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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民办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授课不得晚于20:30
2018年01月02日 09:14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董少校 字号

内容摘要:上海市日前发布《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着眼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加。

关键词:培训机构;授课;管理办法;升学;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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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报讯(记者 董少校)上海市日前发布《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着眼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加。“一标准两办法”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上海提出,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相关培训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上海明确,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应当先经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严禁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同时,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测试等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和参考。

  上海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此外,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上海明确,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按规定缴存学习保障金。从事义务教育阶段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所有教材均应遵守合法性合规性等承诺,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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