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内容提要:一千多年来,诗经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赋”是《诗经》中的一种“艺术手法”或“表现手法”,但这种观点与《诗经》之“赋”的文本实际并不相符。我们运用现代学术研究中的综合分析、解剖和整合的方式,单独从诗歌艺术方面深入观照《诗经》之“赋”,就能够明确看到,现存《诗经》中的40多首“赋体诗”,不仅具有特定的题材类型,而且也形成了区别于《诗经》中其他诗歌体裁的艺术风格。”刘勰明确认为“赋”作为一种诗歌体裁,来源于《诗经》,它与《诗经》是“枝”与“干”的关系,是《诗经》中六种诗歌体裁的一种,它的突出特点是“铺采摛文,体物写志”和“写物图貌,蔚似雕画”。三、《诗经》赋体诗艺术手法举要从“艺术手法”或“表现手法”上看,《诗经》赋体诗有其自身独具的特点。
关键词:诗经;诗歌;艺术;手法;人物;虚词;赋体诗;体裁;乐歌;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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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一千多年来,诗经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赋”是《诗经》中的一种“艺术手法”或“表现手法”,但这种观点与《诗经》之“赋”的文本实际并不相符。 《诗经》中的“赋”首先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诗歌体裁”存在的,且现存的“赋体诗”达40余首之多。它们在题材上可分为四大类:赋古,赋今,赋事,赋物。在表现艺术上有六大特点:第一,“记叙型”句子以“干细胞”的功能被“克隆”扩展在整篇诗作中;第二,采用了“写实主义”的创作方法;第三,运用了“全知型”的叙事视角和叙述笔法;第四,人物塑造和情节叙述均采用勾勒、速写笔法;第五,体现了以“表演时间”制导“故事”时空的原则;第六,大量运用虚词、虚词联介、迭词,以作为寄托感情倾向的重要载体。
关键词:“乌蛮”研究 形成原因 跨学科
“赋”在《诗经》中究竟是作为一种“表现手法”,还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特艺术特征的“诗歌体裁”?一千多年来,主流观点是:“赋”是《诗经》中的一种“艺术手法”或“表现手法”①。但这种观点与《诗经》之“赋”的文本实际并不相符。
以笔者综合考析,《诗经》之“赋”首先是作为“诗歌体裁”存在的,且现存的“赋体诗”大约有40余首②。但是,作为“歌辞”,由于它们自诞生之始即被视为“乐歌”的不可分割的成分被按乐调类型分编在二《南》、《风》、《雅》、《颂》中,孔子学派又对这种编辑形式进行了继承和理论阐释上的强化,致使后来的诗经学界陈陈相因,一直没有将《诗经》之“赋”从封建“礼乐”中分离出来。我们运用现代学术研究中的综合分析、解剖和整合的方式,单独从诗歌艺术方面深入观照《诗经》之“赋”,就能够明确看到,现存《诗经》中的40多首“赋体诗”,不仅具有特定的题材类型,而且也形成了区别于《诗经》中其他诗歌体裁的艺术风格。就总体而言,它们大多属于“仪式诗歌”,不论以独唱、对唱、轮唱还是和唱的方式出现,也无论其有否副歌、叠句,它们均体现出“叙事诗”业已程式化的内在逻辑特征。深入揭示、总结这些艺术特征,不论是对重新认识我国叙事诗乃至叙事文学的真正渊源,还是积极借鉴《诗经》中的叙事艺术经验,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学术价值。
一、“赋”的诗经学概念的源流及证误
“赋”在我国古代经典中包含的意思很多,往往视具体情况而异。我们这里考察的,是它在诗经学领域的使用与意义的诠释。
追溯典籍,《周礼》中最早提出“赋”这一概念。《周礼·春官·大司乐》:“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但《周礼》中并未留下对“赋”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国语》上有“列士献士,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的记载,《左传》上亦有各种“赋诗”史实的记述,但均无“赋”的概念性诠释。
孔子是春秋末编订六经的权威专家和传播六经的教育家。然而,由于孔子详细阐述《诗经》的文献很早就散佚殆尽,现今留下的也只能算是只言片语。最近出土的《孔子诗论》中,亦未见到关于这方面的完整阐述文字。《诗序》据传为卜商首作,考其中“故诗有六义焉,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这句话,我们可以发现,作者把《周礼》中的“六诗”改写为“诗有六义”。这种改写当有所本,似与《左传》中“《诗》、《书》,义之府也”③有某种内在联系。然现存文本对“风”、“雅”、“颂”作了简要解释,却并没有对“赋”、“比”、“兴”的解释。现存《荀子》文本中,留有“赋”七篇,然细研文本,“赋”之总名似为后人所加。考查荀“赋”之文体,以及第三篇中“君子设辞,请测意之”、第四篇中“臣愚不识,请占之五泰”、第六篇中“请陈佹诗”以及“其小歌曰”等语,则《荀子》中的这些“赋”与《诗经》中作为“诗体”之“赋”在体式上有明显区别:荀“赋”是一种自己设问、自己回答,不受《诗经》所用乐舞和音律节奏的约束,带有明显课堂讲授痕迹的“辞人之赋”。这种“赋”已与音律、舞蹈和演唱彻底分离,是一种纯粹的“说话”和“文本”。而细考其所“赋”内容,很明显,其师承非自《春官·大师》,而是承自《春官·大祝》的“六祝之辞”。据《论语》载,孔子“不语怪、力、乱、神”,所以“六祝之辞”这方面的文献,正宗儒家学派极少传承。除了《礼记》中所记“皋,某复!”和“伊耆氏始为蜡,……曰:‘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外,《诗经》中亦有《小雅·楚茨》等记载“工祝致告”的片断性“祝辞”;汉初的董仲舒亦作过《救日食祝》。可见,“六祝之辞”的写法自有传承系统。而楚国俗好巫鬼,盛行祷神驱鬼之事。因此,屈原、荀子将“六祝之辞”等文体引入楚国因而形成《楚辞》,亦不足怪,所以西汉扬雄在《法言》中特别强调:“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扬雄指出了《诗经》之“赋”与《楚辞》之“赋”的根本区别。对此,王逸亦持相同观点,他说:“昔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鬼而好祠,其祠必作歌乐鼓舞以乐诸神。屈原……出见俗人祭祀之礼、歌舞之乐,其祠鄙陋,因为作《九歌》之曲,上陈事神之敬,下见己之冤结,托之以讽谏。故其文意不同,章句错杂,而广异义焉。”④这段话的中心意思与扬雄相同,并进行了引申说明:《离骚》这种内容更多、篇幅更长的“辞”,是为了适应楚之“信鬼”、“好祠”的“歌舞之乐”而产生的,语句的长短是由楚国“祠乐”的旋律决定的。由于这种“祠乐”与《诗经》中“顺帝之则”的乐曲有很大差别,所以这种“辞”与《诗经》中的诗“文意不同”,相互比较也是“章句错杂,而广异义焉”。但同样可惜的是,与现存残本《毛诗》一样,文献中亦没有留下王逸对“诗人之赋”与“词人之赋”更深入的诠释。
班固在《两都赋序》中言:“赋者,古诗之流也。”照此直解,即是说:“赋”这种体裁,原本是古代诗歌中的一个支流。但是班固又说:“传曰:‘不歌而诵谓之赋,登高能赋,可以为大夫。’”⑤作为诗体的“赋”作名词使用;而所谓“不歌而诵”和“登高”所言之“赋”,则是一个动词。两个“赋”字,所使用的是绝然不同的两种语言场景,因此二者在含义上既不能互相取代,又无所谓对立关系;同时它也说明,宋玉、贾谊、司马相如等人的文章之所以均以“赋”自命,主要还在于它们均属于“不歌而诵”的诗化文章。
在现存典籍中,首次对“赋”进行《诗经》学解释者为东汉郑玄。他在《周礼·春官·大师》“曰赋”之后明确注曰:“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郑玄是东汉《诗》学大家,且于古未远,从《汉书·艺文志》所载“凡诗赋百六家,千三百一十八篇”看,郑玄当时所能接触到的古代典籍远比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多得多,因此他的解释当有所本。结合《尚书》中的“诗言志”、《国语·楚语上》中的“教之《诗》而为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管子·山权数》中的“《诗》者,所以记物也”和《慎子》中的“《诗》往志也;《书》,往诰也;《春秋》,往事也”的论述看,郑玄这种解释体现了明显的历史继承性。所以后来的《诗》论家均认可这种解释。如刘勰在《文心雕龙·诠赋》中说:“《诗》有六义,其二曰赋。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⑥同时刘勰在《诠赋》中亦明确提出了《诗》学史的一个正确结论,这就是:“《诗序》则同‘义’,《传》说则异‘体’,总其归涂,实相枝干。”也就是说,“赋也者,受命于《诗》人,而拓宇于楚辞者也”。同时他也明确了屈原作品与《诗》“赋”之关系与区别:“其《离骚》……文辞丽雅,为词赋之宗。”也就是说,以屈原为代表的“楚辞”虽源于《诗》人之“赋”,但与《诗》中之“赋”相比,屈作独具艺术特色,对《诗》之“赋”进行了“拓宇”,因而成为“辞赋之宗”。从诗歌艺术发展史角度看,既然它对“《诗》人之赋”是一种“拓宇”,那就是创新和发展。所以刘勰在《诠赋》里下结论说:“赋自《诗》出,分枝异派;写物图貌,蔚似雕画。抑滞必扬,言穷无隘;风归丽则,辞剪荑稗。”刘勰明确认为“赋”作为一种诗歌体裁,来源于《诗经》,它与《诗经》是“枝”与“干”的关系,是《诗经》中六种诗歌体裁的一种,它的突出特点是“铺采摛文,体物写志”和“写物图貌,蔚似雕画”;至于“楚辞”,则是在继承“《诗》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辞赋”,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二者混同为一。
与刘勰同时代的钟嵘,对“赋”的解释,亦大体与刘勰一致。他说:“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虽然他认为“若但用赋体,患在意浮,意浮则文散”,“有芜漫之累”,但从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出,他认为“赋”是一种“体”,而并非一种写作技巧或什么“异辞”。
孔颖达主编《毛诗正义》,最后成为大唐科举制度的官方教科书,因而在诗经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就是在《毛诗正义》中,孔颖达等把“赋”这种古诗体裁人为地“消灭”了。消灭的方式是把“赋”贬为《诗经》中的一种修辞手法。《毛诗正义》云:“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好在孔颖达等在这一论断之后,留下了一篇袖珍论文。这篇论文告诉我们,他的这一观点来源于《郑志》,据《后汉书》载,《郑志》的作者以郑玄名,实为其门人所编纂。《郑志》我们今天已见不到文本了。从孔颖达等的引用看,当时他们尚能读到《郑志》,所以孔氏等引用了《郑志》中的记录。郑玄的弟子张逸倾向于认为赋、比、兴与风、雅、颂一样均是一种独立的诗歌体裁;郑玄说不是,因为:“吴札观诗已不歌也”,“孔子录《诗》,已合风、雅、颂中,难复摘别”,“篇中义多兴”。以我们今天的学术知识看,郑玄的论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论据所引用的史实错误,论据中出现概念理解和引用的错误,这些错误加起来,当然得不出正确结论。错误一:《左传》明明记载,季札观的是“周乐”,郑玄却说“吴札观诗”,“诗”与“乐”一字之差,则使郑玄的结论谬之千里。因为“诗”只是“乐”的一个部分,逻辑上岂能以部分涵盖全体?错误二:《左传》上既然明确记载确实为季札表演了“周乐”,则包括赋体、比体、兴体在内的各体诗当然是“歌”了,但由于郑玄首先对“诗”与“乐”的概念和关系都没有搞明白,所以他连《左传》上的记载也没有看懂,仅凭上面没有写“歌赋”、“歌比”、“歌兴”,就武断地说“吴札观诗已不歌”。错误三:郑玄说,孔子录《诗》,已将赋、比、兴“合”于风、雅、颂中。这又是一个将“诗歌体裁”与“乐调分类”混淆为一的错误理解。综参史实,所谓“孔子删《诗》”,其实是孔子编“乐”;现存《诗经》文本,保留了孔子编辑《诗》时以乐调分类的原则。因为孔子是本着“乐教”的原则来编《诗》的,因而他当时编的“整体”实为一个“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的“乐经”。只不过后来《诗》与“乐”、“舞”彼此失散而无法“歌”和“舞”,就只剩下了一个《诗》的文本,所以把郑玄搞糊涂了。既然是糊涂了,当然“难复摘别”。错误四:郑玄最后又说“篇中义多兴”。这只是继承了《毛诗》残篇的说法,但对“义”字却仍然不知所云,并不知道“义”在《毛诗序》里其实就是“体裁”的同义词。所以,郑玄和孔颖达等的误释,就为后学留下一个大大的乱麻尾巴。然而,由于“大唐盛世”给后人产生的巨大心理影响,致使宋、元、明、清乃至民国以来,我们在文化传承的许多方面,由“膜拜”心理而导致的盲目传承,使许多学术误区被原封不动保留下来了。诗经学领域里对赋、比、兴,风、雅、颂的误解,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证。
跳出古人的学术阈限,用当代科学的视角来重读经典,我们往往能够取得新的学术收获。如果认可《诗经》其实就是《周礼》的一部分制度性成果,那么,从《周礼·大司乐》中的明确记载看,“大师”与“大司乐”、“乐师”、“小师”、“瞽矇”等,虽同属“司乐”系统,但各自的专业职司并不完全相同。“大师”除“掌六律、六同”即“阴”、“阳”乐调的配合谐调之外,还负责对下属乐师教授和指导“六诗”,即六种不同诗歌体裁的创作特点与配乐原则。而“赋”作为“六诗”中的一种“体裁”,其本质特点是“铺陈其事而直言之”,用今天的话说,所谓“赋”体诗,即是一种“叙事诗”。这种叙事诗的显著特点有二:一是“铺陈其事”;二是“直言之”。亦即是说,这类诗以人和事的陈述为主,亦有“直言”即议论、对话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过去的学者只看到了“赋”作为“艺术手法”的一面,并没有认识到它所具有的“诗体干细胞”的特性。如果认识到了它的这个特性,其与“赋体诗”的辩证关系,也就一目了然了。事实告诉我们,如果某种“艺术手法”只是偶尔或极少量地在一篇作品里的特定场合出现,那它就仅仅是一种“艺术手法”;但如果这种“艺术手法”被有意识、有组织地“克隆”为整篇作品,那么这种“艺术手法”就变成了一个“文学样式”即“体裁”了。这种对“赋”的解读,与现存《诗经》文本的实际是否相符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