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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扭转长城保护不力局面
2017年03月18日 09:39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单霁翔 字号

内容摘要:各地政府对长城保护重视程度不一,部分省级政府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要求,依法公布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长城保护区划、出台地方性法规和专门政策性文件。同时,在《长城保护条例》的法规框架下,制定长城保护专项法规,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长城保护法规体系。应像当年开展“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活动,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提高人们的自觉保护意识,激发广大民众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使社会公众更为深入地了解长城保护状况,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关键词:保护;破坏;维修;长城沿线;施工;文化遗产;中华民族;条例;区划;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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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长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30周年。

  长城是我国古代,也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建筑工程,今天更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文化遗产。气势雄伟、蜿蜒起伏的长城,跨越千年,纵横万里,其建造时间之长,分布地域之广,影响力之大,堪称世界之最。长城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统一中国之后连成万里长城。汉、明两代又曾大规模修筑,成为中国古代劳动民众在2400余年的漫长历史中,克服险恶的自然环境和生产力条件,创造的人类工程奇迹。

  长城记录了中国农耕文化和游牧文化的交流融合,饱尝了历史浪潮的冲击和雨雪风霜的侵蚀,从而成为中华民族勇敢、坚韧、智慧、精神的象征,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之一。在各历史时期,长城发挥着保卫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生活稳定、促进多元文明交流的多重作用。特别是长城抗战表现出中国广大爱国官兵反抗侵略的高尚情操,使长城成为中华民族伟大民族精神的象征,成为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形象代表。对长城的关注和保护,早已成为炎黄子孙的责任和义务。

  2006年12月1日,《长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项条例的出台,使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了明确的依据,也进一步丰富了新时期推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立法实践,成为长城保护的里程碑和新起点。2006年以来,国家文物部门全面开展长城资源调查。通过艰苦努力,已经基本摸清了长城的长度、规模、保存状况,以及沿线的基本情况,为全面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但是,今天也要看到长城保护的艰巨性。长城分布区域东西狭长,各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自然地理环境差异颇大,起伏显著的地表结构和复杂多样的自然景观、多样的自然地理条件,使得长城沿线的生态环境敏感而脆弱。由于受到地质变化、环境变迁,以及风、雨等自然力直接作用,导致长城文物本体自然衰变、残损。在不少地区,长城墙体出现不同程度的剥蚀、松散,甚至解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相比于自然损坏,人为的破坏更让人心痛。长城沿线地方持续人口增长和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等,对长城本体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在工业、农业、交通等项目建设施工中,对长城的破坏屡见不鲜。更为可怕的是,打着“保护”的名义,具有很强隐蔽性的人为破坏。一些地方将长城作为生财之道,把不同朝代的长城都翻修成清一色的仿明、清长城,破坏了长城的原始风貌。还有更多的古代长城失修失管,被遗弃在“没有资金”、“难以保护”的借口之下。

  目前,在长城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各地政府对长城保护重视程度不一,部分省级政府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要求,依法公布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长城保护区划、出台地方性法规和专门政策性文件。在国家财政持续加大投入的情况下,多数地方未将长城保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日常管理、执法巡查、保养维护等方面基础工作,特别是长城保护员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长城日常保护管理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

  二是长城保护维修理念尚不统一。针对长城特点,国家文物局出台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对长城保护维修原则、尺度把握、工作程序等提出严格要求。但是一些地方为了突出形象,或急于搞旅游开发,不按照文物工作规律和要求修复长城,甚至臆造、假造长城,导致长城真实性受损。此外,一些地方在保护维修工程中,存在方案设计深度不足、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施工技术把关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保护工程质量存在瑕疵。

  三是执法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于多数散布在郊野、农村地区的长城,城乡居民生活、生产行为破坏,以及盗砖、取土、挖掘破坏等行为,甚至在长城上建房种地、掏挖窑洞等情况,对长城本体及环境构成较大威胁。而《长城保护条例》对上述行为的处理没有明确界定,再加上涉及用地性质和土地所有权等方面问题,导致人为破坏现象长期难以禁止。在一些项目建设中,片面追求眼前和局部利益,导致存在破坏长城情况,法人违法成为破坏长城的主要形式。

  为了实现多措并举,扭转长城保护的不力局面,切实加强长城整体保护。建议如下:

  一是持续开展长城保护执法督察,督促长城沿线各地政府,切实落实长城保护责任。通过《长城保护条例》的明确规定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使长城沿线的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政策、凝聚力量,在长城保护工作中更好地分工和合作。同时,在《长城保护条例》的法规框架下,制定长城保护专项法规,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长城保护法规体系。

  二是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长城所在地政府应修改完善区域内长城保护规划,并由省级政府尽快颁布施行。同时,在长城保护的国家层面,抓紧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在对长城进行全面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展示开放、管理等方面,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划安排。特别是针对不同地段的具体情况,以长城本体、相关遗存和周边环境不受破坏、损害为标准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是尽快组织研究、制定和修订相关标准,特别是编制长城修缮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规范性文件,为各地长城保护维修方案编制、施工组织、工地检查和技术验收等提供技术指导。同时,继续稳步推进长城重点地段保护维修项目立项、设计和施工,优先安排抢修价值重大、濒危的长城段落。维修保护中要严格按照原有布局、原有形制、原有材料、原有工艺进行修缮。同时,指导各地开展长城保护展示规划,提升长城保护展示整体水平。

  四是增强全社会保护长城的意识。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要求,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应像当年开展“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活动,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提高人们的自觉保护意识,激发广大民众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使社会公众更为深入地了解长城保护状况,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同时,要在开放区域、交通要道、省市县界等长城重要地段树立保护标志,提示人们自觉保护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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