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这场讨论中,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第二条成为论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重要文本依据。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黑格尔的“客观思想”抑或费尔巴哈的“感性客体”,都是在脱离实践的意义上抽象讨论思想的客观性问题,因此马克思指出,“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正因为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是指向“思想的客观性何以可能”的原初境遇和思维方式,因此马克思的《提纲》第二条不仅具有认识论意义,同时具有存在论意义。换言之,《提纲》第二条的哲学意蕴是“实践是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基础”,正因为“实践是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基础”,所以“实践才可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关键词:实践;客观性;费尔巴哈;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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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以思想解放运动的形式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拉开了思想的大幕。在这场讨论中,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第二条成为论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重要文本依据。今年,适逢“真理标准大讨论”40周年,我们从这一文本依据出发,对之作出理解和阐释,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自“真理标准大讨论”以来,人们习惯性地将马克思《提纲》第二条理解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亦即被解读为实践与认识的关系问题。针对这种解读模式,人们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首先,如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如何看待思想对于实践的引领作用?其次,实践在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过程中,又如何摆脱传统认识论中的“反映论”或“符合论”的困境?最后,如果仅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出发,那么实践是否仅仅具有认识论意义?这些问题的提出,要求我们重新审视马克思的《提纲》第二条。
回到马克思的原文,即“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原文的主语并非是“人的思维”,而是“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即思想的客观性。众所周知,有关思想的客观性问题,是德国古典哲学讨论中的经典命题。因此,我们不妨在有关“思想的客观性”讨论的哲学史脉络中重读《提纲》第二条。
从思想客体到感性客体
在德国古典哲学中,黑格尔曾在《小逻辑》中系统地讨论了思想对客观性的三种态度。黑格尔主张,思想必须要克服自身的抽象性,即最初的空洞状态。如果思维不能将自身外化为现实,思维只是一种纯主观的臆想。有别于将思想理解为主观性的思维,黑格尔提出了“客观思想”。对于黑格尔的观点,费尔巴哈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黑格尔所追求的“客观性”仍然是囿于思维的内部,亦即停留在“意识的内在性”。在费尔巴哈看来,“感性的事物”才是“思维的实在性”的根据。
然而,费尔巴哈以批判黑格尔的方式倒退回了前黑格尔的水平。这是因为,费尔巴哈将感性事物作为思想客观性的最终根据,他对“客观性”的理解正是黑格尔所批评的第一种客观性,即“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客观性”仅是个别事物的客观性,是尚未达到普遍性的真正客观性。如何确保“感性事物”的客观普遍性,则是费尔巴哈所无法解决的难题。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费尔巴哈将“思想的客观性”归结为“感性事物”时,他只承认感性事物的客观性,而在根本上取消了“思想的客观性”问题。因此,思想对于感性事物和现实实践的引领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因为费尔巴哈将思维与存在断为两橛,因此他只能将思维归结为存在,但却无法从存在建构出思维。这也就注定了费尔巴哈只能以直观的方式建立思维与存在的外部联系。依据费尔巴哈的感性直观,思维与存在很容易被理解为两种现成的实体,因而陷入传统认识论中的“反映论”或“符合论”的困境之中。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在《提纲》中对费尔巴哈的“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感性客体的哲学思维方式加以根本性的批判。
从经院哲学
到实践哲学
马克思清醒地看到了费尔巴哈的理论倒退之处并以此为起点展开理论探索。不同于费尔巴哈在根本上取消了思想的客观性问题,马克思依旧承认思想的客观性维度,只不过“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不同于费尔巴哈割裂了思维与存在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仍然坚守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只不过思维与存在是基于感性实践而非思辨理性而同一;不同于费尔巴哈将思维与存在视为两种现成实体的直观方式,马克思将思维与存在视为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辩证统一的关系。也就是说,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感性直观的基础上,提出了感性活动的原则,亦即确立了实践原则。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思想客观性问题的讨论中,马克思并非是用“感性活动”简单替换了“感性客体”——正如费尔巴哈用“感性客体”替换黑格尔的“思想客体”,而是在根本上扭转了探讨思想客观性的基本方式。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黑格尔的“客观思想”抑或费尔巴哈的“感性客体”,都是在脱离实践的意义上抽象讨论思想的客观性问题,因此马克思指出,“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与经院哲学式的思维方式不同,马克思在此提出了“实践哲学”的思维方式。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换言之,马克思的“实践”并非是与认识相对立的某种实体性存在,而是指向“思想的客观性何以可能”的原初境遇与思维方式。
基于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马克思不仅要把社会意识放置在社会存在的语境中加以考察,而且还要进一步追问“人们是怎样把这些幻想‘塞进自己头脑’的”这一问题。而这一问题不仅是“费尔巴哈所没有回答的问题”,而且是“为德国理论家开辟了通向唯物主义世界观的道路”的真正问题。实践过程既能产生正确的认识,也会产生错误的认识。马克思的深刻之处在于,即使是虚假的社会意识,也不是由主观认识的错误所导致的,而是由于对社会存在这一前提的非批判性认识所导致的。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商品拜物教的分析即是一例。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是要求人们在思想意识上对社会实践进行无原则的直接肯定,而是要求人们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对社会意识进行批判性的考察。这也正是马克思实践哲学与实证主义的原则性区别所在。总之,思想的现实性与非现实性,都应当在社会实践的境遇中加以考察与甄别。
正因为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是指向“思想的客观性何以可能”的原初境遇和思维方式,因此马克思的《提纲》第二条不仅具有认识论意义,同时具有存在论意义。换言之,《提纲》第二条的哲学意蕴是“实践是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基础”,正因为“实践是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基础”,所以“实践才可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提纲》第二条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奠定了存在论基础。也正因为实践观点是破解“思想的客观性何以可能”甚至是“思想的非客观性何以可能”之谜的理论指引,所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最终是要求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对社会意识加以批判性分析。在此意义上,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实践,不是终结一切认识的最终答案,而是批判并生发社会意识的客观前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或许这正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温40年前真理标准大讨论的意义所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