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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边缘和交叉:领域法学的功能定位
2017年01月05日 10: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剑文 字号

内容摘要:考虑到部门法划分的局限,在近二十年的法学研究中,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划分标准的部门法学分类研究传统正在受到挑战,面向不断发展变化的、具象的现实世界,以问题和领域为基本定位的“领域法学”正在兴起。在此基础上,鉴于学界将财税法学定位为交叉学科、新型学科的共识,笔者于2013年第一次明确提出财税法学是领域法学的概念,认为财税法学是一个以财税为领域,法为基本元素,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于一体的应用型的“领域法学学科”。相应地,作为对社会现实的回应,以问题为中心,以各个领域法现象、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卫生法学、互联网法学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便应运而生。

关键词:领域法学;财税;学科;部门法;划分;法学研究;研究方法;法律部门;法律领域;要素

作者简介:

  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考虑到部门法划分的局限,在近二十年的法学研究中,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划分标准的部门法学分类研究传统正在受到挑战,面向不断发展变化的、具象的现实世界,以问题和领域为基本定位的“领域法学”正在兴起。

  领域法学以问题为中心

  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领域法学融合部门法学研究方法、工具和手段在内的全要素,但又在方法论上突出体现以问题意识为中心的鲜明特征,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研究的有机结合,与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

  在我国,领域法学的概念最早是由财税法学界提出的,它源于对近二十年来财税法研究成果的总结、提炼和推广。2002年,笔者曾提出,“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而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2005 年,笔者进一步认为: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不属于现有的部门法,而是一个采用另外一种划分方法,在某种意义上与现有部门法相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

  财税法上承宪法体制,下临具体征管情境,贯通公民之财产权与福利权,既保护私人财产权又控制公共财产权,是一个借鉴与融贯各学科与法律部门知识的相对完整的财税法规范体系,任何一个传统法律学科单独调整和研究都容易陷入片面,无法得出全面、系统而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因此,武断地将财税法归入任何一个既有的法律部门都是不合适的做法。在此基础上,鉴于学界将财税法学定位为交叉学科、新型学科的共识,笔者于2013年第一次明确提出财税法学是领域法学的概念,认为财税法学是一个以财税为领域,法为基本元素,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于一体的应用型的“领域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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