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发挥社区教育在社区公共性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迫切需要将社区教育发展纳入基层社会建设的政策范式给予充分保障,从社会建设的政策目标系统、政策工具体认社区教育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社会教育;社会治理;公共性;社会教育功能
作者简介:
原标题:公共性:社会教育融入社会治理的价值向度
作者简介:虞晓骏(1976- ),女,江苏镇江人,江苏开放大学《终身教育研究》副主编,副编审,研究方向为教育哲学,终身教育理论。
内容提要:融入社会治理是当前社会教育发展的新领域、新命题。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主张具有公共品德的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交往协作和对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同享有,凸显了公共性的核心价值。社会教育融入社会治理,要以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为价值向度,培育社会成员成为社会治理主体,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发挥社区教育在社区公共性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迫切需要将社区教育发展纳入基层社会建设的政策范式给予充分保障,从社会建设的政策目标系统、政策工具体认社区教育的基本价值。
关 键 词:社会教育 社会治理 公共性 社会教育功能
标题注释: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社会治理与社会教育协同发展研究”(编号:2017ZDIXM045),主持人:虞晓骏;江苏开放大学“十三五”科研规划课题“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江苏社区教育创新模式研究”(编号:16SSW-Z-006),主持人:罗殷。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11-0091-06
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重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及“推动社区教育融入社区治理,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的基本原则[1]。公共政策的目标指向表明,有关社会教育的发展必须置身于社会治理体系建构中,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也必然离不开社会教育的参与。因此,融入社会治理成为当前社会教育发展的新领域、新命题,需要从社会治理对治理主体、治理机制的要求出发,从社会治理的基层场域——社区建设的目标出发,研究社会教育的作用和功能,进而在加强和创新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探索社区教育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①。从功能到(何种)功能的实现及如何实现,是一个价值命题,反映着主体的价值认知和选择。因此,关于社会教育和社会治理的交集,还需要深入研究社会教育融入社会治理遵循的价值向度。本文尝试对社会教育融入社会治理的价值向度做出应答,进而揭示在公共性的价值向度上社会教育如何在基础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一、公共性: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
现代治理理论实现了社会治理中“价值的颠覆”,就是将公共性作为社会治理最基本的规范和核心价值,“所有游离于公共性价值坐标的社会治理叙事,其正当性都是不充分的”[2]。对政府主体来说,以公共性为内核的行政伦理,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生成、运行公共政策的价值根基;对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来说,公共性价值构成了他们参与公共生活并能一致行动的合法性前提,“共同的生产活动(业缘)和共同的生活需求日益成为现代性显著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目标选择”[3]。
何谓“公共性”?作为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公共性”指涉的是特定空间范围内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和价值;从参与主体看,“公共性”指涉的是人们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在其中实现自己从私人向公众的转化;从参与程序看,“公共性”指涉程序的公开、开放和公平,人们在平等对话中达成共识;从精神角度看,“公共性”指涉的是个体基于理性与符合理性的法律而批判性地参与公共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精神[4]。而无论在何种语境中定义社会治理,都将涉及治理的主体结构、制度规则和手段路径等。很显然,从治理的主体结构来看,公共性彰显了治理的多元性、共在性;从制度规则来看,公共性彰显了治理的协商性、协同性、合法性;从手段路径来看,公共性彰显了治理的公开、开放、公平。公共性作为社会共同体德性——“公共精神”与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善治”高度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5]从我国社会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目标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愿景来看,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价值向度体现了如下三个方面的诉求。
(一)共建:具有公共品德的多元主体参与
首先,“共建”意味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单一主体或中心无所谓“共建”。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部分私人部门,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等。社会治理模式在西方国家的兴起源于现代社会事务、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社会整合、风险化解需要激发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活力,这对于我国来说同样面临着类似的挑战。而在根本上,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唯有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理,才能构筑稳固的社会基础和秩序。其次,“共建”指涉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品德,或内在于组织伦理或内在于个体素养,是参与共建的意识支撑,没有公共品德的主体无法内生出共建的需求,不具备共建的行动能力。因此,具有公共品德的多元主体参与共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
(二)共治:以公共参与为基础的交往协作
“共治”的基础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公共参与,平等的身份角色、公共空间的交往互动、公开透明的信息获取、包容性的对话协商机制是公共参与的基本特征。共同治理的重点不是公众的权利行使或者公共行政者的权力支配,而是他们在一起共同协商的过程。进而言之,“共治”是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体现了治理主体间广泛的协作关系,其治理方式要“由参与式向合作型治理转变,变以往中心—边缘的权力格局,实现合作型的多中心、扁平式治理”[6],即各类主体平等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通过沟通、协商、合作的方式,达成统一意见,采取统一行动。因此,推动公共参与、建立交往协作机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社会治理与社会教育协同发展研究”(编号:2017ZDIXM045),主持人:虞晓骏;江苏开放大学“十三五”科研规划课题“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江苏社区教育创新模式研究”(编号:16SSW-Z-006),主持人:罗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