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40年来,我国财税法学科强调理论突破与方法革新并重,既在基础理论方面取得了突破,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又在研究范式上进行了革新,推动了财税法学自身研究方法论的转型,并促进新兴、交叉法学学科群研究范式的创新。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典型代表,财税法学科在过去40年中曾经历过外界对其学科定位、教义范畴的质疑,但历史的实践表明: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在科学进步乃至国家治理中呈现勃勃生机和活力,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财税法基础理论也取得了许多成果,已经成为以“公共财产法”为主线、以“理财治国观”为理念,内融外跨宪法、行政法、民法、国际法等法学学科以及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以法学视角研究财税领域问题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关键词:基础理论;财税法学;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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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来,我国财税法学科强调理论突破与方法革新并重,既在基础理论方面取得了突破,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又在研究范式上进行了革新,推动了财税法学自身研究方法论的转型,并促进新兴、交叉法学学科群研究范式的创新。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典型代表,财税法学科在过去40年中曾经历过外界对其学科定位、教义范畴的质疑,但历史的实践表明: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在科学进步乃至国家治理中呈现勃勃生机和活力,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中国财税法学科40年发展历程的总结和反省,有助于正视学科发展的历史,并在此基础上寻找进一步发展的新领域和新范式。
基础理论之突破
“基础理论是财税法学科大厦建设之根基”。中国财税法学发展一直非常重视基础理论的完善与深化,从而“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和学科自省”。2013年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更是明确提出了“强化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建设现代财税法学”的倡议,2015年再次倡议“坚持公共财产法定位,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大繁荣”,获得了广泛响应。财税法基础理论也取得了许多成果,已经成为以“公共财产法”为主线、以“理财治国观”为理念,内融外跨宪法、行政法、民法、国际法等法学学科以及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以法学视角研究财税领域问题的综合性法律学科。
由上可知,“公共财产法”作为经由私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之正当化的法律规范,以及该转化之公共财产的支配与保护的法律规范,对财税法进行了精准定位。“公共财产法”理论可谓财税法基础理论的基石与根本。“公共财产法”是财税法的本质属性。公共财产法属性的明确,使财税法突破了宏观调控法的定位,对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公共财产法是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对统摄整个财税法学具有重要作用,使其走出了宏观调控法的误区。“公共财产法作为核心范畴,能够有效搭建起整个财税法理论框架,并且以此明确财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有学者也专门从公共财产法的角度反思了财税法学科定位,或者在公共财产法的语境下探索财政权的本质等。其次,公共财产法理论也是现代财政的正当性基础,“现代财政制度自身之正当性的证成依据是基于公共财产权控制的法治治理,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即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之正当性的形塑核心是基于公共财产权控制的程序规范”。再次,最为重要的是对法治的意义,在公共财产法价值引导下的财税法,在实现对经济、政治与社会各个不同空间的整合与串联的同时,法治成为最重要的指引。
研究范式之创新
在研究范式上,财税法学界提出了“领域法学”研究范式。即“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整合性、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协同性的新型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它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的有机结合,与传统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此研究范式要求以问题为核心,“建构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上并进一步拓展并深化其研究对象”,而又比部门法学“更具个性、更能包容、更接近实践”,为“反哺法律实践以应对具体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快速通道与行动指针”。另一方面,领域法学研究范式打破了原来“部门法学所形成的壁垒”,突破了“背后的部门利益”。在交叉学科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情形下,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创新为推动交叉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
“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由财税法学者提出,但是该理论的影响范围远远超越财税法范畴,对其他学科甚至是整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都起到了深远影响。尤其对于综合领域的新兴交叉学科而言,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重要性更为明显。对于这些学科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曾经被划为某些部门法中,但是显然部门法已经无法为其发展提供足够理论支撑,或者已经不符合其学科定位。例如,财税法学是典型的领域法学,曾经被归为经济法学,定位为宏观调控法,但是财税法学并不只是宏观调控;并且,依据传统学科定位,财税法中具有宪法性质的预算法被定位的级别比二级学科还低。另一类是在传统部门法划分之时尚未出现而后来新兴的综合学科,如网络法、环境法、娱乐法、体育法等法适应实践之需要而兴起,但是又无法完全归入任何一个传统部门法。与传统部门法学相比,领域法学研究格局上具有立体式,研究对象为领域法现象,研究视角具有开放性,是新兴学科的归宿与定位;而部门法学在研究格局上处于平面化,研究对象为部门法现象,研究视角相对封闭,是传统法学的基础与依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