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通过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何划分性质、是否需要纳税,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网络;有法可依;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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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何划分性质、是否需要纳税,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打赏是被视作赠予行为,还是被视为著作权人的劳动所得,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网络打赏需要经过社交平台中转,赞赏等打赏类功能属于企业为其产品运营所设置的营销活动,由此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征税。
公众对网络打赏的质疑,不止于被打赏人是否需缴税、需缴纳多少。腾讯在《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表示,“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此声明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是企业规避责任的行为。如何监管其纳税行为,也就成了空白。
这些空白,是法律制定、监管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结果。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空白,让互联网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规范发展。
(2016年12月27日 大河网 陈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