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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概念及其历史流变
2020年07月21日 10:04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4期 作者:钟明华 洪志雄 字号
2020年07月21日 10:04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4期 作者:钟明华 洪志雄

内容摘要:随着唯物史观的形成,马克思实现了对黑格尔国家神话的消解。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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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具有工具性、社会性、阶级性、历史性等理论特质。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国家神话的消解过程中逐步确立了自己对于国家的理解。虽然葛兰西、普兰查斯、杰索普等人发展了马克思的国家概念,但在内涵实质上,依然没有超越马克思。马克思的国家概念凭借自身的特质及其宽广的包容性和可拓展性,完全可以满足新时代中国的理论和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国家/社会/关系/历史

  作者简介:钟明华,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志雄,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校聘副教授。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观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研究”(18ZDA002)阶段性成果。

 

  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问题成为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聚焦点,“治理现代化”也成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对于新时代的中国而言,无论是推进新时代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还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都需要对“国家”这个逻辑基点进行明确的说明。然而,国家又是一个公认的难以定义的对象,除了角度的多样性所带来的理论多样化,事实上,“国家”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东西,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也不应一味接受西方关于“主体国家”或“契约国家”等假设,对于“国家”的理解,应该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中,回到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的历史发展中汲取资源。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概念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并不存在关于国家的单一概念,而是呈现为多种关于国家的观点和假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理想的总资本家;国家是社会的黏合因素;国家是一种制度集合体。

  第一,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种观点被公认为是最具代表性的马克思的国家观,也是与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分析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国家观。随着唯物史观的形成,马克思实现了对黑格尔国家神话的消解。旅居巴黎期间,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研读,以及对所处资本主义时代的经验考察,马克思发现了“阶级”,并开始走向阶级分析。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描绘了因私有财产而导致的阶级对立,并提出只有积极扬弃私有财产所带来的异化劳动才能实现无产阶级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此时,国家作为一种异化的社会力量,在马克思看来,“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P186)而在其后的《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提出国家就是社会结构,“它的行动的、自我意识的、正式的表现就是国家”。[2](P387)也就是说,国家的本质存在于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其阶级结构之中。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的国家观获得了新的突破,开始把国家视作某个阶级为追求其特殊利益而掌握的排他性的权力。国家被看作是统治阶级“独占权力的正式表现,看作对自己的特殊利益的政治上的承认”。[1](P326)这在实际上就指出了国家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的思想。

  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下,马克思不仅从劳动和分工的角度论述了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认为国家作为一种“虚幻的共同体”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还指出由于现代国家是与现代私有制搭配出现的,所以容易被资产者所收买,成为“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P584)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指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1](P536)这表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阶级国家观已经成熟,而《共产党宣言》更是直接宣称“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3](P33)而“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3](P53)这种观点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被明确表述为“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4](P191)

  马克思关于国家的工具主义观点被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奉为圭臬而被继承了下来,例如列宁认为“国家是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5](P118)密里本德(Ralph Miliband)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是拥有和掌握生产资料的那个阶级,它可以凭借自身的经济权力,利用国家这个工具来统治社会”。[6](P23)

  第二,国家是理想的总资本家。这种表述出自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7](P295)《反杜林论》作为恩格斯系统总结马克思思想的著作,这里的语境是恩格斯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和《资本论》为依据,阐述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提出国家所有制的出现并未改变这种矛盾,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是历史的必然。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从生产社会化的角度,指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和对立所导致的经济危机暴露出资本主义无法驾驭这种生产力,而生产力本身也要求摆脱其作为资本的那种属性,这“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7](P294)由此,单个资本家所有制向集团资本家所有制(股份制)转变,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更大范围内的发展,“这种形式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它们的管理。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要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7](P294-295)由此可见,国家所有制的出现并不是为了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而是通过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限度内的调整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稳定,为私人资本实现其利益创造条件。而国家作为资本主义的机器,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是一种干预的工具。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是理想的总资本家”与“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本质上是一回事,只是一个是资本的角度,一个是阶级的角度。

  第三,国家是社会的黏合因素。这种观点强调国家作为管理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阐述了由于社会分工而导致的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P536)在这里,国家是以一种与社会相脱离的共同利益的形象出现,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表明,在阶级社会国家必须处理好阶级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同样提到在法国恢复社会秩序是资产阶级保持持久的社会权力和经济支配的先决条件,这导致资产阶级被迫放弃控制国家机器的企图转而支持路易·波拿巴为代表的行政权力的统治。“显然,资产阶级现在除了投票选举波拿巴之外,再没有别的出路了。……只有无秩序还能拯救秩序!”[3](P574)而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国家是社会的黏合因素这个观点最终成型。“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4](P189)这实际上是从国家在维持阶级统治秩序中的功能和作用的角度来定义国家。而且,“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4](P191)

  第四,国家是一种制度集合体。这种观点强调国家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国家机器所构成的制度整体。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功能在于维护私有财产、不平等的阶级关系和经济关系、特定的生产方式等,而国家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就需要一定的强制的与非强制的手段,这些手段就构成了国家作为一种制度集合体的外在形式。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关于这种解释路向的观点主要有如下类似的表述: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法兰西内战》中对法国国家机器的描写“这个行政权力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50万人的官吏队伍和50万人的军队。……拿破仑完成了这个国家机器。正统王朝和七月王朝并没有增添什么新的东西,不过是扩大了分工……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毁坏。那些争夺统治权而相继更替的政党,都把这个庞大国家建筑物的夺得视为自己胜利的主要战利品”。[3](P564-565)“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僚机构、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8](P151)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普鲁士被马克思称之为“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成、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8](P446)列宁根据这些论述在《国家与革命》中总结道“最能表明这个国家机器特征的有两种机构,即官吏和常备军……经过从封建制度崩溃以来欧洲所发生的为数很多的各次资产阶级革命,这个官吏和军事机构逐渐发展、完备和巩固起来”。[5](P134-135)同马克思一样,恩格斯在研究英国、德国等国家的著作中也呈现出类似的观点,并且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将国家的特征概括为“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4](P191-192)这实际上是将国家看作是在特定领土范围内,基于一定财产关系基础上的,包含官僚体系和实体与非实体的强制机器并以税收作为财政支撑的政治权力。

  以上关于国家的概念或看法,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特质。然而,虽然马克思、恩格斯的几种主要的国家观之间是存在互通性的,典型的如工具主义与资本逻辑的结合等,但总的来看,他们往往在特定的政治的、历史的语境下谈牵涉于其中的国家,而且每次所采取的解释路向也存在差异,所以应当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概念看作是一个开放性的范畴,其中的几种主要的国家观都有其科学性和价值。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核心原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的政治的、历史的语境,选择并发展其中适合的解释路径,或者以某种特定的模式实现它们的综合。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的理论特质

  与将国家看作是有特定的人口、疆域,和一个对内统治对外交往的政府的观点不同,马克思更多的是从“State”的角度来阐述国家,即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而且由于马克思主要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阐发他对国家的理解,所以马克思更加关注国家在资本积累、阶级斗争,以及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再生产中的作用,而国家的起源、本质、形式、功能和演变等也在这些问题的阐述过程中被定义。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概念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工具性。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的特质首先在于对国家本质的追问。这种追问最初源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黑格尔“理念国家”的反叛。马克思并不认为国家是至善的伦理,代表着公共的和普遍的利益,早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就看到国家和法的原则在物质利益面前的虚弱,“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存在、国家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9](P285)而通过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明确指出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第二,社会性。马克思主义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坚持一种“社会中心论”的观点,以及一种自下而上的从市民社会的视角研究政治国家的方法路径,从而在国家概念上,往往立足于社会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并不仅仅关注国家本身。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思想,批判了黑格尔对于理念与现实的主客颠倒,并否定了关于这种理念运动的逻辑推演。“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它们是动力。”[10](P11)由此,从方法论上确立:应当从市民社会,或者说社会经济基础来研究政治国家。

  第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自始至终都坚持一种关于国家归属问题上的阶级观点,认为并不存在超阶级的国家,从而也就否定了一种认为国家是对社会各力量平等开放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观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论述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主张的就是国家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国家的形式和功能对应于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体制的需要。“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护这个社会的外部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7](P297)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国家。

  第四,历史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而且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国家的形式、功能都会呈现历史的差异。既然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然而,“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11](P202)而当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也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而作为过渡阶段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的历史使命在于把一切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的发展生产力,在各方面为向无阶级社会过渡作准备。而随着这种过渡,国家的职能重心也由政治统治职能向社会管理职能转移。

  以上特性大体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的基本立场,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也应当内涵以上理论特质。

  三、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的历史流变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国家的界定在产生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争论,这些争论不仅涉及国家概念本身,更涉及在国家问题上的研究方法和取向的差异。后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总是根据自身所面对的社会历史语境及时代发展所孕育的理论资源,来阐发他们对于国家的看法,或是对经典理论的继承和完善,或是进行再阐释和融合创新。在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的历史流变过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一种将国家看作是“社会关系的复杂综合体”的观点,这种关系视角被认为能够超越“资本理论”与“阶级理论”之间的分歧而建立起一致的和连贯的分析框架。在对“国家是一种社会关系”的阐发上,葛兰西、普兰查斯、杰索普则是其中的主要代表。

  “国家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出的整体国家(integral state)的概念,即“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换句话说,国家是披上了强制的甲胄的领导权”。[2](P222)葛兰西将国家从传统的政治社会领域拓展到了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残余和代理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葛兰西并没有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描述市民社会,而是从民间组织、机构的角度,如教会、学校、工会、新闻机构等,认为“市民社会也是‘国家’,并且不仅如此,市民社会恰好构成国家”。[12](P221)因为国家的前提是同意,而“‘正常’实现领导的特点是采取各种平衡形式的强力与同意的配合,而且避免强力过于显然地压倒同意;相反的,甚至企图达到表面上好像强力依靠大多数的同意,并且通过所谓舆论机关——报纸和社会团体表现出来”。[12](P197-198)这实际上是强调市民社会的各种私人组织在维护统治阶级霸权(hegemony)中的重要作用。在葛兰西看来,霸权意味着这样一种统治形式,它通过各种社会实践建立和维持着统治阶级在政治、智识、道德等领域的领导权,从而保障在被统治阶级中形成“广泛的同意”,维护主导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霸权的形成需要政治社会的政治领导权与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之间的相互配合,特别是后者。一个有效的霸权取决于统治阶级能否将被统治阶级的身份、利益、情感和价值等缝合进一个霸权愿景,并嵌入到制度和政策中,进而将统治话语(discourse)转化为常识(common sense)。这就需要市民社会的各种组织、团体以及“有机知识分子”充分发挥他们的“教化”作用,“借助政治的和工会的团体用这种同意的精神来‘教育’自己的公民”。[12](P218)从而,一个高度发育的市民社会就成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辩证统一也就构成了所谓的“整体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葛兰西指出“国家只是前进的堑壕,在它后面有工事和地堡坚固的链条”。[12](P180)

  既然无论是政治国家还是市民社会都是作为“整体国家”中相互关联和统一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涉及“强制”与“同意”以及阶级之间的斗争与整合,那么“整体国家”就已然包含了作为社会关系的隐喻。然而,单独就这个概念而言:首先,如果从功能的角度来归类国家,即某种社会组织发挥了霸权手段的功能就将其视为国家的一部分,那么将导致国家体系的膨胀和泛滥。从而模糊了政治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无法规定国家的边界;其次,葛兰西将市民社会看作是受政治权力操控的,为统治阶级霸权服务的工具,却忽视了市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所拥有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市民社会被定位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而不是一种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理性共识的公共领域;再次,这种整体国家的提法至多只是对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统治特征的总结,却不能构成一种完备的国家概念。

  而普兰查斯(Nicos Poulantzas)则在《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中正式提出“如同资本一样,不应该把国家看作是一种固有实体,倒不如说它是各种力量之间的一种关系,或者更准确的说,它是阶级和阶级派系之间这样一种关系的物质凝结,以一种特别的形式表现在国家之中”。[13](P128-129)在这里,普兰查斯从阶级分析的角度,通过把国家看作是一种社会关系,从而更新了国家的概念。在普兰查斯看来,这个概念蕴含了两重指向:其一,阶级矛盾和斗争贯穿在国家之内,国家与社会阶级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关系;其二,阶级矛盾和斗争形塑着国家,比如政治结构和国家政策。

  首先,作为经济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其内部各派系之间也是充满矛盾的。利益的分化使资产阶级无法在经济层面,而只能在政治层面以“权力集团”(Power Bloc)的形式实现竞争性联合,而“国家是在霸主阶级或派别的保护下权力集团政治统一的一种因素”。[14](P339)随着权力集团内部各阶级、派系力量对比的变化以及霸主派的易位,国家的形式、政策以及权力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行政部门、议会、军队、司法部门、各级政府机关、意识形态机器——所有这些,都各自代表着权力集团内各种派系的不同的利益。”[13](P133)其次,贯穿于国家之内的还有权力集团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这些对立和阶级斗争反映在各种国家机器里。这些国家机器既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又是阶级斗争的平台。权力集团以霸权的形式实现其阶级统治。而这种统治形式就包含权力集团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妥协、整合以及一定意义上的阶级联盟。“国家机器通过将权力集团和特定的被统治阶级带入各种临时妥协的游戏来再生产出统治阶级的霸权。”[13](P140)

  普兰查斯的问题首先在于他用一种策略保证下的“结构选择性”来迂回的给国家附加上阶级性,认为这种“策略领域及其与权力网络相互交织的过程”[13](P136)决定了国家权力并非对所有阶级都平等敞开。并且普兰查斯赋予了国家实现阶级整合的自主性,却说不清楚这种策略理性从何而来。如果说国家的这种自主性来自权力集团的霸权策略,那么是否应该表述为权力集团的自主性而非国家的自主性?并且,有什么证据表明权力集团有足够的能力拥有这种策略理性?最后,在普兰查斯那里,国家被先验的视作维系社会的粘合因素,如权力集团在国家层面实现统一,国家作为权力平台、策略平台,各种社会力量在此展开和协调。从而,在最抽象的意义上,国家依然是一种“工具”。

  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发展了普兰查斯对于国家的看法,即认为国家并不是一个实体,而是具有不同策略效应的社会关系。他的观点大体可以总结为:其一,国家应该被视作是复杂的制度集合体和政治策略实践的场所。国家的边界和它作为一个整体和能动者的相对稳定都是非必然的和暂时的。其二,国家并不是真实的(或虚构的)主体,它并不(也不能)行使权力,它的权力通过特定局势(conjuncture)中特定政治力量的行动为之中介而被激活。与其说是国家权力,不如说是内嵌于国家这种制度整体的各种潜在的结构性权力(或国家能力)。而这种权力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的实现则取决于在这个复杂集合体内外的特定社会力量的行动、反应和相互作用。其三,国家只有在作为关于社会的理论的一部分时才能得到充分说明,如果仅仅关注国家本身,将无法理解它的结构性权力和能力。其四,虽然国家是某种虚幻的共同体和所谓普遍意志实践的关键场所,但国家这种政治构想在结构上却是内嵌着策略选择性的,它不可避免地会优先照顾一些意愿和利益而边缘化另一些意愿和利益。这种选择性既构成了当下实践的结构性条件,又是过去策略斗争的结果,表现为一种结构内嵌的策略选择(structurally-inscribed strategic selectivity)与源于结构的策略计算(structurallyoriented strategic calculation)之间的永恒变动的、相互形塑的递归实践。其五,现代社会是如此的复杂和差异化,以至于经济系统只能发挥着“生态统治”的作用,各个功能子系统都有自己独立的元编码和逻辑。现代社会的悖论在于其各个部分既日益依赖又日益独立。其六,国家就是这个悖论的最高体现。一方面国家只不过是社会形态中各种制度整体中的一种,另一方面国家却又被赋予了管理这些相互依赖的制度整体以及维持整个社会形态粘合的角色。国家既是调节的主体又是被调节的对象。其七,试图理解这种悖论的逻辑,就应该在国家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将其与关于社会结构关系的更一般的理论以及具体的经验分析结合起来。[15](P246-249)

  杰索普理论的缺陷在于其明显的折中色彩,虽然杰索普的策略—关系方法成功地避开了绝大多数决定论和还原论,但其中的接合观点却暗示着不仅社会是不可能的,国家也是不可能的。杰索普并不是从现实的人的劳动这个基点来理解社会,而是基于一种关系实在论,同时这种社会关系又是非必然的接合的;其次,他既主张社会是非必然的接合结果,站在反本质主义的立场上反对经济决定论,又提出了一种“经济的生态统治”作为替代,避免完全走向后结构主义。这实际上是“经济发挥归根结底的决定作用”的变种,是一种隐蔽的经济还原论。而且,社会在普遍层面的非必然接合与围绕着经济的“生态统治”之间难道不是矛盾的吗?即使是“偶然的必然性”这个范畴也是针对接合的第二个层面而非原初层面提出来的,这就意味着既然杰索普力图避免社会陷入纯粹的偶然,事实上可以将“生态统治”的范畴贯彻到整个社会接合层面,毕竟按照杰索普的说法,这只是一种生态统治,不是决定;另外,为什么经济系统因为是经济因素与超经济因素的接合,所以就自动失去了决定意义或归根结底的决定意义?事实上,一种系统即使不是独立的,依赖外界输氧输血而存活,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能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实际上,就“国家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观点本身而言,它并没有提供比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观更多的东西。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民间组织在发挥国家阶级统治工具中作用;普兰查斯强调国家作为阶级关系凝结的社会基础;杰索普强调国家作为制度整体与社会各个子系统的动态接合。虽然在研究方法和理论旨趣上各有不同,但都建立在发展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某些论述的基础之上。同时这些发展既有继承马克思思想的一面,也存在背离和歪曲的一面。因此,这种关系视角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方法论的层面,而不是这种立论本身。同“资本是一种社会关系”一样,“国家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个抽象的表达,它体现了一种分析的逻辑但却不构成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概念。

  四、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的当代思考

  在当代应该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国家概念?当代中国的现实又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什么?

  现代国家虽然垄断着强制性,但往往更强调自身的公共性,而马克思主义则更强调国家的阶级性,认为关注虚幻的普遍利益的公共性不过是一种霸权的统治形式。社会主义阶段的国家虽然淡化了其“阶级”和“统治”的色彩,但其本质上的工具属性也依然没有变,其职能在于为向无阶级社会过渡作准备。所以,从一种普遍的、连贯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马克思主义中的“国家”理解为一种实现某种历史职能的统治(治理)工具,这种工具外在表现为一个处在社会关系之中并与之相互作用的动态制度机构整体。而历史职能则指的是根据不同的社会条件,即特定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国家的职能体现出历史的差异。这个概念蕴含了以下一些分析的逻辑:首先,任何一种国家观背后都有一套关于社会的理论,都基于特定的对社会或者社会结构的不同看法。只有把国家放在特定的社会理论的背景下,其本身才能得到充分说明。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国家背后的社会基础及其内涵的社会关系,按照从生产关系到阶级关系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顺序,考察特定关系模式中的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特定局势中的国家内部的力量关系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其次,国家与社会不仅外在,而且内在地发生联系。也就是说,国家处在社会阶级及其矛盾关系之中的,而非仅仅是这种关系的映射。国家是作为社会关系的过程而非仅仅是市民社会的结果而存在,从而国家内部所凝结和展开的社会矛盾冲突就成为研究的重要领域。再次,国家是一个不稳定的动态生成过程。国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实体,而是一个由社会关系构筑的带有结构偏向的策略平台,这意味着国家本身是一个过程,它的具体的功能、形式,与社会的边界以及自身建构起来的方式,国家活动以及国家政策等,都是在与广阔的社会力量关系和权力网络的相互作用下动态生成的。虽然在最抽象的意义上,国家都是一种工具,然而这种工具的形式和功能都是与社会动态联系并发展着的,对它的研究需要具体分析其所处的现实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以及它们历史的变化。

  当代中国与马克思所描述的过渡时期的政权形式不同,在马克思看来,过渡时期的国家,它的所有行动都在消灭着自身存在的合法性。而当代中国的特殊性则在于其政党—国家的制度形式,以及强调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在这种制度模式中,指导原则上,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国家的根本原则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这种党领导一切的原则下,还涉及一个权威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强调的政治建设。在组织机构上,党的组织和国家机构是同构的。这突出表现在国家各个机关部委中作为领导的党组的存在,以及各种党的直接领导小组,它们都有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并拥有跨部门的协调权力。再次,在政党—国家的权力和职能上。国家权力并没有像马克思设想的那样以更多的直接民主的形式返还给社会,或者实现国家职能行使的全民化。虽然社会始终影响着国家,但国家依然是一个强力的存在。这表现在实体化的各种充分而有力的国家机器,以及非实体化的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等。在职能上,国家的各项职能并没有退场,而是更加细化,甚至专政职能依然得以保留。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社会主义阶段,国家都不会消亡。而当代中国这种国家制度形式的特殊性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历史、特定时空尺度下的民族历史传统、国际环境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事实上,既然政党—国家是带领中国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形态过渡的核心力量,那么在这种转型成功之前就寄希望于它的虚弱甚至消亡本身就是不现实的。现在我们强调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就主张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共存、良性互动,而不是弱化或者用社会取代国家。与此同时,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上,现在普遍主张要逐步向“强国家—强社会”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照搬西方的“小政府”“守夜人”,或者用一种市民(公民)社会的理论来代替国家的角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实践表明,社会力量在塑造国家,国家也在塑造社会,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强调的也是吸收多元的社会主体以探索协同治理的新模式,通过在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形成能够产生正向反馈的适宜的制度,从而将各种社会力量都整合进国家的政治、经济秩序中。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正确理解传统的从分立的角度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方法,也要正视当代国家与社会能够长期共存和良性互动的现实。无论是对于西方社会而言,还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国家的存在都是长期性的。作为实现某种历史职能的统治(治理)工具,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职能的历史的变化,国家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都能够保留它对社会的意义,如何促进二者的协同治理和共同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正视的重要命题。

  原文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Ralph Miliband.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London:Weidenfeld & Nicolson,1969.

作者简介

姓名:钟明华 洪志雄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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