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可以说是校长培训的基础环节,是校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校长;任职资格;培训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于川,杨颖秀,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长春 130024
内容提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可以说是校长培训的基础环节,是校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1989年起,逐步建立了中小学任命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的制度。然而,近年来,随着对校长培训的日益重视以及对校长质量要求的提高,我国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开始显露出一些问题。通过梳理回顾我国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政策,借鉴美国相关管理制度的经验,可以为完善我国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启示。
关 键 词:校长 任职资格 培训
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是校长职业发展的最基本制度。学校教育管理人员通常从一线教师中产生,即“教而优则仕”,但教学和领导、管理是两项差异较大的工作,需要有较为完善的职前培训,并引导校长候选人了解、适应校长的角色和职责,[1]因此,明确“任职资格”的内涵,建立中小学校长储备培训制度,形成教育管理者候选池,培养组织内部管理人才,缩短初任校长的适应期,对保证校长质量、提升学校领导水平十分重要。
一、我国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政策回顾与前瞻
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2]揭开了我国系统全面进行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序幕。自此之后的二十多年间,我国逐渐建立了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管理体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四级培训提供体系;并形成了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骨干校长高级研修三个层级的中小学校长培训类别。[3]任职资格培训可以说是校长培训的基础环节,是校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争取用3至5年时间将全国中小学校长轮训一遍”后,1990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若干意见》,[4]对校长岗位培训的具体实施给予了指导。在此期间,对校长的岗位培训是“补偿性”的,实际是对已经在职的校长进行能力和素质提升的培训。1991年国家教委颁发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5]其中规定了在职校长“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1992年中央组织部、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6]再次指出,“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后新任命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可见此时仍处于“持证上岗”的过渡阶段。
1995年,教育部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指导意见》[7]中指出:“九五”期间,要在岗位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小学校长进行提高性培训。可见,全国性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已经基本完成,之后的岗位培训主要针对“新任校长”展开,推行“持证上岗”的现实基础已经打下,并可以继续对在职校长进行更高层次的校长提高性培训。1997年国家教委随即印发了《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8]其中对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凡担任国家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长(农村完小正、副校长以上,下同)职务的,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因工作需要,培训前进入岗位的只能任代理校长,待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再正式任命或聘任校长职务。这即是将“持证上岗”纳入了正式的规章制度。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9]中指出“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1999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0]再次指出“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同时对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资质认定、质量评估等问题做了规定。在关注校长培训本身的同时,开始关注培训基地建设、组织、管理等问题,通过配套措施保证培训质量。2001年教育部党组印发《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五”规划》[11]再次强调了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以及对干部培训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建立干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201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12]中指出完善培训制度,实现校长培训规范化,再次强调了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任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并提出教育部制订培训者专业标准、校长培训课程标准和培训质量标准,建设培训信息管理和监测平台。同时重点加强农村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民族地区校长培训,加大薄弱学校校长培训力度。同年的《全国教育系统干部培训规划(2013-2017年)》[13]思路基本一致。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14]强调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2017年初,中央组织部、教育部颁布实施了《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5]其中根据近年出台的校长专业标准和教师职称改革,对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了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