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城市是文化的容器,历史建筑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表征,也是城市居民文化认同感和身份归属感的体现。如何动员政府、企业、媒体、社会团体、市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共治,提升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质量,以及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保护传承能力?基于宏观战略层面和政府治理视角,笔者认为主要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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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文化的容器,历史建筑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表征,也是城市居民文化认同感和身份归属感的体现。如何动员政府、企业、媒体、社会团体、市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共治,提升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质量,以及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保护传承能力?基于宏观战略层面和政府治理视角,笔者认为主要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制度性保护传承
在保护中传承发展,在传承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提高,在提高中保护。以城市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文化叙事和文化记忆为纽带,辨析历史建筑的遗产价值、经济价值、工具价值和社会价值,探讨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首先,在于如何协调和平衡城市扩张权力(行政权力、资本权力、知识权力)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走出观念误区。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在主位和客位层面存在一定的悖论,在实践中常常徘徊于保护、传承和发展之间。事实上,保护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虽然它有助于延续文脉,但无益于增强其生命力和活力。传承与发展是根本目的,它具有生机活力,是基于保护传承的发展。保护、传承和发展三者在文化、资本、权力、权利维度上平衡和协调才能达到理想状态。
当前,我们要厘清和确立以下理念。一是保护第一、利用第二,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理念。一切利用都要以保护为前提;一切利用都要建立在对建筑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深入研究、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一切利用都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一切利用都要尊重科学精神、遵守社会公德。二是坚持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发展并重,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三是树立保护传承的质量理念,在提高中保护、在保护中提高。
坚持制度性保护传承,保障城市历史建筑文脉保护传承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我国《文物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这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依法保护传承城市建筑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具有宏观性、总体性、原则性、指导性强的特点,缺乏针对性,不够具体化,具体到操作层面还比较困难。因此,各地城市需要针对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制度性、政策性细则,予以配套实施,以提升城市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主要的配套制度性措施,一是开展精准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调查统计和记录,构建国家级、市级、区级和待确定等级的四级建筑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二是确立历史建筑文化遗产清单制度,重点确立郊区卫星城镇的建筑文化遗产登记与清单制度;三是确立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文化伦理原则,结合城市建筑文化特色,强调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保护传承权利和责任;四是确立城市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的年检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修缮复原式的微循环治理。
坚持整体性、多样性保护传承
立足城市历史建筑文化特色,坚持整体性、多样性保护传承。历史建筑文化遗产是整体性、多样化的、真实而鲜活的、延续发展的。既要凸显其本真性、整体性、多样性、时空延续性、公共性和社会性,又要兼顾其发展的现代性、审美感。在合乎现代人文化性格、审美需求和生活方式的同时,防范其被过度时尚化、资本化、商业化、媚俗化和消费主义倾向,以及片面崇洋(西化)的色彩。当前,我们需要立足于城市不同的文化生态区,形成自己的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特色。比如,在郊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中,特别强调保留原住民和他们的生活方式,避免传统村落、老街区变成只有建筑和商铺、没有原住民的空心遗址,避免建筑文化遗产失去传承基因、环境和土壤。在强调整体性保护的同时,应突出多样化保护传承,探索确立分类指导、精准治理、全民参与的多样化保护传承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