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无论在法学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都已构成引人注目的学术景观。现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20余年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影响称为“法律经济学运动”(波斯纳。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法学家对经济分析的垂青,来自于他们对正统的法律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的不满。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60年代以后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扩展的过程,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被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垦过,并且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波斯纳;研究;学科;判例;学术;法律问题;经济分析;经济学分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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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无论在法学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都已构成引人注目的学术景观。其发展速度之快、学科交叉之成功,对理论和现实的影响力之大,思想之活跃、开放,都非其它交叉社会科学能比。作为一种众人瞩目的“学术现象”,它不仅反映了一门新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壮大,更体现了20世纪末各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与融合的趋势,也预示了21世纪社会科学大综合时代的到来。现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20余年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影响称为“法律经济学运动”(波斯纳,1987),实际上是在揭示法律经济学无论在活力和张力上都已初步显示其生命力。那么,为什么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呢?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法学家对经济分析的垂青,来自于他们对正统的法律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的不满。他们认为“法条主义”者往往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他们玩弄的往往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游戏,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这种研究法律的方式,从一开始就单刀直入,将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主要规则视为理所当然,把不同时代所决定的判例全部当作似乎是昨天决定的(而不是将旧的判例视为历史的结晶)”(波斯纳,中文版,1994)。这就使法律失去了外在的视角,法律学术也就会流于一般化。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指责正统的法律学术著作不具创造性,而且过分注重词章和雄辩,“狭隘地集中于教条问题,论述于联邦最高法院最近期的决定,专注于细小的短暂的区别,而不是大胆的科学的和描述性的著作,学术界没有产生出法官、律师和立法者为操作一个现代法律体系所需要的知识。”(波斯纳,中文版,1994)。这种指责并不过分,无论是法律理想主义还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法条主义,都将面临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的挑战。早在19世纪末,美国大法官霍布斯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而非属于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Holmes,1897)。他的预言已经在当代得到了有力的回应,当代经济学家将他们的研究触角延伸到法律领域,并结出了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
20世纪6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对法律问题的兴趣仅仅局限于几个狭窄的领域,如:公司法、税法和竞争法,被称为旧法律经济学。科斯在他的经典性论文中将权利分析和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学关于资源配置效率分析框架之中,开创了新法律经济学研究之先河。他认为:“在主流经济学中,企业和法律多半被假定存在,而本身并不是研究的主题。于是,人们几乎忽视了在决定由企业和市场进行的各种活动时,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Coase,1988)。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他思考了企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将交易成本引入企业组织分析中,实际上已经蕴含了法律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命题:(1)经济制度的选择就是法律制度的选择;(2)交易成本理论的实质是效益最大化(张乃根,1995)。而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他通过对英、美、法中一系列判例的经济学分析,揭示了法律判例中蕴含的经济学意蕴,他这篇文章中的基本思想和案例分析方法,为后世的法学家引入经济学分析和经济学家研究“真实世界”里的经济现象,提供示范性文本。
到了20世纪70年代,波斯纳法官十分自信地宣称他为所有的法律问题找到了“财富最大化”这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并且发现了法律正义的第二种含义——效率。自此,经济学的概念和理性选择的分析方法得以大规模地在法学领域繁殖开来。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60年代以后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扩展的过程,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被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垦过,并且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新法律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目前新法律经济学已形成了几个活跃的理论流派,成为一个开放、竞争的理论系统,为法学和经济学分别提供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
(节选自张建伟著:《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财经研究》2000年第0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