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业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农民工;工会;集体合同;劳动关系;职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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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今后可依法入工会
企业拒不建会将被公示加大其违法成本
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业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对拒不建工会的企业,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变化1
建立劳动关系就可入会
市总工会副主席潘建新介绍, 修订前版本的《办法》是2002年修订并通过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首都工会工作的需要。其中,核心变化之一是新《办法》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
修订前《实施办法》的入会条件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次修订后,入会条件在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基础上增加“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目的是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突出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会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