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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一带一路”构建坚强的“防护林”
2016年09月09日 19:08 来源:新华社 作者:王茜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应当更新司法理念,增进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重视参与并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全面实现司法服务的精细化、国际化、现代化,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一带一路;防护林;人民法院;市场主体;涉外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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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重庆9月9日电(记者王茜)“人民法院应当更新司法理念,增进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重视参与并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全面实现司法服务的精细化、国际化、现代化,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9日在重庆举行的第二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上这样表示。

  “一带一路”贯通中亚、南亚、东南亚、西亚等区域,连接亚太和欧洲两大经济圈,沿线涉及65个国家、44亿人口和21万亿美元的经济总量,是跨度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合作带。它的建设涉及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跨境并购、能源资源合作、货物运输、环境保护、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消费者和劳工权益、自贸区审判以及司法合作等各领域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

  张勇健认为,司法作为法治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建立产权明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是构成“一带一路”中外市场主体从事贸易投资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方面,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理,努力提高中国司法机关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2015年全年审结了35000多件涉外商事案件,审结16000余件海事案件。

  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信用证、仲裁法、海上保险、外商投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上货运代理等司法解释,并已审议通过了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涉及的有关国际工程承包、产业投资、跨境金融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规律,及时完善相关的裁判规则。

  张勇健建议,我们要建立完善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市场主体提供重要参考;提高域外送达和调查取证机制实效;完善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积极支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作,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建立司法政策与信息的沟通合作机制,互换司法信息,增进司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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