可以归并为党作为一个权力主体在发挥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力实现方式。从规范的文本意义上说,党的领导由国家宪法予以明确规定,这是国家对党的领导的历史正当性与现实合法性的最高总结;从现实的政治实践看,党作为一个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力主体,在领导国家和地方发展过程中充当经济、社会的管理者和推动者。党的权力实现方式是一个兼具解释与规范双重意义的包容性概念,是分析党的政治为的重要理论工具。通过权力实现方式这个理论系统,不仅能够对党领导发展的行为本质予以透视,而且能够为完善党的领导提供思路。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治理中党的执政方式创新研究”(14AZZ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方雷(1966-), 男,安徽亳州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地方治理与政党政治研究;李宸(1992-),男,山西临汾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专业博士生。
[①]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
[②] 《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
[③] 江泽民:《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④] 周光辉:《当代中国决策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⑤] 刘杰:《党政关系的历史变迁与国家治理逻辑的变革》,《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
[⑥] 何增科:《关于推进党的执政方式改革的若干思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6期。
[⑦] 方雷、李优:《党的执政方式的学理阐释与现实转向》,《理论视野》2016年第6期。
[⑧] 王邦佐:《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⑨] 殷啸虎:《党委政法委在我国政法关系中的功能审视》,2012年第6期。
[⑩] 李景治:《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调适》,《学术界》2010年第1期。
[11]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关于地方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职权划分及相互关系问题的调研报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3期。
[12] 《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