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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04月14日 21:21 来源:新华社 作者:罗沙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决议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在利润分配案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利润分配;复制;股东会;股东权益;判决;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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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等的认定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决议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在利润分配案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关于优先购买权,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众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杨婷,邮政编码100745。电子邮件可发送至邮箱gsfjss_yang@163.com。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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