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权力制衡理论,从多维视角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权力制衡理论;混合所有制
作者简介:
原标题: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基础探析
作者简介:雷世平,男,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教育制度、农村职业教育;姜群英,女,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现代高职院校制度。
内容提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权力制衡理论,从多维视角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深入探讨。借鉴这三个理论的相关观点,能准确把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基本特征和整体结构,并为职业教育实践领域构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提供理论指导或理论依据,推动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制度创新,构建现代高职院校制度。
关 键 词:职业院校 法人治理结构 委托代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 权力制衡理论 混合所有制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DJA160283)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6)31-0001-05
在职业教育领域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立要靠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完善的过程。为推动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制度创新,构建现代高职院校制度,必须从理论的多维视角,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基于此种考虑,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权力制衡理论来分析、诠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深刻内涵,并以此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和职业教育特点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提供理论指导。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曾对促进企业管理机制的转变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为解决企业内部治理问题提供了分析框架。委托代理理论可以为我们深入解读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
委托代理理论其渊源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最早发现股份制公司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觉悟性去管理企业。”现代经典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早在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等人提出“两权分离”,认为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很大弊端,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可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其经营权利让渡。1973年,罗斯最早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1976年,杰森和麦克林进一步指出,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种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报酬。1985年,普拉特和泽克豪瑟简化了委托代理关系,认为只要信息出现非对称性,一个人必须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代理关系便产生了。[1]委托代理关系“可以一切组织,存在于一切合作活动中”。[2]1987年,哈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于“专业化”,“专业化”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代理人,代理人以其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力。与此同时,当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深入“黑箱”内部,研究企业内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开始日趋成熟。
总结不同时期相关学者的表述,我们可以把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观点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1)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信息非对称契约关系。代理人以其专业技能与业务经营所拥有的私人信息优势,直接控制并经营企业;委托人由于其专业技能、知识和精力不足,加之已经授权代理人,则不便过多干预代理人工作。(2)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以及双方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某些机会主义行为,降低自身风险,并使自身效用最大化。而且由于同样原因,双方都可能存在欺诈等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其监控类似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3)要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效用,不仅取决于代理人的行动,而且委托人在契约中的制度供给、彼此的承诺、相互信任、激励约束机制及监督制度安排等因素,也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4)设计一种能更好地协调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契约,以避免道德风险,消除逆向选择,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服务,是解决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关键,也是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
(二)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
委托代理理论是法人治理理论中的重要议题,其核心内容在于如何选择代理人和激励代理人。随着对各类组织内部产权关系以及对委托代理机制研究的深入,如何激励作为主要代理人之一的经营者,使其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相一致,便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委托代理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中广泛存在。委托代理理论不仅受到经济学的高度关注,在社会其他领域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虽然和企业(公司)不一样,但其内部明显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呈现出如下与纯经济学意义上委托代理关系相同的特点:(1)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院校相比,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最大的特点或最本质的属性是“混合”,即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3]由于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这种交叉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必须是基于纯经济意义上的契约关系而存在。(2)与纯粹的公办职业院校相比,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变化在于由单一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的变化,这种变化必将使其产权关系出现所有权分散与教育经营权集中的特征。这种教育经营权集中不是集中在资本所有者手中,而是集中在职业化的教育专家(或校长及其集体)手中。教育经营权(或称办学权)集中的实质就是把分散在不同所有者手中的教育经营权分离出来,集中到职业化的教育专家手中。[3]资本所有者与职业化的教育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信息不完全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3)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委托代理关系契约中,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构成主体(实际出资的产权主体)非常复杂。就职业教育领域而言,可能有职业院校个体、职业院校联合体、职教集团和职业院校中的二级学院等;就非职业教育领域来说,有国企、私企、外资、三资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民间金融、基金会、社会团体与个体等。[4]不同资本所有者(亦即出资者)以及职业化的教育经营者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诉求彼此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各自的利益关系,需要有一个既能激励、又能约束各方的制度安排。而基于决策、执行、监督、激励于一体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供给,不仅可以为职业化的教育专家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制度条件,而且能促使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规范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效率,更好地保证不同投资主体各方面利益的实现。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内容涉及管理学、经济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领域,已经成为现代西方企业战略管理研究的重要领域和分析工具,被视为企业的构成要素并已经纳入广义的企业管理范畴。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深入分析、解读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可以为我们构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具体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思想
利益相关者理论缘起于公司的社会责任之争。1929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一位经理在就职演说中提到“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其演讲中所反映出的思想被多德认为是现代意义上“利益相关者”思想的雏形。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随着对“公司治理理论”的质疑和批判,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步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围绕“谁是企业的所有者,谁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一种认为,投入实物资本的股东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享有者,即“股东中心理论”;另一种认为,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投资,也分担了企业的一定经营风险,因而都应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即“利益相关者理论”。弗里曼和克拉克森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完善和推广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之后的布莱尔和多纳德逊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而米切尔根据各大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27种定义所提出的“米切尔评分法”则成为了当今研究和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工具性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