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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义务教育不得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08日 15:02 来源:文汇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本报讯(首席记者樊丽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关键词:广告;学校;民办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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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

  义务教育不得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文汇报讯(首席记者樊丽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也不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进行选择。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昨天解读时介绍,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即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何要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昨天,教育部相关负责人结合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做了专门回应: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据悉,此次修改的核心,就是实施分类管理。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说,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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