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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典型经验 ——以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为例
2016年03月15日 13:50 来源:《教育学术月刊》 作者:管弦 字号

内容摘要: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高职教育实现卓越的发展,有各自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也有一些共同的典型经验,包括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构建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多元协同发展机制,确立严格的师资准入制度等。

关键词:高职教育;卓越发展;典型经验;国际比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管弦,女,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评估与督导办公室助理研究员,广东 广州 511483

  内容提要: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高职教育实现卓越的发展,有各自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也有一些共同的典型经验,包括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构建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多元协同发展机制,确立严格的师资准入制度等。

  关 键 词:高职教育 卓越发展 典型经验 国际比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一流高职院校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1YJA880150)、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一流高职院校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0tjk215)。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5)8-0033-07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通过国家、省(区、市)级示范性建设加快了内涵发展,一些高职院校办学实力和水平大幅度提升,纷纷期待在新的阶段实现卓越发展。顺应这一需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学习借鉴国外高职教育的成功经验,是达到国际水平的重要途径。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高职教育,都经过卓越的发展,取得了世界公认的办学质量和水平,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尽管由于历史背景和国情的差异,这几个国家高职教育走向卓越的过程各不相同,因此形成了各自的特色,但比较分析中发现,这些国家高职教育实现卓越的发展,也存在一些共性的典型经验。总结这些典型经验,可以为我国推动高职教育的卓越发展,建设一流高职院校提供参考借鉴。

  一、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

  国外高职教育的卓越发展,与国家重视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密切相关。

  美国高职教育在发展的不同时期,都伴随有一个颁布与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过程。1862年美国国会颁布《莫雷尔法案》,通过划拨土地的方法,支持建立服务于工农业发展的高等学校,使职业教育上升到高等教育层次。1917年的《史密斯—休斯法案》,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拨款及课程设置问题,将职业教育从普通教育中分离出来,开始从制度体系上构建职业教育。1944年颁布的《军人权利法案》使大量退伍军人进入社区学院接受教育,同时强化了社区学院的职业教育职能。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及随后于1968年和1972年的两次修订,在赋予社区学院职业教育合法地位的同时,扩大了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支持,从而增加了社区学院的经费来源,大大促进了美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据统计,从1964年到1968年,美国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人数几乎翻了一番,由450万增加到800万。[1]1990年《卡尔—珀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教育法》规定了职业训练实施具体标准和评价办法,强调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整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1994年的《由学校到就业法》、1996年的《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法》、1998年的《劳工投资法》又强调通过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2]

  德国不仅注重教育立法,更强调依法治教。1968年出台的《联邦各州专科学校发展协议》决定创建与大学平行的高等专科学校。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确立了“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1972年颁布的《企业基本法》规定了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元制的有效实施。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第一次将职业教育与培训需求挂钩,明确了职业教育是公共事业的责任和义务。2005年,德国在合并1969年《职业教育法》和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在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要更好地满足个体需求,同时积极应对发展趋势,促进职业教育的国际化。[3]除联邦以外,大量的德国高职教育立法由各州自主制定,一般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贯彻实践先进的教育思想。如《自由州萨克森州职业技术学院法》从职业技术学院的概念、任务、法律地位、学院机构、经费来源到学生考试毕业、文凭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致在德国,有什么样的先进教育思想,就一定能找到保障这一思想落到实处的法律条文。实现现代教育思想与法治的完美统一,是德国高职教育健康迅速发展的原因。[4]

  瑞士的高职教育被认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也与法律的大力支持密切相关。早在1848年,瑞士联邦宪法就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地位,明确联邦政府和公有企业有资助职业教育的责任。1930年颁布的《职业培训法》规定职业教育与培训由联邦政府统一领导与管理。1963年出台了《职业教育法》有力地促进了瑞士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为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产业结构的调整,瑞士政府多次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于1978年和2004年颁布与修订了《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职业世界和劳动世界的显著变化予以积极的回应,并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提供服务。”[5]1995年,瑞士颁布了《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法》,按照与大学“同等水平,不同模式”的原则组建高等职业学院,并将原有的部分高等专科学校改组为“应用科学大学”,由此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层次。

  澳大利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通过立法途径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逐步建立起由若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纵向上包括联邦法和州法,横向上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法、澳大利亚技术学院法、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法、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这些法律就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管理、经费划拨方式、行业企业参与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建立了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可操作性和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的质量与公平及其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并能根据需要进行及时修订。[6]

  新加坡政府注重通过立法强化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其《职业教育法》规定,所有技术人员需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并得到生产力局的承认、监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方可谋求职业。如此一来,这就使“先培训,后就业”成为一种制度。同时,凡资本在百万新元以上或雇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对在岗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外资或合资企业,如招聘新籍员工,必须派到投资者母国或技术更新的外国进行技术培训。[7]这些规定,保证了职业教育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也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

  二、建立和完善保障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

  毋庸置疑,卓越的高职教育质量离不开充足的办学经费支持。国外高职教育的卓越发展,与其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经费投入机制,从而奠定高职教育卓越发展的物质基础密切相关。美国在战后大力发展社区学院,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就大幅度增加了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美国职业教育拨款由1952年的26173383美元增长到1962年的53619101美元,增长了2.04倍,而到了1965年职业教育拨款已增至2.92多亿美元,是1952年职业教育拨款的11.16倍。[8]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除经常性的财政拨款以外,还以多种途径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如为提高国家教育系统和工作培训体系毕业生的质量,美国实行培训的财政援助计划。到1998年,美国43个州的社区学院分配到培训资金的33.6%。[9]根据2009年的“美国人毕业倡议”资助计划,美国在10年内投入120亿美元资助社区学院,充实了社区学院的实力。[10]由于美国发展高职教育遵循了“公益原则”,政府成为教育经费投入的最主要力量。从表1可知,在2012-2013学年美国社区学院的经费来源中,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分别占15.1%、28.5%、17.8%,三者之和为61.40%。

  资料来源:美国社区学院协会网站http://www.aacc.nche.edu.[2014-1-20]。

  政府的大量投入既降低了社区学院对学费的依赖程度,也保证了办学质量,因此受到广大中下阶层子女的欢迎。2012年1月,全美共有1171所社区学院,其中公立院校992所,私立院校148所,近1040万学生就读于社区学院,占在校大学生总数的44%;42%的社区学院学生是家中第一代大学生;2011-2012年度,美国4年制公立大学每个学生平均每年学杂费为8244美元,而公立社区学院只要2963美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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