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及其运作的科学。根据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及其特点,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数十种部门经济学。不少学者认为,经济学就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是研究如何选择和配置世界上有限资源的科学。在这里,人被界定为“为满足自利而进行选择的合理的最大化工具”人对环境的刺激所产生的反应,通过自身的行为调节,实现自以为“满足”的目标。从经济学的研究中出发我们发现,就其本质意义上来讲,它有如下基本观点与法学研究具有共同性:供求关系论、资源配置的成本因素、公正与效率、市场及其机制。
关键词:配置;研究;法律;平衡;合理利用;经济关系;利益;资源利用;需要;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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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及其运作的科学①。根据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及其特点,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数十种部门经济学②。不少学者认为,经济学就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是研究如何选择和配置世界上有限资源的科学③。在这里,人被界定为“为满足自利而进行选择的合理的最大化工具”④人对环境的刺激所产生的反应,通过自身的行为调节,实现自以为“满足”的目标。从经济学的研究中出发我们发现,就其本质意义上来讲,它有如下基本观点与法学研究具有共同性:
(1)供求关系论
供与求是一对矛盾。反映在价值观上,供大于求,则商品(包括服务行为)价格下降;求大于供,则价格上升。数量与价格的反比关系反映了人对外界需求最原始的体验。在法律行为方面,外界的强制性刺激会使人们对自己行为作出调整,以适应“自利”的本性,立法者不仅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越是急需的法律其价值越高,越需要立法者及时作出立法的决策。
为了保持平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供给来稳定价格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寻求代替该物品的新产品投放市场。而这种新的替代品的价格一定要低于原物才会有市场。这就是说,新的替代品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才会形成利润,制造新产品的厂商才会有积极性。前一种维持平衡的办法仅仅是量变,后一种办法则是有质的变化。在法律施行方面,人们同样可以找到量变与质变的过程,同样可以发现行为人往往会因为法律因素而寻求其他合法的替代性行为来满足自身利益的要求。例如,侵权行为在一定量之内,它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补偿、赔偿、非经济性的道歉等方法满足被害人的要求,达到物质与心理上平衡。如果到了质变,即由民事侵权转化为刑事侵权之时,则其后果就是刑罚处罚。刑事处罚的代价与刑事行为性质的一致性,使侵权行为人的“收益”与“付出”相一致。这就可以迫使行为人在做出某种决定时充分考虑寻求新的更合理的、成本更低的行为来满足要求。
经济学的供求关系,从普遍意义上讲,就是价格、价值与市场的关系,就是交换,其表现形式通常是货币。但在更深层意义上,我们看到了另一种现象;即资源的重新配置。前者是价值形态,后者则是一种物质形态。这就是我们下边所要论述的经济学的第二个基本观点——资源配置的成本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