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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良性互动?
2016年11月09日 17:04 来源:《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问题》 作者:周林彬 字号

内容摘要: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如果想要摆脱“无用”的称号,如果想要跨越初级阶段的不成熟性,必须将自己的研究视角重点放在对实务问题的研究上.当然,法律经济学这一“就法不论法”的法律外部研究,也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法学这一“就法论法”法律的内部研究,因为只有通过法律内部研究才可能真正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而非经济学“想象”的法律存在的问题。27)从打破研究分工“条块界限”而言,要打破法律经济学在法理研究和部门法研究上的界限,提倡部门法研究领域中传统法解释学研究人员的规范研究与法律经济学研究人员的实证研究的相互结合、取长补短。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经济分析;实务问题;研究人员;研究成果;实践;实务界;法学家;信托制度;破产法

作者简介:

  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如果想要摆脱“无用”的称号,如果想要跨越初级阶段的不成熟性,必须将自己的研究视角重点放在对实务问题的研究上,或者,至少应该在从事理论研究时注意对相关实务问题的研究,以达到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的良性互动。

  首先是破除注释法学传统。这里的破除是指破除传统注释法学单纯地从逻辑实证角度来分析法律规则的正当性的做法。这种逻辑实证分析是以法律条文的自身合理性为前提的。但是,一旦采用法律之外的标准来对法律的合理性进行评判,我们就会发现大量的不合理之处客观地存在。因此,就法论法的传统法学研究的认识缺陷,在于只知其一,即“法律是什么”,任其发展会导致“合法不合理”的恶法现象。当然,法律经济学这一“就法不论法”的法律外部研究,也并不是要完全抛弃注释法学这一“就法论法”法律的内部研究,因为只有通过法律内部研究才可能真正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而非经济学“想象”的法律存在的问题。这种从内部视角出发的内部问题的最佳发现点就是法律的实务问题研究,只有实务问题才是贝克尔所说的“理解真实世界时提出的疑问”。

  比如,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出现了因为新法对机动车驾驶人责任加重而导致的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保险费大幅提高的状况以及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频率上升的趋势。此时,我们显然不能只是通过比较国外立法例的做法来肯定或者否定新交法的合理性。法律经济学对严格责任、过失责任、比较过失责任的激励分析应该是我们引入的一个重要视角。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发现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进而利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剖析和研究,才有可能将法律“是什么”和“为什么”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实然和应然经济分析的统一,有效解决“合理不合法”这一市场化改革中的实践难题。

  一是在法律实务界普及法律经济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能感觉到司法界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对经济学的直觉渴求,比如在最高法院起草有关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时,对于保留基本生活费用需不需要设立时限的问题,就牵涉认真考量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这一经济现实问题。(25) 所以, 一方面是法律经济学研究人员需要善于观察和挖掘现实生活中的司法界难题背后的经济学逻辑,从而也就需要加强与实务界人士的交流;另一方面还要善于将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实务化,努力说服法院采纳法律经济学的推理,进而激发实务界对法律经济学知识的需求。而且,不论是最高法院还是人大,都应该改变以前“政治挂帅”的思路,加强对法官队伍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科学教育,尤其是经济学教育,充分吸收法律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及时反映实务界疑难问题,实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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