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将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发展为存在现象学的同时,海德格尔批评胡塞尔没有能够进一步去追问“存在”,而是始终停留在“存在者”的层面上。分析的结果表明,胡塞尔始终坚持,在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或者说,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此外,胡塞尔在逻辑理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意向分析系统也使他无法顺利地突入到非客体化的意识行为之中。总地说来,如果我们将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理解为对更为原本的实践领域的把握,那么阻碍胡塞尔将他的探讨推进到存在问题的因素一方面在于实际的问题:胡塞尔在逻辑理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意向分析系统使他无法顺利地突入到“非客体化的”意识行为之中。
关键词:胡塞尔;客体化行为;存在;意向;设定;德格;质料;全集;逻辑研究;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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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发展为存在现象学的同时,海德格尔批评胡塞尔没有能够进一步去追问“存在”,而是始终停留在“存在者”的层面上。这也成为现象学研究中的一件公案。本文试图追溯和解释,为什么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虽然已经接触到了“本真的存在”,却没有进一步去发掘它。分析的结果表明,胡塞尔始终坚持,在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或者说,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这个立场阻碍了他在存在问题上做出突破性的变革。此外,胡塞尔在逻辑理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意向分析系统也使他无法顺利地突入到非客体化的意识行为之中。
逻辑理性的火炬必须高举,这样才能使那些在情感领域和意愿领域中隐藏在形式和规范上的东西展露出来。
胡塞尔
在关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注:该文的第一部分载于:《哲学研究》,1999年,第6期,第45—53页;全文(第一、 二部分)载于:《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三辑,上海译文出版社,即将出版。)的讨论中,笔者主要是从海德格尔意义上的存在问题出发,首先确定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主要是在第六研究,第5、6章)中于何种程度上接近了本真的存在问题,但最终又没有提出存在问题的事实。而后,整篇文章的论述偏重于说明:在《存在与时间》时期,海德格尔如何在两方面借助于胡塞尔的启示而提出自己的存在问题:一方面,在研究方法的局面上,海德格尔通过胡塞尔系词意义上的存在概念的分析获得了对本质直观可能性的认识,并将这种本质直观扩展到非对象性的存在理解上;另一方面,在研究课题的层面上,他从胡塞尔停滞的地方起步,将胡塞尔的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概念理解为“意向之物”的存在,理解为“一个确定的存在者”而非“存在本身”,并且随之提出他自己的“存在问题”或“存在本身的问题”,以此来避免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损失”(《全集》20,178)。 海德格尔的基本思路大致可以归纳为:他在早期主要强调存在与存在者的存在论差异,后期则强调存在本身和存在者之存在的存在论差异。他把存在者或存在者之存在与存在真理看作是同一个层面上的东西,它也是与胡塞尔的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意向之物的存在)相一致的;而他的作为存在的存在以及澄明意义上的无敝在他看来是更高或更深层面上的东西,它也是海德格尔存在论超越胡塞尔意向论的突破点。这个突破点在总体上表现为:无敝性与意向性相比、存在理解与哲学反思相比,前者是更为原本的东西。在这里,海德格尔式的超理性主义对传统理性主义的克服(Verwindung)企图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体现。他虽然没有完成他在存在问题上的总体设想,但他从此在出发,在基本存在论的视域内已经揭示出一个与主—客体模式思维或对象性思维相比更为原本的基本情绪领域,从而为人类的哲学思考指明了一个新的探索方向和途径。
但是,笔者的前一篇论文基本上是一个对胡塞尔的海德格尔式解读,它实际上留下了一个尚待回答的问题:为什么胡塞尔本人没有能够进一步去追问“存在”,而始终停留在“存在者”的层面上。本文试图追索和解释这个问题。
一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将所有意识行为区分为两类:客体化的行为和非客体化的行为。“客体化行为”在胡塞尔的意向分析中是指包括表象、判断在内的逻辑—认识的智性行为,它们是使客体或者或对象得以被构造出来的行为;而“非客体化行为”则意味着情感、评价、意愿等等价值论、实践论的行为活动,它们不具有构造客体对象的能力。胡塞尔强调,在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着奠基关系:“非客体化行为”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任何一个意向体验要么本身就是一个客体化的行为,要么就以一个客体化的体验为其‘基础’”(《逻辑研究》)Ⅱ/1,A459/B[,1]494)。 这个对客体化行为之奠基性的确定论证了意识的最普遍本质,亦即意识的意向性,它意味着:意识必定是关于某物的意识。
在“客体化行为”的范围内,胡塞尔还进一步区分表象和判断两种行为,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它们也被称作“称谓行为”与“论题行为”:表象(称谓行为)构造出作为实事(Sache)的客体或对象, 而判断(陈述行为)则构造出作为事态(Sachverhalt )的客体或对象性(Gegenst@①ndlichkeit )。正是这两种行为,并且也唯有这两种行为才使意识具有意向性的特征,即指向对象并构造对象的功能,从而使意识有可能成为“关于某物的意识”。
“非客体化的行为”,如情感行为、意愿行为等等,在对象或客体的构造上无所贡献。然而,由于任何意识行为都必定朝向对象,都必定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因此,“非客体化行为”原则上必须依赖于那些通过“客体化行为”而被构造出来的对象才能成立。在这个意义上,“非客体化行为”必须以“客体化行为”为基础。例如,在逻辑上,首先要有对可能被爱的对象的表象,然后才会有爱的情感行为,如此等等。
胡塞尔的意向分析进一步表明,非客体化行为之所以必须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乃是因为非客体化行为并不具有自己的质料。换言之,非客体化行为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具有与一个对象的关系,但是,胡塞尔认为,“在这个本质中建立着一个观念规律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这样一个(质性)特征没有补充的‘质料’就不可能存在;只有带着这个“质料”,那种与对象的关系才能进入到完整的意向本质之中并因此而进入到具体的意向体验本身之中。”(《逻辑研究》Ⅱ/1,A409 —410/ B[,1]436)也就是说,与对象的关系是在质料中被构造出来的。但由于只有客体化行为才具有自己的质料,所以非客体化行为必须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并且借助于客体化行为才能获得质料,从而使自己得以作为意识行为而成立。这便是客体化行为其所以具有奠基功能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对此还可以参阅:《逻辑研究》Ⅱ/1,A458—459/B[,1]494)。
当然,以上对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划分,以及在客体化行为范围内对“表象”与“判断”的划分,都只是通过一个方面的划分,即通过行为质料方面的划分,而得出的区别。除此之外,胡塞尔还在另一个方面对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作出区分,即在行为的质性方面的区分(注:因为,正如笔者在关于“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存在问题”的分析中已经说明的那样,意识的意向本质是由质料和质性共同构成的。)。“通过质性区分而得出对设定性行为与不设定行为……的划分”(《逻辑研究》Ⅱ/ 1,A449/B[,1]481),是《逻辑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所谓“设定性行为”,是指对客体的存在或不存在执态的行为,而“不设定行为”则是对此不执态的、中立的行为。胡塞尔首先将所有客体化行为都划分为设定的和不设定的行为。而后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将这个质性的划分伸展到非客体化的行为上。
胡塞尔认为,在第一性的客体化行为那里,所有不设定对象存在的行为必定都奠基于相关的、具有存在设定的行为之中;例如对一个事物的单纯想象必定奠基于对一个事物的现实感知之中。而在第二性的非客体化行为那里,这种奠基关系则不存在。“有些第二性的行为完全需要认之为真〔设定〕,例如喜悦和悲哀;对于其他行为来说,单纯的变更〔不设定〕便足矣,例如对于愿望,对于美感来说便是如此。”(《逻辑研究》Ⅱ/1,A459/B[,1]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