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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
2016年10月20日 08:49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作者:郭星华 字号

内容摘要:一、路径选择的转型:从抑讼到励讼纠纷解决的第一步是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即路径选择(route selection)。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不同的规则和特质,当事人一旦选择了特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就让渡了对纠纷解决走向的控制权,需要按该方式的规则和特质来解决纠纷。因此,虽然诉讼、调解均以解决发生在过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己任,但在划定纠纷的边界时存在差异:调解方式倾向于“全息”的边界划定,将次级纠纷视为一个谱系,借助历史演进来解决纠纷。四、结语与讨论以上我们从三个维度探究了当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路径选择维度从“抑讼”转变为“励讼”,从抑制民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到鼓励民众将纠纷交由司法机构解决。

关键词:纠纷;诉讼;解决;区分;调解;全息;当事人;选择;判决;伦理

作者简介:

  摘要:近代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发生深刻转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本文从路径选择、边界划定、关系区分三个维度入手,考察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路径选择维度从“抑讼”转向“励讼”;边界划定维度从“全息”转向“片段”;关系区分维度从“差异化”转向“均等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受到社会变迁、国家治理理念转变、东西方文化碰撞等要素的影响。本文对三个维度的分析有助于学者们扩展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考察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原理和现实效能,也有助于反思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路径选择、边界划定、关系区分  

  作者简介:郭星华(1957-),男,湖南湘潭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会长。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

   

  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纠纷是对旧秩序的挑战,是形成新秩序的动力,纠纷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对于维持社会和谐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纠纷解决(dispute resolution),指的是“在纠纷发生后,特定的纠纷解决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冲突状态、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活动”。[1](P273)作为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传统领域,纠纷解决研究在国内外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然而何为纠纷解决机制,学界尚未形成一个明确、公认的定义。

  通说指出,“机制”的基本含义有三个:一是指事物各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指事物在有规律性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指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2](P33)我们认为,纠纷解决机制指的是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联系和运作原理。限于篇幅,我们集中讨论诉讼与调解这两个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诸多方面,我们选取了三个重要且未得到系统梳理的维度——路径选择、边界划定、关系区分——加以探究,从而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和法治建设过程中纠纷解决机制所发生的转型。我们借助韦伯的理想类型分析法,先从三个维度出发提出理想类型,在此基础上与不同时期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情况加以比对,从而加深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解。本文所涉及的纠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即狭义的民事纠纷)以及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那些威胁或潜在威胁国家政治秩序的案件不在本文论述的范围之内。

  一、路径选择的转型:从抑讼到励讼

  纠纷解决的第一步是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即路径选择(route selection)。已有对路径选择的研究多从民众的角度入手,立足民众的偏好与行动,或宏观地借助问卷调查加以定量描述,或微观地结合个案研究加以定性阐释,我们称之为需求视角。与需求视角相联系,是将路径选择转型视为社会变迁的结果,简言之,社会变迁产生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无法应对的新型矛盾和问题,促使诉讼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3]需求视角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然而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在特定的价值体系和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受到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可接近程度以及相互关系设定的制约。需求视角未能对价值体系和制度环境的变迁给予足够的关注,也就无法充分理解路径选择的现代转型。下面我们从治理视角来理解路径选择的现代转型。国家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有两种偏好:其一是倚重调解,即限制民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这种偏好我们称之为抑讼(anti-litigation);其二是倚重诉讼,即鼓励民众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解决,这种偏好我们称之为励讼(bene-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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