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国家治理和教育治理日益倚重各项制度的颁布与实施。
关键词: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信任;信任危机;社会理性
作者简介:
原标题:制度信任视域下的综合素质评价
作者简介:肖磊,1984年生,男,教育学博士,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研究,开封 475004;刘志军,1968年生,男,教育学博士,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教育评价研究,开封 475004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国家治理和教育治理日益倚重各项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任何一项制度的顺利实施都需要制度规范对象对此制度的信任。制度信任可以从制度的连续性、制度理事能力、制度代理伦理以及仲裁与救济制度的配套等几个方面加以衡量与构建。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我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关键举措,目前已经制度化。然而,根据制度信任的衡量标准,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在现实中明显遭遇到了信任危机。重建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信任需要加大相关政策的解释宣传力度,深化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论研究,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配套制度,从而给民众一个稳定的、合理的预期,使他们易于接受并顺利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关 键 词:综合素质评价 制度信任 信任危机 社会理性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研究”(14JZD042);2017年度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地方高师本科院校教师教育精品化战略研究”(2017-JSJYYB-013)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0186(2017)05-0077-07
教育评价的理念与方法导引学校教育的开展,素质教育的举步维艰正是由于我们的教育评价仍旧只关心学生的分数和学校的升学率,而不是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价的初衷正是为了改变冷冰冰的“应试教育”,使学校教育的开展成为促进学生身心各方面素质全面发展的过程。[1]然而,综合素质评价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各种质疑。现阶段,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学校进行常态化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作为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已然成为我国教育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依然是理论研究的批判与教育实践的观望。比如,一些媒体发表了以诸如《高考改革后综合素质评价暂时难起决定性作用》《综合素质评价是否具有可行性最为重要》《高考加分应成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前车之鉴》《警惕高考招生综合素质评价“掺水分”》等的文章,究其实质,就是对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不信任。人们对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信任是综合素质评价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否则综合素质评价终将流于形式。本文拟从制度信任的视角深入探讨综合素质评价理论与实践中的系列问题,以期推动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开展,为全面深化课程改革提供合理的制度支撑与保障。
一、制度信任的凸显及其衡量标准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我国逐渐由过去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面对多样复杂的社会,在个人选择机会增加的同时,也面临着高度的风险。很多过去发挥重要作用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以及道德守则等逐渐在社会转型中式微,不足以调节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正式制度。合理的制度可以赋予个人充分的自由、规约社会整体的秩序,因此制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然而,制度调节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前提便是制度的规范对象从内心认可制度的内容并自觉接受制度的规约,否则,制度想要发挥应有的功能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是说制度信任在现代社会秩序的形成中必不可少。综合素质评价相对于其他评价方式而言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制度化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推进过程,缺少制度信任是无法正常开展的。那么,究竟什么是制度信任?制度信任又是如何产生的?这些问题都亟待解答,以便深入探讨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现实困境,并寻求问题的解决之策。
在社会学研究中,有关信任的定义非常多,但这些定义有着内在的相通之处,即信任是一种高度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是对自身期待的信赖[2],也就是“A相信B会做X”,其中A是信任主体,B是信任的对象,X是具体事件。[3]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信任并不止于相信,信任还暗含着心理期待,期待有利于自身的某事发生。信任处理的是未来的事,是对未来的承诺,必须同“风险”“不确定性”一起思考。在以往小农经济时代,信任更多表征的是熟人之间的直接交往关系,这也是信任的最初形式。而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一个陌生人社会,社会交往关系结构日益复杂,人与人之间是独立的关系,日益需要形式化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调整社会交往关系。[4]我们必须思考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建构与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信任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缺乏信任,个体所能掌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其行动将会是盲目和非理性的,行动成本也是非常之高,行动效率是低下的。[5]当代社会的秩序,不只是建立在熟人之间互动的善意与信任,同时也建基于人对非属个人层次的社会建构的信任,我们称这种信任为“体系信任”或者是“制度信任”。[2]也就是说,制度信任乃是制度规范对象相信某项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在这种信念的引领下能够自觉遵循制度的规范而行事。一项制度的出台如果得不到制度受众的信任并实施,那么这项制度就如同一纸空文。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我国教育评价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着中小学校课堂教学评价以及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调整着几千万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获得社会成员的信任。
那么,一项制度如何才能取得制度规范对象或制度受众的信任呢?制度的规范对象又是如何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值得信任呢?社会学家们立足于不同的理论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很多解释,比如文化和社会结构论、个体信任经验论以及理性论等。[3]然而,各种解释其实都是从某个侧面揭示信任的形成过程,因为社会中的信任是多样化、多层面的,有时仅用一个视角去解释其形成过程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因此,有学者在综合诸多信任解释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制度信任产生的三个必要条件或者衡量制度信任的三个维度:[2]第一,集体能力的认可。就个别行动者而言,指的是其能否胜任某一角色或职位;就制度而言,指的是制度是否有能力执行所托付的职责,也即是否有能力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第二,代理伦理的秉持。意指在职行动者是否能善尽代理人的职责,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最大考量,能否处理好自身利益和代理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是否能持守角色或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如公平和正义原则。这里重点考察的是代理人是否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利益输送、维护特定团体或个体的利益等。第三,仲裁或救济制度的效力。这与社会正义的防线有关,指的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或者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冲突时解决争议的仲裁能力。也即当代理人和委托人发生冲突时,仲裁制度是否有能力和有意愿公平处理?代理人的行动有损委托人时,救济措施是否存在?是否即便存在,然而旷日费时?笔者认为,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基本上可以判断一种制度是否值得信任,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从常识或经验上也可以大致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值得或者可以信任,这就是制度的连续性或一致性,制度的连续性是从纵向上看,指同一行政部门先前颁布实施的制度同后来颁布实施的制度之间精神实质是否连续,如果不连续人们对其的信任程度会降低;制度的一致性是从横向上看,指不同行政部门或同一行政部门同时代颁布的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冲突,如果冲突民众不会对其有较高的信任度。如果制度出现非连续性或不一致现象,此时就需要对制度的变迁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制度受众易于接受制度的变革。笔者认为,在衡量制度信任时,可将其作为第四个方面的测评内容或者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