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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续期问题应尽快制定统一规定 ——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2016年04月27日 08:3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表示: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实际上就许可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延长。

关键词:建设用地;物权法;土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需要;王利明;房屋所有权;制定;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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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居民需要再缴纳30万元才能“续期”的消息引发人们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关注。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该规定制定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续期是否需要审批,是否需要再次缴费?记者采访了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记者:物权法起草时,您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了第149条的反复讨论。制定这条规定的背景和过程是怎样的?

  王利明:物权法最初几稿并没有规定自动续期,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后来组织的调研中发现:我国沿海一些城市土地使用权改革比较早,最初土地批租的期限比较短,有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已快到期。当时《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许多地方提出,到期之后,是否会影响到房屋所有权的保护?于是法律委组织了专门的讨论,并在物权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目前这一规定。

  记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是否需要报政府部门批准?

  王利明:所谓自动续期,就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不需要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就住宅建设用地来说,到期之后,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延长手续,操作起来确有困难和不便之处。因为现代社会,房屋所有权大多采取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方式,小区内部的住户众多,难以都到政府部门办理延长手续。尤其是,如果申请办理延长手续,而无法获得批准,其房屋所有权就无法获得保护,这也是老百姓特别担忧的问题。因而,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实际上就许可了其自动延长。另外,自动续期还可以避免因申请审批等环节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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