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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多维共治法治化的路径
2018年04月11日 11:27 来源:《新闻爱好者》 作者:张振亮 字号
关键词:网络谣言;依法治国;传播

内容摘要:【摘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网络谣言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制度基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为网络谣言治理路径选择提供了思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网络谣言治理经验,结合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将网络谣言多维共治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构建我国新时代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重要路径选择。一)注重网络谣言源头防范的预警机制依法治理网络谣言,应当健全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网络谣言及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努力提高对网络谣言的源头防范能力,对网络谣言的依法治理逐步从事后治理走向源头防范。评估报告应当对各治理主体的网络谣言治理行为及其效果予以测评,查找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不足与缺陷,为网络谣言的源头治理与防范提供必要的支撑,形成“源头治理—精准治理—评估反思—源头治理……”的网络谣言治理的反馈控制系统,以切实提高网络谣言治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关键词:网络谣言;依法治国;传播

作者简介: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网络谣言治理法治化奠定了制度基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为网络谣言治理路径选择提供了思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网络谣言治理经验,结合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将网络谣言多维共治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构建我国新时代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重要路径选择。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网络谣言;多维共治;法治化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谣言通过互联网媒介扩散对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及国家安全均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我国在网络谣言的法治化治理方面存在亟须解决的诸多问题。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网络谣言治理经验,结合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将网络谣言多维共治纳入法治化轨道,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是构建我国当下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重要路径选择。

  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与网络谣言法治化治理

  (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2]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与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网络谣言的多维共治法治化创造了重要的时代机遇与宏阔的时代背景,网络谣言多维共治的法治化进程必将深深嵌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过程之中,从而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将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从而更好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更好地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对网络谣言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指引。我们在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同时,应当充分注意保护人民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与自由。

  (二)网络谣言及其法治化治理

  关于谣言的特定意涵,自古以来历经多重变迁。一般认为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最早对“谣言”予以记述的是《后汉书》。在当时的记载中,谣言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其一为广为流传于民间的歌谣,含有赞颂之意。如《后汉书?杜诗传赞》中有“诗守南楚,民作谣言”。其二则为毁谤之意,如在《后汉书?刘焉传》中有“在政烦忧,谣言远闻”。在当代中文表达的语境中,《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都认为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由此可见,谣言的含义从古至今逐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学者从谣言与谎言相区别的角度对谣言进行了界定,即谣言“是众人传播虚假事件的行为,但多数传播者并不认为它是假的。因此,它和谎言不一样,说谎者意识到说的是假话,一个人或少数人造谣生事仅仅是谎言。可见谣言是指众人无根之言的传播,又称谣诼、流言、谣传等”[3]。在这里特别指出谣言的主要构成要件,即没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具有较强的迷惑性、特定人群之间的信息传播等。

  从网络谣言的起因与源头来看,网络谣言是“网络”与“谣言”的结合。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网络谣言”是以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4]有学者从传播内容的真实性角度出发,认为“网络谣言”是在网上传播的虚假不实言论;[5]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谣言”是在网络发布、传播的网民感兴趣的事件或问题的不实消息。[6]以上观点都对准确把握“网络谣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我国网络谣言法治化治理过程中,首次明确对网络谣言进行立法规制的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中将“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国家的言论”相提并论,并将网络言论侵犯的客体限定为国家安全,与我国《刑法》第105条规定的内容保持一致,将有关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均对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学术界与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谣言”的界定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前者更突出强调“网络谣言”的“未经证实性”的传播学特点,而法治实践中更突出强调了“网络谣言”在捏造虚假事实信息予以传播或明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信息仍予以传播并造成损害后果等方面的法律性特点。

  结合学理及立法、司法实践,本文将讨论的网络谣言界定为:在互联网条件下,特定主体制造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及言论并在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明知是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及言论而在信息网络传播,对特定的侵害客体造成一定损害的信息。

  网络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而网络谣言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隐匿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其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在传播速度上更加迅速,在影响范围方面更加广泛,社会危害性更强。同时,网络谣言传播行为具有隐匿性的技术特征,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成本低廉,使得网络谣言传播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潜在风险更大。由于网络谣言的负面影响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完全消除,它不仅侵害公民名誉、影响社会稳定,严重的还会危及国家安全。为积极应对网络谣言带来的种种挑战,世界各国均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予以法治化治理。我国为了治理网络空间不实信息的散布,先后颁布各类法律法规。然而,日益繁多的网络谣言治理法律法规并未能使网络谣言绝迹于现实生活。相反,网络谣言仍然肆虐于网络空间,严重影响了个人生活、社会秩序及国家安全,亟须构建科学有效的网络谣言法治化共同治理机制与现实的治理路径。

作者简介

姓名:张振亮 工作单位:南京邮电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职称:副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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