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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不定:清代雍正朝大计考核“展限”及其弊端论
2016年04月15日 09:06 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01期 作者:孟姝芳 字号

内容摘要:【摘要】清代,沿袭明制行大计,把大计的考核期限定为三年。同时,由于部分省份大计展限,使得朝廷又考虑利用其他的方式来弥补对官员某一时期问责的缺失。【关键词】雍正朝官员大计考核展限【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研究”(项目号: 10xzs006 )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考核;省份大计展限;官员;明制行;关键词;制度;皇权;期限;朝廷;国家社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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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清代,沿袭明制行大计,把大计的考核期限定为三年。但是,到了雍正朝,历次大计由于各种原因,均有某些省份大计展限举行甚至不举。这种展限看似在制度规定之内,皇权允准之下,但是其弊端却对制度起着冲击作用。同时,由于部分省份大计展限,使得朝廷又考虑利用其他的方式来弥补对官员某一时期问责的缺失。

  【关键词】雍正朝 官员 大计 考核 展限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研究”(项目号:10xzs0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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