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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静姝:公民权利与政治忠诚
2017年05月03日 09: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董静姝 字号

内容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公民权利的规范化承认与保障,作为法治的重要内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被高度关注。然而,一个理论误区是,对权利作出取消理性界限的解读,乃至与公民的政治忠诚截然对立,从而不仅导致学理上的混沌,也酿成实践中的消极事件。鉴于此,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政治忠诚的关系,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至关重要。公民政治忠诚不仅是积极的道德情感,更是理性的必然要求,因为“无国家的公民”不仅意味着言说上的自相矛盾,也意味着权利保障实际上的无所归依。从肯定层面来说,公民的政治忠诚意味着公民对自己国家身份的认同,即对自己作为一国之公民的肯认、接受乃至骄傲、自豪,对国家的尊重、拥护乃至热爱、奉献。

关键词:政治忠诚;人权;保障;普遍性;公民权利;本国公民;主权国家;特殊性;依法治国;实践

作者简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公民权利的规范化承认与保障,作为法治的重要内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被高度关注。然而,一个理论误区是,对权利作出取消理性界限的解读,乃至与公民的政治忠诚截然对立,从而不仅导致学理上的混沌,也酿成实践中的消极事件。鉴于此,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政治忠诚的关系,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至关重要。对这二者的关系,可以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话、多元性与同质性的张力两个方面理解。

  首先,权利有其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在“人权”上展示得尤为鲜明:只要属于人类的一员,就被赋予和其他人类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然而,人不是除了“人”这个纯然事实之外就丧失一切性质和一切具体关系的符号,所谓“平等”也不是超脱时空樊篱的“平等”。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首要主体,并对本国公民福祉承担首要责任。在此意义上,人权概念及其实践必须在主权国家内部的公民权利中得到“编码”后才获得充分性和现实性。

  一方面,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绝非“普世”规范,而是特定历史情境、地域界限与文化背景中的存在。于是,最终落脚于本国公民权利的人权,其具体内容、实现途径和保障方式,都不可避免也理所当然地刻印特定时空标记和着染特定文化底色。当前,一些西方国家鼓吹人权的“普世性”,并以此为借口对其他国家的人权法制指手画脚甚至猛烈攻击。这其实是立足西方中心主义视角的价值僭政,掩藏于其后的往往是资本扩张的勃勃野心。

  另一方面,既然人权最终落脚于本国公民权利,那么,主权国家就承担对本国公民人权进行制度化规约、为人权保障与发展提供良好政治法律环境的责任。与此相对,对公民作出政治忠诚的要求也就是必然的。在缺乏公民—国家良性互动的失衡格局中,在不忠诚所导致的对政治安定秩序的威胁乃至侵害中,权利也将失去其最重要的庇护所。当前国际社会出现一些有关权利保障的新挑战,比如大量涌向欧洲的难民,其在非国籍国中究竟应当被如何对待。这一棘手的问题恰恰清晰暴露出,一个国家身份丧失或残缺的人,其被标榜为“神圣不可侵犯”、“不可让渡”的权利,在祸患面前是如何地不堪一击。被戴上光鲜冠冕的“世界公民”在现实制度中仍然是尚难企及的存在。这从另一个视角证明了权利背后的国家之盾。公民政治忠诚不仅是积极的道德情感,更是理性的必然要求,因为“无国家的公民”不仅意味着言说上的自相矛盾,也意味着权利保障实际上的无所归依。

  当厘清普遍性与特殊性(或者规范的无界性与政治体的有界性)之间的关系后,再来审视多元性和同质性之间的张力。对个人权利的承认和保障同时意味着尊重不同的个性、观念、思维/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尤其在主体意识高度觉醒、各个政治—文化单位交往日益频繁和深入的现代世界,个体多元性有其价值上的可证成性与实践上的必然性。但是,这种对多元性的尊重不是无边界的和无条件的,即在根本性问题上不能容忍多元性或保持所谓“中立性”。国家是政治统一体,宪法是对人民集体认同的表达,这意味着在某个“边界”内的人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使得这些人能够自称“我们”,并区别于边界外的“他们”。这种区别并非优劣区别,而是基于历史、地域和文化等基因的理性区别。有区别也就有凝聚,“我们”这一整体性复数表达就是把区别于边界外人群的边界内人群凝聚起来,成为一个大写的“一”;但这并非是说在特定政治体内彻底拉平差异或彻底消弭冲突:个体多元性必须得到尊重,只是在个人面临以己之力难以抉择的根本伦理困境时,由国家作出最终裁决。如果毫无底线地纵容国家内部的多元性或声称保持“中立性”,其实是回避在根本性问题上给定判断标准和作出判断,幻想着只要能抛弃绝对性的残渣就能创造其乐融融而有价值的结果;但这样做不啻于尽力削减国家的内容,使其变成一个空架子,最终堕落为野心家的猎物——野心家试图将自己的利益需求不断注入这个空架子中——于是,权利要么沦为奢侈品,要么干脆彻底死亡。在此意义上,公民的政治忠诚其实就是在捍卫上述同质性,维持正常的关系纽带,抵御根本性的分裂、瓦解、僭越和极端敌对所导致的对自由的俘虏和扼杀,从而也就是在捍卫自身的权利。

  从肯定层面来说,公民的政治忠诚意味着公民对自己国家身份的认同,即对自己作为一国之公民的肯认、接受乃至骄傲、自豪,对国家的尊重、拥护乃至热爱、奉献。从否定层面来说,公民的政治忠诚意味着不贬低、不轻鄙、不背叛国家,不以“人权高于主权”之类的口号肆意践踏国家尊严乃至危害国家利益。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政治忠诚并非封建时代“顺民”式全然被动和无条件的臣服;认同也不应当被理解为封闭的或静态的,而是经由持续的自我反思和公开论争、经由良性展开的过程而得到建构和强化。真正健全的政治忠诚,会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形塑真正的沟通和共赢,最终权利的落实与推进才能获得更得当、更有力的制度环境。

  总之,普遍性虽是权利概念的应有之义,但它无从自我表达,而是必须通过特殊性获得具体表现。此外,个人权利意义上的多元性尽管在应然与实然双重层面都获得肯定,但这种多元性是以同质性为基础的多元性。在以上两个方面,政治忠诚都不应被视作权利的对立面。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中,忠诚于为法律之创造和实施提供具体秩序与正常语境的国家、忠诚于以同质性凝聚多元个体并为多元个体之间的冲突作出最终裁断的国家,正是权利制度性承认和保障所必需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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