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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与尊崇之间:霍耐特的政治哲学
2017年08月16日 09: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汤云 字号

内容摘要:如何以理论的方式审视并重构社会生活始终是意识形态批评家们的工作,对法兰克福学派晚近的成员来说尤为如此。

关键词:政治哲学;自我尊崇;尊崇程度;现代社会;相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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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以理论的方式审视并重构社会生活始终是意识形态批评家们的工作,对法兰克福学派晚近的成员来说尤为如此。无论是哈贝马斯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还是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都是批评理论家以理论重构生活的尝试。

  现代社会为平等价值敞开空间

  在前现代社会,身份表达当事人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人在社会差等秩序中的位置是对其整体性描述,贵族身份决定了一个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几乎所有方面的优势。整体性的背后是整全的社会差等结构,它无所不包,体现的差等也了无遗漏。显然,前现代社会的不平等指向的是一个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其中,平等作为一种价值无法被兼容,或者说存在空间尚未打开。

  霍耐特认为,现代社会,公共领域被划分为政治和社会两个部分,平等空间才得以出现。平等意味着人们在面对不平等或者在为他人所受的不平等鸣不平时,可以公开地诉诸平等话语,而不平等的施加者无法逃避而不得不应对由此而来的质疑或指控,这是平等价值的公共属性的表现。当然,价值平等虽并不能杜绝不平等现象,但它排除了不平等作为正面价值存在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公开地诉诸不平等价值或公开地为不平等实践作辩护。

  现代社会的政治是指一个由法律开创的空间,在此空间内所有人以平等的身份出现。霍耐特认为,在政治领域内人们相互的承认形式是法律承认,其指导原则是平等。这里,政治/法律领域是一个隔离了身份、地位和财富等影响的场所,其中所有人都是抽象的、不受现实各种具体内容或身份干扰的,作为这样的抽象存在,每一个人在政治/法律领域是平等的。这是政治领域为平等提供空间的结果,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它的外化形式。

  尊重与尊崇蕴含不同原则

  在霍耐特的政治哲学中,与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respect),而与尊重相对的是尊崇(esteem)。尊崇对应的是社会领域,它不具有直接的相互性,所遵循的是成就原则,所以,尊崇表达的不是对所有人的而只是对成就高者的态度。我们说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但不说人们之间相互尊崇,原因就在这里。

  这说明相互性背后蕴含了平等,正是平等让相互性成为可能和必要;而尊崇不具有相互性,说明尊崇所遵循的不是平等原则,这是尊崇和尊重最大的区别。尊崇彰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及由此而来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态度。成就原则证明了这一点:所有人都获得同样的成就会消解成就的意义,成就的目的就是要将人区分出高下。这与尊重保证所有人的平等截然不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来自他人的尊重和尊崇都无法直接转化为自我尊重和自我尊崇,二者具有反身性,所以外在的尊重和尊崇与内在的自我尊重和尊崇之间不具正比关系。日常中使用的“自尊”一词并不区分自我尊重和自我尊崇,而是将二者理解为一个整体,是自我尊重和自我尊崇的集合,但二者实际上是分离的。社会尊崇程度很高的人的自我感受可能并不好,而外在尊崇程度很低的人却可以有很高的自我尊崇。

  虽然反身性阻断了尊重与自我尊重以及尊崇与自我尊崇之间的直接转化,因此良好的自我感觉并不完全依赖于他人的态度,但这种主观感觉很难维持,因此尊重和尊崇需要通过制度化形式稳定下来。法律是稳定尊重的制度化形式,而各种社会建制则是稳定尊崇的制度化形式,两种形式都包含了奖励和惩罚,特别是法律通过严厉的惩罚纠正人们对平等的侵犯行为,目的均是以制度的方式保证社会尊重和尊崇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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