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综合法学派:一场历史误会?筵金欣综合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 synthetic jurisprudence),在中文法学界又译为统一法学或整体法学,一般认为美国学者杰罗姆·霍尔最早使用了这一名称。主张综合法学的学者们试图调和与吸收现代主要法理学流派的思想和方法,综合运用不同学派的学术进路认识法律,研究法学问题。但英语法学界对综合法学的研究几乎没有,仅有的一些评价和研究主要是在对几位主张综合法学的法学家著作的评论中。其二, 20世纪80年代台湾法学著作对大陆法学界影响极大,大陆评述西方法理学著作多参考了台湾的相关著作,而台湾相关的法理学著作都介绍了综合法学,故大陆的法理学著作都曾重点介绍综合法学。
关键词:学派;法律;著作;学者;研究;分析;流派;学界;法学是;学术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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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synthetic jurisprudence),在中文法学界又译为统一法学或整体法学,一般认为美国学者杰罗姆·霍尔最早使用了这一名称。主张综合法学的学者们试图调和与吸收现代主要法理学流派的思想和方法,综合运用不同学派的学术进路认识法律,研究法学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到本世纪前十年,几乎翻开任何一本中国大陆出版的法律思想史或研究法理学流派与学说的著作,都有一定篇幅论述“综合法学派”。但英语法学界对综合法学的研究几乎没有,仅有的一些评价和研究主要是在对几位主张综合法学的法学家著作的评论中。英语学术界真有一个综合法学派吗?主张综合法学的人物并不多,知名度亦不高,这里有必要对这些学者及他们的主要观点作一简要的梳理和评论。
杰罗姆·霍尔(Jerome Hall)认为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法律社会学都有其缺点,分析法学的重点在于秩序,而自然法则是强调正义。分析法学走向极端可能导致专制,即完全依靠暴力维持秩序,而自然法学发展下去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法律社会学研究利用归纳法,但是社会行为不仅仅是事实,还有意义。各法学派也有可结合之处,综合法学可以克服它们的缺点,吸取它们的优点。综合法学是更高阶段的法理学,可以同时发挥各法学派的主要功能。他打了一个比方,法律人站在秩序和正义的旁边攀登法律知识的山峰,第一个阶段是现实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理论,第二个阶段是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而到更高层,就要集合法律的实践、理论和哲学,这就是综合法学研究。
塞斯纳(M. J. Sethna)是印度政府法学院教授,中文法学界极少提到他。塞斯纳对综合法学的论述首先从知识论的角度切入,他认为知识不应该被分割为独立的各部分,而是应该被看成有机的、建设性的与综合性的整体。因而法学不应是分析的、历史的、比较的、哲学的或社会的,它们只分析了法律的一个面向,而是应该将它们综合起来,这样才能发现整体的真理(whole truth)。综合法学就是建设性地批判和使用各个法学派的方法,既抽象又具体地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以及立基于其上的法律概念。因而综合法学“是一种妥协,是在寻求一种中道观(mid-way view)”。因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它们的哲学的、历史的基础,并分析法律概念的学问”,所以综合法学是最佳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塞斯纳还使用综合法学的方法对法律、民法、国际法、国家和犯罪等法学概念进行重新定义。通过以上分析,塞斯纳认为综合法学的研究方法优于其他法学派,而且综合法学对法律的分析可以为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
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法律哲学史上的法理学家们为这一目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而真理有其特定的时间性,所以这些理论家的观点只是部分、有限的真理,因而有必要“构建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一些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博登海默认为历史法学派、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现实主义都有其片面性,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法理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制在一起”。因而他认同霍尔的综合法学,也主张用综合的方法认识法律。
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工具,因而神话了国家;而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质上是源于理性和良心的规则,因而神话了人心;而历史法学认为“法律是民族或社会在历史中不断演进的精神信仰”,因而神话了民族。但伯尔曼同时看到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存在互补,而历史法学派越来越影响到法律的各个方面。因此可以把法律的这三个维度“等量齐观,合为一体”,同时超越它们,形成综合法学。综合法学强调,只有社会信赖法律,法律才能起作用。而随着世界政治的发展,国家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综合法学亦是理解世界法的关键。
近年一些期刊论文中也论及综合法学,虽然上述学者都使用了“综合法学”这一名称,有些也提到了前述几位主张综合法学的学者,但他们要综合的内容与前者极为不同。可以看出,在学者们对综合法学这一名称的使用中,词与物并不统一。主张综合法学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一些主张,但要成为一个“学派”(school)必须要有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主题。何兆武先生曾言:“通常意义的所谓学派,亦即有着一致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一致的主题、方向和兴趣的一个有组织的学术团体。”其他学科的学派也许有学术团体,法学学派不一定有团体,但是相对较为“一致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和“主题、方向和兴趣”是必须具备的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必须要能与其他学派区别开来。综合法学的主张者都同意综合各大法学派,但是他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不相同,主题、方向和兴趣亦各异,虽有学术团体,影响力和整合力也极为有限。此外,综合法学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主题和理论基础仍是他们批评的各个法理学派,只是分别吸取其优点将它们略显机械地整合起来,并未有创新。所以综合法学不能成为一个学派。
此外,综合法学的主张者们对三大法律流派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是老调重弹,而且他们所提倡的“综合”只是笼统的和机械的加和,具体论述的操作步骤和方法十分粗糙,并不具备理论性和实践性。综合法学的主张者们的一些判断亦存在问题,比如他们大多数仅仅把法理学总结为三大流派,并将其综合,这明显过于狭隘。而且,法理学主要的三大学派从各自的角度认识法律,有其特殊的进路和方法,自有其独特的观点。如果综合反而可能抵消彼此的洞见,成了一门平庸的学问。在评论综合法学时,庞德早就指出,法学是社会科学,而对社会科学的综合,并不是新鲜事物。赫伯特·斯宾塞就曾有整合知识的想法,并认为这是哲学的使命。而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也声言有一种无所不包的理论,所有的法都可以囊括在其中;分析法学将一切事物降为一套按照逻辑的立法计划,而历史法学将法学与一种观念自我演进的形而上学理念联系起来。其实“任何一种社会科学都试图以自身整合全体社会科学”,综合法学不过是老调重弹。最后,从影响上来说,西方一般的法理学教科书都不会提到综合法学,而且综合法学论者的著作引用率也都很低,影响力极为有限。综合法学是一种没有新方法和观点、内容不统一的法学思潮,还仅仅是一种研究、认识法律的方法或思路,没有代表性的著作,未能发展成一个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
综上所述,中文法学界曾经对综合法学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历史误会。法学是来自西方的学问,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对西方学术思想的误读,或者过度重视西方某个边缘、不成熟的学说的现象并不鲜见。就中国法学界对综合法学的误会来说,原因有三:其一,综合法的思维方法与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更接近,有某种中和、中庸的思想意味,容易让中国学者接受,因此台湾地区学者较早接触到综合法学后,就将其作为一个学派重点写入论著;其二,20世纪80年代台湾法学著作对大陆法学界影响极大,大陆评述西方法理学著作多参考了台湾的相关著作,而台湾相关的法理学著作都介绍了综合法学,故大陆的法理学著作都曾重点介绍综合法学;其三,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一书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提出了综合法学的主张,影响了中国法学教材的编纂者。
(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15XNLG06)专项经费的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