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自2017年1月1日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关键词:条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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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广西的传统民族文化生态急剧变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频临消失,保护和传承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此,广西颁布实施《条例》,以进一步推动广西非遗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1月18日上午,广西文化厅召开记者会,通报《条例》的有关情况。
据广西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唐正柱介绍,《条例》中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非物质遗产保护力度,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同时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其中,予以保护。
此外,对于毁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置力度。对已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未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保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的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