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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多地关注经济因素而忽视性别公正造成的,为了扭转计划生育强制的“一胎化”造成的人口结构以及超低生育率问题,继“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政策后又实行了“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但“全面二孩”政策需要从性别公正的视角来认识,为了确保女性基本权利与发挥生育政策积极效应的正向相关性,应该加大陪产假制度供给,健全“全面二孩”政策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完善“全面二孩”的相关法律救济制度。
关键词: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性别公正;女性
2015年12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做出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决定,这意味着我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经历了“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后又得到了进一步松绑。我国五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发展与变革的历史,主要是基于协调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考虑,此次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也更多地是基于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短缺、养老等问题积重难返等因素的考虑而做出的重新修正。可见,之前过分偏倚经济和社会因素的生育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控制人口数量的预期目标,但也出现了年龄和性别比例不合理等人口结构的新问题。女性是生育和照顾职能的主要担负者,也是生育政策顺利达到期望目标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实现“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期望目标,就必须基于性别公正的立场,加大相应配套措施的供给,解决旧有文化传统影响以及独生子女社会形态下尚未解决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保障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生育政策和女性的基本权利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中国现行基本生育政策的法律地位。生育政策、女性及其基本权利是计划生育体系三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它们之间是一种密切互动的相辅相成关系,其中任何一方的正向发展,都可能会触及其他两者的良性生态循环,而任何一方的严重缺失,也都可能会严重影响整个计划生育体系的正常运行。
(一) 生育政策深刻地影响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
生育政策深刻地影响了我国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生活的整体风貌,对女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但就其对女性基本权利的影响而言,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以及人身权利这三大基本权利的实现上。我们在此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全面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来说明这个关系。
首先,计划生育政策在把女性从家庭解放出来的同时也限制了其生育价值的实现。计划生育政策倡导和实施的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只生一个好”,以及特定家庭间隔一定年限方可再进行生育的措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把女性从繁重的生儿育女以及照顾孩子的家庭负担重压下解救出来,使得她们有更多的时间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同时,它还能使家庭在时间、物质、精神等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孩子数量的减少而增加对单个孩子的有效配置额度,尤其是能大大增加对女孩的投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计划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女性(及女孩)在家庭中的地位。但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这种严格控制和限制生育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女性生育价值的实现。生育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是男人和女人生物价值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对于女性来说,生儿育女更是她们的一种本能渴望,足够数量的子女是她们人生价值圆满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晚婚晚育、少生少育增加了独生子女的安全风险,继而也会增加女性生育价值贬损的风险。因此,计划生育政策一方面把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有助于实现她们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们生育价值的全面实现。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使女性的价值在家庭和社会得到双重体现的同时也使她们在家庭和职场之间陷入两难困境。计划生育政策把女性从狭小的(家庭)私人领域解放出来,推动她们走向更为广阔的(市场)公共领域,促进了女性参与劳动的范围,使她们的劳动价值在家庭与社会双重的维度上得到了体现。然而,计划生育政策所造成的超低生育率以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又使得女性在传统社会性别角色的影响下最有可能成为担负家庭照顾责任的人选。性别角色既是女性走向职场时的“拦路虎”,也是她们走上职场后遭受同工不同酬和“升职天花板”等性别歧视的“绊脚石”。在现代社会,女性疲于应对家庭与职场冲突以及苦于“生殖”与“升职”的二难选择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了。
最后,计划生育政策在保障女性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损害了成年女性和女婴女童的人身权利。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女性有计划地进行个人家庭的科学生育安排,避免了过早和过多生育的倾向,有利于女性在生理与心理方面的健康发展。它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又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女性的生育自由权。但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这一价值导向又使得生育政策计划外的生育行为得不到认可,女性只能通过堕胎的方式来结束意外怀孕。此外,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女性胎儿往往是不被考虑接受的对象。很多家庭要么通过人工流产的方式,要么通过不断超生的方法来达到理想的性别选择的目的。这些现象不仅摧残了成年女性的身体,也造成了很多女婴、女童被溺死、被遗弃或者成为黑户,使得成年女性和婴幼儿的人身权利都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是生育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
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女性的发展以及素质的提高。发展是最有效的避孕药,女性的发展是我国过去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目的计划生育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但是,自1980年开启的严厉的“一胎化”生育政策在达到人口数量控制目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人口问题,如生育率偏低,年龄和性别比例等人口结构问题突出,人口红利日渐消失。要有效消弭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偏离现象,除对生育政策进行一定的调整外,还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正视女性的性别公正问题。这是因为,女性是实行生育政策的重要主体,只有她们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才能保障生育政策的正向发展。
女性是生育责任和照顾功能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生育政策涉及的直接利益者。生育政策不仅关乎女性的生育权,而且关乎与女性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自主权、生命健康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生育政策如果不能保障女性的权益,那肯定就不能得到女性的积极支持。这样的生育政策自然也不会是一个切合人性、行之有效的政策。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88,自严厉的“一胎化”生育政策实行以来的34年间,我国“多”出了3000万男性。[①]这一趋势深刻地透露出严重的重男轻女问题,反映了对女性权益和价值的漠视,若继续恶化,势必产生诸多的社会问题。据此也可以推测,新调整的计划生育政策若没有女性这一占人口总数将近一半生育主体的积极参与,要想有效治理“一胎化”产生的政策型人口问题,几乎是一项难以攻破的社会大难题。
当前我国的人口问题早已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人口增长压力问题转变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结构失衡问题,从自然型的人口问题转变成了政策型的人口问题,从高生育率问题转变成了低生育率问题。[②]人口结构失衡主要体现在人口性别生态失衡,无子、少子、独子家庭的老龄化以及整个社会人口的断崖式下跌。强制的“一胎化”政策是造成问题的罪魁祸首,确实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生育政策作为刺激生育行为的杠杆,最终都得依靠女性真正去落实,而当前中国一个基本的事实却是,女性的生育意愿普遍不高。国家卫计委数据显示,2013年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时符合条件的有1100 万对夫妇,但截至 2014年 8 月只有 70万对提出申请,而获批的仅62万对,只占5.6%。[③]由于传统社会性别文化的影响,生育必然会挑战女性的发展及其基本权利的实现,生育两个孩子对她们来说无疑会是一个巨大的负担。据调查,“全面二孩”放开后,经济压力过大、精力不够被认为是女性不愿生育二孩的两大主因。[④]事实上,目前人口结构失衡只不过是人口问题的表征,低生育率也只是人口问题的直接原因,生育政策社会性别视角的缺失才是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因此要把计划生育政策转向新轨道,还得总结过去生育政策性别公正视角缺失的教训,才能发挥女性基本权利为新的生育政策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对女性权利的冲击
生育政策对女性的发展及其基本权利的实现会产生正向或负向影响,“全面二孩”政策也不例外。一方面,我国近四十年的强制“一胎化”产生的负面效应继续发酵,以及男女不平等的文化依旧顽固。另一方面,任何政策实施都不可能是一旦贯彻就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生命的成长有一定的自然属性,人口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女性从对生育政策的认可到生育意愿的付诸行动也有一个过程。因此,“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对女性权利产生负面效应仍将在一段较长的时期里存在。
(一)“全面二孩”政策仍然会使部分妇女缺乏生育自主权
自由自主地选择个人的生活方式本是每个人基本的人权,然而我国的婚姻家庭深受传统文化影响,使得女性在面对生育问题时很难基于个人的自由和利益自主地做出选择。尽管我国婚姻家庭经受了自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欧风美雨以及市场经济的冲击,女性也遭遇过民主自由理念以及女权主义平等思想的洗礼,但支撑我国婚姻家庭文化的底座依然是传统的儒家文化。多子多福、男性当家作主,长幼有序等纲常伦理依旧是我国家庭文化较为普遍的特色。年轻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受到多方牵制,在面对有关家庭重大事项的决策难以做出自由和自主的选择,甚至是像生不生二孩诸如此类的事关自我切身利益的决定,女性都很难有自己的话语权。计划生育能够顺利实施三十多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权力机构的介入和强制政策的推行,一旦二孩政策全面铺开,必将释放部分积压已久的生育潜能。当生育选择的空间再次出现时,女性往往因家庭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自主选择的困境,要么选择生育二孩,要么选择离婚。[⑤] “全面二孩”政策出来后,女性被“逼生”的话题也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
(二)“全面二孩”可能会加重女性的家庭负担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由于允许增加生育孩子的数量,在一定意义上可能肯定了女性的自然权利和凸显了女性的生育价值,从现实角度来说确实能提高了部分重男轻女家庭或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性的地位,增加了婚姻或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国有着深厚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土壤,往往使女性容易成为“生男孩”的牺牲品。“全面二孩”政策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契合这种传统文化观念,遏制因生育导致的婚姻或家庭问题,提高女性在婚姻或家庭中的地位,能有效地刺激生育意愿,符合新调整的生育政策提高生育率的要求。然而,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城镇家庭绝大部分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只有少数民族和极少数的农村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历经了30多年的强制“一胎化”后,我国家庭结构形成了典型的“421”模式,且老龄化异常严重[⑥]。这样的家庭若要再生育一个孩子,在家庭政策供给不足以及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文化影响的情况下,女性必将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照顾资源青黄不接,个人不得不担负起照顾工作的困境。多生育一个子女也意味着多多一份资源投入,在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因为男孩偏好的原因,资源很有可能优先投放给家庭中的男孩。这很有可能会加剧性别的不平等,让强制“一胎化”政策来之不易的女性地位付诸东流。
(三)“全面二孩”政策可能加剧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
生育对家庭成员社会劳动参与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大多数的家庭来说,未成年子女越多,家庭的经济压力就越大,需要参与市场劳动的家庭成员也就越多,生育对劳动力市场就业似乎能起到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未成年子女越多,照顾责任也会相应地增加,这就意味着需要留在家里承担照顾任务的成员也会越多,生育似乎对劳动力市场就业又能起到抑制作用。那么谁最有可能参与劳动力市场,谁又会留在家里承担照顾工作呢?根据大部分家庭的现实理性选择,一般采取男性充分参与劳动力市场,女性兼顾家庭的灵活性或者阶段性就业的方式。“全面二孩”政策虽然会刺激母婴方面相关市场的发展,促进女性在育婴、保姆、秘书等传统部门的就业机会,但这些职业本质上都是女性家庭角色在职业市场上的延伸,从劳动收入和职业前景上来看都不太乐观。此外,生育期的延长还会使得原本在就业市场上遭受的性别歧视现象再度恶化。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针对生育二孩对就业的调查显示,53.1%认为升职加薪会受到限制,41.5%认为会更早遭遇职场“天花板”(41.5%),35.6%认为会被迫放弃工作、31.7%认为应聘时会遭受歧视。[⑦]
(四)“全面二孩”政策可能危及特定女性群体的身体健康
“全面二孩”政策由于可以多生一个孩子,使得女性在在一定意义上扩大了生育选择权的范围。女性能够在生育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多生一个或少生一个的自由选择。此外,“全面二孩”有利于避免由“男孩偏好”导致的堕胎和溺(弃)婴现象,从而有效保障女性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强制的“一胎化”政策是从1980年开始的,这就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下追生二孩的女性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将处在高龄期。此外,之前的计划生育一直倡导晚婚晚育,随着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和进入职场人数的激增以及生活和育儿成本的高企,女性生育第一胎的年龄不断延后,如果再生育二胎,年龄必将顺延推迟。[⑧]高龄生育对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健康都存在极大的风险,不利于保障女性基本的人身权利。在我国当前妇幼保健等公共设施缺乏,女性权益各项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高龄女性生育二孩更是面临着比普通女性更多的生命和健康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因而“全面二孩”政策会对某些特定女性群体的基本人身权利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但是,“全面二孩”政策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上述对女性基本权利的负面影响都是由它当下所处的即时困境可能综合生发的冲击。在女性生育意愿没有充分激活之前,“全面二孩”政策要预防这些即时困意造成的困扰,以免挤兑它保障女性基本权利的空间。当前“全面二孩”政策面临最大的即时困境威胁是经济新常态下女性自我发展空间的缩小。诚然,我国女性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自上而下的承诺下实现了西方国家女性历经一百多年才取得的解放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女性从家庭走向公共领域,在各行各业实现女性的社会化。然而,由于2008年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余音未了,全球经济进入慢速甚至下行发展通道,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向了中低速发展的新常态,整个社会和经济的未来发展充满了太多不确定性。[⑨]女性本身已是就业市场的弱势群体,她们大多倾向于选择能够兼顾家庭与市场的灵活就业方式或者受劳动的性别分工刻板模式影响只能选择中低端工作。这些工作的共同点就是薪酬低以及发展空间有限,它们是女性家庭性别角色在就业市场上的进一步延伸而已。女性是劳动的“后备军”,在社会大量需要劳动力的时候,她们被市场吸收,当社会发展萎缩时,她们首当其冲被退回家庭,这已经是不言自明的社会事实。我国女性由于自主意识不充分,在内部“逼生”和外部“竞争残酷”的双重压力下,是很容易撤离来自不易的社会化成果。恩格斯曾强调经济独立对于女性解放的意义,“男子在婚姻上的支配权只是他的经济支配的简单的后果,他本身将随着后者的消灭而消灭”,“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妇女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⑩] 经历了“一胎化”下对孩子的精养细育,社会和家庭对母亲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她们要“入得厅堂,下得厨房,进得职场”,对孩子的培育也早已不是70—80年代的粗放型模式,教育、医疗以及住房已成为一个家庭是否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 “全面二孩”政策能否避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女性自我发展空间受限这个最大的即时困境至关重要。
三、性别公正视角下“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完善
我国强制的“一胎化”政策造成的人口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尽管“全面二孩”政策难免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我们只能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去完善它。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多地关注经济因素、忽视性别公正而造成的,所以需要从性别公正的视角认识保障女性基本权利与发挥生育政策积极效应的正向相关性,完善“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措施。所谓性别公正,乃是在批判男女两性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提出的女性主义研究方法,它主张尊重和维护两性平等的尊严和权利,正视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按照社会要求和个人意愿最大限度地发挥两性各自的优势和潜力,让男女两性在人格、机会和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各尽所能、各得其所。[11]就中国当前的国情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止和纠正“全面二孩”政策下可能产生的性别不公正问题:
首先,加大陪产假制度供给,平衡男女两性的生育成本。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它一般散见于一些地方性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但有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没有陪产假相关规定,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没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要求,因此陪产假的法律地位不高。陪产假对保障女性的基本权利相当有用,一方面,丈夫的陪产假有利于照顾产妇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以及分享整个生育的艰辛过程,从而增进夫妻的感情和丈夫对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丈夫的陪产假有利于改善女性的就业环境,避免女性遭受由生育而引起的就业歧视。女性从怀胎十月到孩子至少能够进日托班或脱手给其他家庭成员照顾起码要延续2至3年的时间。而且,我国目前大部分家庭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供小孩进日托班或者拥有照顾能力的家庭成员可托付。就算这些条件都具备,女性也会因为传统性别角色的假设推定,倍受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就业歧视。
因此,“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受的歧视无疑会雪上加霜。尽管我国早已明令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短时期内隐形歧视仍会持续存在。女性生育的成本本该由国家或整个社会共同承担的,实际上却转嫁给了用人单位,进而落到私人家庭的女性成员身上,这是一种性别的不公平。陪产假通过男女两性均摊生育成本,使得用人单位面对男女两性近似等同的用人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促进女性就业。根据我国各地计生条例最新规定,陪产假大多在7—25天,远低于一些生育政策较好国家的水平。比如挪威,夫妻可以享有49周全薪或59周带80%薪水的育儿假,其中父亲的产假不能转给母亲,必须由父亲个人享受,但母亲的假期可以转移给父亲使用,这一做法使得挪威男女两性的家庭责任渐趋平等,工作场所中的性别比例也是世界上最均衡的。[12]当然,目前我国社会条件还不够成熟,要完全达到挪威这样的标准可能还是一种奢望,但是完善现有的陪产假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作为空间的。
其次,健全“全面二孩”政策公共服务体系,激发女性生育意愿。生育意愿虽然并不意味着生育行动,但它代表了一种生育的意识和态度,只需要具备适当的条件就能转化成生育的行为。“全面二孩”政策一出台便迅速点燃了全民舆情,但人们在欢呼生育自由权得到一定释放空间的同时,也心生经济和照顾等负担的忧虑。调查发现,许多女性并非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和生不起,经济压力、就业困难、照料负担就像三座小山一样压在她们的肩头。[13]
那么,应该如何激发她们的生育意愿呢?从配套生育有关的公共服务的角度来看,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1)大力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一方面,托幼服务能有效促进幼儿照顾功能的社会化,缩短女性生育“耽搁”的时间,把女性从(家庭)私人领域中解放出来,从而促进女性在(社会)公共领域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雇人照顾孩子的高额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催发的优生优育理念,也迫切呼吁托幼服务的健全。然而,目前我国的托幼服务,尤其是0—3岁幼儿的托幼设施和服务几乎是一片空白,如果不积极跟进托幼服务建设,则极有可能打消女性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念头。(2)跟进医疗服务体系。生育对于女性,特别是高龄孕产妇来说,是生命和健康的考验。由于1980年开始的强制“一胎化”让很多70年代出生的女性错过了生育二孩的最佳年龄,使得目前准备生育二孩的并不是20—30岁的适龄女性,而更多的是35—55岁之间的中年女性。高龄意味着产妇和婴儿都面临着很多难以预测或者棘手的生命和健康问题,她们都急需专业的医疗服务,而目前中国儿科医生严重缺编。在美国,每1000个儿童拥有1.6个医生,而在中国,每1000个儿童只有0.3个医生。北京儿童医院每天24小时开诊都满足不了需求,就足以说明儿童医疗资源缺乏的程度。[14](3)设立公共场所母婴室。母婴室既能方便了女性哺育婴儿,又方便女性兼顾工作。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些工作场所还设有一定比例的母婴室,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母婴室逐渐从工作单位等公共场所退出,而后再也没有得到恢复和完善。此外,现代社会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大,女性家庭住址与工作场所的距离普遍较远,设立工作场所母婴室也就成为了一项迫切的要求了。
最后,完善“全面二孩”的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消除女性生育忧虑。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等对禁止性别歧视、保护女性的平等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女性的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女性自改革开放以来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大多非常注重自我发展和自我能力的提高,这从不断扩大的少子或无子的超低生育水平就可见一斑。女性超低的生育意愿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不断增强的自我意识与生育对自我发展造成的不确定性影响之间的冲突。
因此完善与生育密切相关的救济制度非常必要。这些救济制度应该包括:(1)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通过提供生育津贴、产假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女性因生育丧失劳动力而暂时缺损的经济来源以及医疗保健,协助女性恢复劳动力以重返工作岗位。国家应在不过分增加用人单位成本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以切合“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2)完善对弱势群体女性的经济救济制度。严格来说,女性在一定意义上都称得上是弱势群体。她们是生育、照顾责任以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做出了极大的牺牲,但她们的付出因停留在私人领域的缘故而无法兑换成货币价值。生育让女性承担了巨大的生命健康成本以及自我发展的机会成本。如果还遭遇婚姻变故的话,极有可能堕入生活的深渊。尽管婚姻家庭法在基于女性的弱势地位在协调家庭纠纷、离异时保障女性的经济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倾斜性保护作用,但它往往流于原则性规定而缺乏现实的操作性。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不管是对“生活困难”时间以及标准判定,还是对裁定的实施,都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健康条件、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及子女数量来决定经济帮助的数额,直到离异女性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再婚的情况下方可结束。除了完善婚姻家庭法对女性的经济救济制度外,国家还需从最低工资标准、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健基金等多重路径加强对离异母亲、单身妈妈等弱势女性的经济帮助。(3)健全劳动就业体系。除了完善劳动法禁止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加强女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用人单位在就业市场上歧视女性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女性的用人成本太高而创造的利润又太低。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如果能确保在近似等量的用人成本下创造与男性几乎对等的劳动力价值,那无疑会使用人单位刮目相看。因此,劳动法相关规定应加强政府的责任意识,提供特别资金、场地及技术人员为女性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供条件。这样既能增强女性再就业的竞争力,又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从而减少女性因为生育造成的性别歧视。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①]陈显玲:《我国性别比偏高世界第一, 34年“多”出3000万男性》,《南方都市报》2015年2月11日。
[②]穆光宗:《论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改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③]赵晔娇、王晓婕:《全国70万夫妻申请“单独二孩”远低于官方预期》,《参考消息》2014年10月31日。
[④]周蕙: 《“全面二孩”放开后:一孩家庭生育意愿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15年11月7日。
[⑤] 中国新闻网:《夫家想要男孩 34岁女子不愿生二胎 夫妻无奈离婚》,《钱江晚报》,2016年02月26日。
[⑥]环球网:《中国成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09月24日。
[⑦] 应铎:《全面“二孩”如何让女性就业“软着陆”》,《中国就业》2015年第12期。
[⑧] 39健康网2010年3月24日,高龄产妇面对的种种问题,来源生命时报。
[⑨] 金碚:《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1期。
[⑩] 厦门大学性别与哲学研究中心编著:《女性主义哲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0页。
[11] 杨丹:《性别公正——女性主义研究的现代理念》,《学术论坛》2008年第9期。
[12] 张华:《家庭政策:基于工作与家庭平衡的视角研究》,南京大学2014年硕士毕业论文。
[13] 孟晓驷:《完善两孩政策配套措施,让妇女生育与就业兼顾》,《人民政协报》2016年3月12日。
[14] 新华网北京2014年3月7日电,《许戈良代表:放开“单独二孩”生育配套措施要跟上》,《青年时报》2014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