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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学派
2016年11月09日 15:56 来源:《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 作者:张建伟 字号

内容摘要:该派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时,秉承了芝加哥大学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传统,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在分析方法上多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3)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蒋兆康。如果允许一个自由达成契约的当事人在产生不良后果后修改契约条款,那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契约”(波斯纳,中译本。他还指出正义有时牵涉到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难以客观衡量的,而用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现实的手段,法律对正义的诉求不应以损伤效率最大化和财富最大化为代价。

关键词:定理;交易;财富最大化;契约;经济分析;法律;波斯纳;正义;效率最大化;芝加哥大学

作者简介:

  主流学派即芝加哥学派。该派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时,秉承了芝加哥大学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传统,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在分析方法上多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条是:(1)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2)科斯定理: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对资源配置不发生影响;而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3)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交易,财产权利应赋予对它净值评价最高的人(蒋兆康,1997)。(4)法律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法律经济学应对其进行事前研究。其理由是,过去的成本不过是一种“沉没成本”(Sunk Cost),“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如果让懊悔破坏决定,那么人们塑造其命运的能力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允许一个自由达成契约的当事人在产生不良后果后修改契约条款,那就不可能达成任何契约”(波斯纳,中译本,1997)。(5)在对法律制度的效率评估方面,波斯纳(1992)认为帕累托优势准则(the criterion of Pareto superiority)要求所有相关的人都一致同意,条件过于苛刻,因此,应遵循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准则(赢利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6)效率即正义。主流的效率法律观常常招致保守的法学家的非议,但波斯纳(1992)认为效率最大化即为财富最大化,而财富最大化必促进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效率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因资源浪费对于稀缺社会来说即为最大的不正义)。他还指出正义有时牵涉到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难以客观衡量的,而用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现实的手段,法律对正义的诉求不应以损伤效率最大化和财富最大化为代价。主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的科斯和波斯纳。

  (节选自张建伟著:《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财经研究》2000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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