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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现代化背景下领域法学之契机
2017年01月05日 11: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熊伟 字号

内容摘要:领域法学坚持问题导向,不求体系完整和逻辑自洽,完全服务于社会的现实需要。领域法学基于部门法学又超越部门法学作为法律规范分类集成的方式,我国法学继受苏联法学传统,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部门法学概念。领域法学的出现不是为了替代部门法学,只是开发了一个提升法律效用的新视角,有助于从另一个层面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在一个具体的法律领域中,既然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每个部门法学所秉持的立场和方法都可以为领域法学所借鉴。因此可以说,领域法学基于部门法学,又必须超越部门法学,形成自己独特的立场。作为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领域法学概念的提出的确契合了新形势下法学发展的需要,为财税法、卫生法、文化法等新兴领域展示出无限前景。

关键词:领域法学;部门法学;法律规范;需要;法律领域;问题导向;医学科技;应对;金融法;形成

作者简介:

  领域法学坚持问题导向,不求体系完整和逻辑自洽,完全服务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如果出现新的问题,如网络空间治理、极地资源开发、医学科技伦理,只要用心应对,就会形成相关法律领域。

 

  法学经历过诸法合体的时代,但随着现代工业发展逐步走向学科分立,并在内部叠层架构,上下之间等级分明,彼此之间壁垒森严。每个分支学科都越来越精致,但知识体系却日益碎片化,难以对全局获得整体性认识,更难以对复杂问题提出系统性解决办法。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来临,单靠任何一个法学分支的努力,都不足以应对错综复杂的局面,急需在有效分工基础上再度整合。

  法律规范总是与一定的社会领域相关联

  不管其基础性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总是与一定的领域相关联,结合了该领域的特殊内容和形式,才能更好地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金融法之所以被称为金融法,并不是因为金融关系的性质单纯,可以归入任何传统部门法麾下,而是因为其规范的对象都与金融有关。有了这个共性,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金融监管法等,都可归入金融法的体系,无须顾及其中每一项法律关系的性质差异。环境法、教育法、文化法、体育法等也都具有这个特点。

  以具体事务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构建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规则体系,形成各自的法律领域,不管是对于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遵从,都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方式。法律领域化方便公众理解,有利于减少适用和执行中的阻力。按照领域编纂法律规则也有利于法律的检索和适用。对立法机关而言,分领域立法还有助于其专业化,使立法人才形成相对的分工,便于集中研究特定领域的问题,提高立法质量。

  社会领域不是法律创造出来的,而是一种客观存在。领域代表着事务的独特品性,意味着相对稳定的边界,体现了复杂社会的大致分工。如,农业不同于工业,教育不同于交通,知识产权不同于电子商务,每个领域都有需要应对的独特问题。从外延来看,领域也不同于产业分类中的“行业”,它会超越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从其他角度衍生出新的社会关系。如财税、民族、外交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领域有其发生、演变的过程。但在特定时空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决定了领域边界的相对固定性。

  正如社会领域的划分并非绝对、其存在也并非静态,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领域自然会有一定的交叉与相融。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由于领域发展的基础不一样,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一样,国家的战略定位不一样,领域之间还会呈现梯次状态,有的领域备受重视,成为所谓的“重点领域”,有的则只享受一般性待遇,还有的甚至暂时被搁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如公民权利法、经济发展法、市场监管法、国家安全法、环境生态法、文化促进法等,应该就是从这个角度而言的。

  领域法学基于部门法学又超越部门法学

  作为法律规范分类集成的方式,我国法学继受苏联法学传统,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部门法学概念。部门法学试图根据调整对象清晰划分边界,让同一种性质的法律规范集合为一个群体,尽量避免彼此之间的重叠或交叉。如果我们的思维果真能达到如此高度,只按照一种标准就能清楚明确地将法律规范归类,这当然是十分理想的状态,可让每一个法律部门各司其职,让每一种部门法学各显其功。然而事实上,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法律目标越发多元,法律部门的分类早就突破了单一标准,导致部门法体系错综复杂,也让一些特殊领域为了争夺“独立”的部门法地位而大费周章。

  领域法学的出现不是为了替代部门法学,只是开发了一个提升法律效用的新视角,有助于从另一个层面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在一个具体的法律领域中,既然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每个部门法学所秉持的立场和方法都可以为领域法学所借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有融会贯通,才能标本兼治。领域法学之所以包容并蓄、跨界综合,就是为了集众家之力,施辩证之法,服务于复杂问题之解决。因此可以说,领域法学基于部门法学,又必须超越部门法学,形成自己独特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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