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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牛鼻”与“丰两翼”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2016年08月04日 10: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四新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涉及的范围(信息服务),细化了所调整的主体(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在确保信息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监管机构(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设定了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前置、事中审核、管理等义务和事后追惩程序。《规定》采用“打补丁”式的互联网立法模式,顺应互联网治理潮流,以平台责任为抓手、以信息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为导向,旨在构建较为完善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体系,从而为中国的互联网治理,为监管部门依法管理互联网提供了又一个一揽子方案。

关键词:信息服务;信息安全;服务提供;移动互联网;互联网应用程序;义务;互联网应用商店;互联网立法;合法权益;平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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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涉及的范围(信息服务),细化了所调整的主体(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在确保信息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监管机构(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设定了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的前置、事中审核、管理等义务和事后追惩程序。

  《规定》采用“打补丁”式的互联网立法模式,顺应互联网治理潮流,以平台责任为抓手、以信息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为导向,旨在构建较为完善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体系,从而为中国的互联网治理,为监管部门依法管理互联网提供了又一个一揽子方案。

  “打补丁”填充立法短板

  立法治理互联网,从模式上讲有两种,一种是“打补丁”式的立法;另一种是“做系统”式的立法。“做系统”式立法针对综合性或基础性问题,比如个人信息保护、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立法。“打补丁”式立法是指负有立法或监管职责的国家机构,针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局部或具体问题,比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或法律等。

  中国解决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非从刚开始的时候就采用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或进行顶层设计式的立法,而是边发展、边发现问题,边立法予以回应和解决。这就从总体上决定了中国的互联网立法,只能以“打补丁”为主,以“做系统”为辅。

  《规定》出台之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三个“十条”,即“微信十条”、“账户十条”和“约谈十条”以及刚刚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都是这种立法模式的例证。这种立法的好处是更符合互联网发展的规律,针对性强,瞄准一个或一类问题,就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案。方案多了,可以为“做系统”式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规定》的立法思路,可以总结为在不断促进互联网及其相关应用、服务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及时发现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通过这种“打补丁”的方式在立法上予以完善,不断解决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局部问题,适时补足中国互联网立法存在的短板,不断丰富和发展互联网立法经验。在时间和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做系统”的方式,提升中国互联网立法的效力层级和覆盖范围,为中国互联网立法的顶层设计创造条件。

  “抓牛鼻”细化平台责任

  如何找准网络治理的重心?如何抓住互联网立法的关键?有一个基本思路,便是将规范和调整的重点放在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商身上,瞄准平台责任,以强化服务提供商责任并通过强化、细化平台服务商责任,来达到立法目的和意图。

  《规定》延续这一思路,首先通过对《规定》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定义,既明确了《规定》所要调整和规范的对象,又厘定了《规范》的调整范围,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涉及的信息服务和可能决定、影响到信息服务的其他方面的服务,比如互联网应用商店。

  对于如何贯彻立法意图,解决平台安全、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保护,《规定》将重点放在了对服务提供商的事前资质审核、事中管理义务的常态化和事后的处罚措施的完善,来构建综合、完善和严格的责任体系。

  在事先监管方面,《规定》要求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这种市场准入要求,一方面可以通过确保市场主体行为能力的方式,为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的保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广大的互联网用户的维权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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