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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个省份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部分地区标准多年未涨
2016年06月13日 09:58 来源:央广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近年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来充抵津贴发放。其实,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几乎每年夏季,都会强调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严禁部分用人单位用菊花茶、藿香正气水等来代替津贴的发放。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尤其要强调的是,工会历来主张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关键词:发放;防暑降温;用人;劳动者;天气;露天;全国总工会;人社部;津贴标准;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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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6月13日消息(记者何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距离“入伏”还有一个月零四天,各地马上将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再次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后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中,也明确将高温津贴的落实发放情况,列入了检查范围。

  然而,据记者观察,仍有个别地区、单位存在补贴发放不到位的问题。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也已经多年未涨。每年都强调的高温津贴,为什么总是容易随着高温而“蒸发”?这个补贴的发放,究竟该遵循怎样的标准?

  所谓“高温津贴”,其实是针对劳动者因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额外消耗劳动的补偿。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王晓峰指出,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发放标准。其中,北京室外露天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内工作的则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上海、江苏、浙江以及福建等地,则在200元左右。

  另外,各地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也因气候的差异而各有不同。多数北方地区发放周期是每年的6到9月,而周期最长的海南省,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然而,部分地区的津贴标准却多年未涨。河南仍执行2008年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广东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也已9年未调。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认为,高温津贴的本质是一种劳动补偿,它的调整应该与工资挂钩,而不应是想起来就调,想不起来就不调。

  国家行政学院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则认为,津贴应随各地高温天气的变化而随时调整。这是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因为气候变化比较缓慢,比如南方就应该3个月,北方2个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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