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配套的《登记细则》围绕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明确了其在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民办学校登记机关《登记细则》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在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方面提出: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
关键词:学校;登记;办学;财务;设立;分类管理;政策;教育教学;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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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有关情况。
《意见》共30条,主要包括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等7部分内容。配套的《登记细则》围绕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明确了其在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规定。《监管细则》则围绕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怎么办学”、“怎么办好学”等问题,规定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方面的要求。
民办学校实现分类管理
《意见》要求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二是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三是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四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五是探索多元主题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互相购买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六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民办学校平稳有序退出的各项要求。
六大举措扶持民办学校
在国家政策扶持上,文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二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三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自主政策。四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五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六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