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秋审对皇权的依附性特征十分明显,其实施力度的强弱是皇权盛衰的反映。
关键词:人犯;刑部;制度;传统法律;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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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作为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秋审对皇权的依附性特征十分明显,其实施力度的强弱是皇权盛衰的反映,集中体现了皇权对司法的干预,是君主集权体制的制度表现。秋审不仅体现了儒家观念影响下“恤刑慎杀”的司法传统,更昭示了因时行刑背后推崇“天人合一”的传统法律文化。
秋审主要指中央和地方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最终由皇帝朱笔勾选以决定死刑人犯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明代,发展于清代,是明清时期的重要司法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审判体系。
清代秋审成为定制
复审人犯的传统在中国历史悠久,秋审的渊源可追溯至汉唐以来“秋冬行刑”的传统。两汉时期,已有录囚之制,即皇帝或上级司法官员复核审录在押人犯,以使轻罪释放,重罪减免,冤狱平反。自汉至明,历代都曾举行录囚,但仅针对部分案件,尚未形成普遍适用的死刑复核制度。霜降之后核准重囚一制,形成于明代天顺年间。清代,这一制度不断发展完善,遂成秋审之制。从顺治五年(1648)《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到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编纂完成,清代司法制度逐渐臻于完备,秋审制度也随之不断嬗变。
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请沿袭秋审制度:“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至顺治十五年,各省俱实行秋审,地方建立起审录之制,形成秋审的基本构架。
秋审人犯的种类历朝时有变化,大体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祀”四类。“情实”指情况属实,应处以死刑;“缓决”指缓期执行;“可矜”指所犯死罪情有可原;“留养承祀”指家中有尊长需要侍养,或犯人为家中独子,需继承香火。清初,秋审还有“可疑”一项,即“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顺治朝,秋审的定案尚未形成固定标准,情实、缓决、矜疑处于无章可循状态。
与秋审相类的还有朝审和热审。朝审是指每年霜降后十日至冬至前针对京畿地区的死刑复审制度,其流程与秋审类似。据《清会典》记载,朝审对象为“刑部见监重囚”,所审犯人包括解京重罪官犯和旗人犯等。热审源于《礼记·月令》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的司法思想,多用于处置罪行较轻的人犯。明以前至洪武年间,多次实行“恤刑”,自永乐二年(1404)夏,“徒”、“流”等轻罪人犯出狱等候判决或直接释放,作为定例实行。明代成化年间,热审始有定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释放的差别。嘉靖时,热审每年举行一次,先在北京实行,后推行到南京和各省,每年小满后开始,历时两个月。清承明制,自顺治八年起,热审时废时兴,乾隆年间成为定制,改为只限于“笞”、“杖”,不及“徒”、“流”等刑。
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明清两代,司法活动受“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思想影响巨大,死刑主要在秋冬两季执行,明代实行秋决,清代发展为秋审,实行秋决和秋审在夏季会羁押为数众多的监候人犯,加剧了夏季监狱里的淹禁现象,这也是清代热审在秋审前夕进行的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