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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泽:高考改革综合素质评价冷思考
2017年11月15日 10:54 来源:《当代教育科学》 作者:栾泽 字号

内容摘要:随着新阶段高考改革的开展,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性被反复提及,在理念上取得丰硕成果,如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理念先进化、评价过程目标清晰化等等。

关键词:综合素质评价;高考改革;评价体系

作者简介:

  原标题:高考改革综合素质评价冷思考

  作者简介:栾泽,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

  内容提要:随着新阶段高考改革的开展,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性被反复提及,在理念上取得丰硕成果,如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理念先进化、评价过程目标清晰化等等。但由于各地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尚未完善,缺乏及时、深刻的经验总结,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遇到了评价主体过于多元、评价指标分解合成困难、评价内容设置落后、评价过程缺乏监督、评价结果认定困难的情况。要让综合素质评价顺利推进,必须加强对评价理念应用措施的研究并吸取经验。

  关 键 词:综合素质评价 高考改革 评价体系

  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是我国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但综合素质评价如何具体操作,又是一大难点。综合素质评价其实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1999年我国政府就已经提出若进行素质教育必须要改善评价制度。《国家基础教育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生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综合素质评价这一概念。此意见确定了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包含的内容即: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而2006年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的出现则代替了以往的传统评价方法,通过详细记录学生在校的素质发展情况对学生进行测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的出现使得素质评价通过书面化的形式更加完善。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作为下一段的工作重点目标。2014年12月,《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重新确定了评价的具体内容即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同时提出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2017年2月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完善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测试办法,积极探索在高职分类招考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虽然,我国一直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在实践中的应用,但直至新一轮高考改革,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性才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综合素质评价的境遇可谓喜忧参半,一方面随着高考改革的推进,综合素质对于学生的重要性逐步提升,不论是社会还是学校都开始重视学生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在推进的过程中遭遇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各地对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构建尚不科学。若这些困难未能妥善处理,将会直接影响高考改革的进程,综合素质评价也不能真正发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刘海峰教授认为在高考改革新阶段中难度最大的改革即普通高校逐步推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1]

  一、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困境

  在传统的评价模式中,教师评价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因为常常受到时间与地点的限制,教师和学生的交流会被影响,因此教师评价的客观性一直受到质疑。这种易受影响的片面评价一直是主导学生评价的权威。对于评价的主体来说,评价的过程只是单纯衡量学生的行为是否与最初设定的教学标准保持一致,而没有真正关注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是否有所收获。而对于学生来说,完成评价只是功利性的结束任务而不是把提升自身整体素质当做评价的目的。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则是为了体现多元主体间的交互对话,家长、教师和学生个体都成为评价主体,改变了以往只是作为各类外部评价的准备者、复制者和依附者的角色。这种评价机制提升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逐渐将评价过程转换成学生自主参与和反思发展的过程,在自评与互评中加深了同学间的了解与联系。家长也改变了过去只关注学生成绩的角色限定,而是对学生整个发展过程进行全程的监控与指导,从而形成完整性的评价。这种多元化的评价模式改善了传统教师高高在上的权威评价者形象,学生有权对教师所做的评价进行质疑,从而促进师生关系民主化的发展。

  综合素质评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不同评价主体的能力差异问题和如何确定各种评价所占权重问题,这就会导致评价结果失真与矛盾的问题,从而影响到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首先,评价结果由于主体多元易失真。学生同时作为评价的主体与客体难以做到真实客观地评价。由于自身年龄与经历的限制,学生易受到利益的驱动,很难做到真实客观地评价自己与同伴,尤其是在档案中的自述常常出现夸大事实的情况。同时受亲疏关系及学业竞争的影响,学生常常会带有感情色彩的去评价同伴,不能反映出学生学习与生活的真实性。当家长也进入评价体系中容易从功利角度出发,出现千篇一律的赞扬,很少能发现或客观叙述孩子在素质培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综合素质评价主体格局中,教师依然是信任程度最高且最为重要的主体。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学任务繁重,教师很难做到对每个学生都能真实了解,因此往往也只是根据最后的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日相处的基本印象来进行评价。

  其次,评价主体多元容易导致评价结果之间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不同的评价主体有不同的是非观念和价值取向,因此评价主体越多元,就越容易出现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现象。[2]在此情况下,缺乏判断力的学生往往显得难以适应,非但不能形成准确客观的评价,反而导致学生对自身现有水平的不确定。同时评价结果的矛盾会给高考录取工作增加很多难度,如何选取其中的结果作为评价标准一直是个难题。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江意见》),“评议采用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学生互评权重不低于70%”。[3]现有的综合素质评价主要采用等级评价的方式,那么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学生互评的结果为"A"而老师所做出的评价结果是"B",按照意见中所制定的学生互评的权重不低于70%,我们该如何计算学生的最终素质评价结果呢?针对当下我国高考的形势,由于考生人数众多无论是在高校招考还是高中收取信息上,都比较偏向希望得到确切的评价结果。但是由于主体过多,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非常模糊化,同时各地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江西省规定在计算最终评价结果时,学生自评占20%、学生互评占30%、教师评价占50%;而安徽省的规定则是学生自评权重为10%、学生互评为40%、教师评价为50%。不同地区设定了不同主体所占的权重比例,这实际上又进一步加深了高考录取工作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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