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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今年首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
2016年04月12日 23:13 来源:央广网 作者:王珩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贵阳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停止排放拒不执行的环境违法案件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7日,这是今年贵阳市首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案件,彰显了贵阳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据了解,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料棚后挡土墙损毁,导致生产场地内污泥水直接排入金钟河上游,同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生活污水也排入金钟河上游的问题。观山湖区环保局依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查封了操作楼、生产车间供电系统。

关键词:行政拘留;停止;市环保局;贵阳市;金钟河;执法人员;环境违法行为;许可证;违法案件;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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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贵阳4月12日消息(记者王珩)记者12日从贵阳市生态委获悉,近日,贵阳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停止排放拒不执行的环境违法案件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7日,这是今年贵阳市首次对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案件,彰显了贵阳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据了解,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贵阳昭华颖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料棚后挡土墙损毁,导致生产场地内污泥水直接排入金钟河上游,同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生活污水也排入金钟河上游的问题,观山湖区环保局依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查封了操作楼、生产车间供电系统。但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检时发现其厂区仍有污水排入金钟河。

  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3月24日,市公安局正式出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2名相关责任人实施7日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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