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优化同样面临着如何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如何调适政府与市场职能成了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必须作出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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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年8月16日,第16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其中强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必修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要有生命力,就必须与时俱进。我们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努力在实践中破解这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本版刊发的三篇文章,分别分析政府与市场辩证关系在社会保障、国际贸易、互联网经济中的实践应用。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优化同样面临着如何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如何调适政府与市场职能成了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必须作出的抉择。
政府与市场功能调适的缘由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必须承担起国民养老保障的主体职责,政府必须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管理、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投入,但是,政府行为的介入不能也不应该是无度的。这主要是由于单一的行政手段或垄断方法代替市场配置养老保险资源,尽管时效性明显,但运行失效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要求市场机制适度回归,以对政府行为进行补充,实现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
正是由于政府与市场作用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其各自的职能范围,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应该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两者进行适度选择,进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政府与市场功能调适的标准
政府与市场功能调适就是为了实现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于社会养老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边际递减规律,随着政府干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其效益可能会逐渐递减,即通过政府多组织一项交易活动的成本可能会上升。同样,随着市场机制作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其效益也可能逐渐递减。直到政府再干预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这项活动的成本时,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在社会养老资源配置上就达到了最理想的调适要求,即实现帕累托最优。具体而言,判断政府与市场机制是否达到调适要求主要有如下三个标准。
一是以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为标准。经济学家对“公平”的理解一般是指收入均等和机会均等两个层次。其中,机会均等通常又指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均等。所谓“效率”是指资源有效配置,即一定条件下的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率。应该说,实现效率最大化是市场机制追求的目标,当然,效率也是政府机制的生命,但由于政府服务内容的公共性特点,决定了其除了要考虑经济效益,也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这种量化指标外,还要顾及政策的社会效益,即社会的公正与公平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国民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政府与市场机制的调适不仅要实现以最少的社会养老资源成本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更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平。
二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制约着政府与市场机制介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程度。受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政府与市场机制的选择也不尽相同。
我国目前生产力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然存在,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够成熟,尤其是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市场等还不够完善。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与市场机制的调适必须以政府机制为主导。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政府与市场机制作用也应作相应调整,实现动态平衡,确保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是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内容为标准。对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不同层次,政府与市场机制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某些层次可能更适合采用政府主导,而另一些层次可能更适合采用市场运作。在当前大多数国家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以普惠性为原则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侧重于政府机制作用为主,更加追求社会公平;第二层次是以非强制性为原则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强调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第三层次是以自愿性为原则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侧重于市场运作,更加追求效率。因此,政府与市场机制的选择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不同层次要求而有所区别。
同样,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不同内容,政府与市场机制的选择也应区别对待。政府是社会的代表,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控制,并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配置社会资源。同时,政府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因而,政府机制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某些作用是市场机制不可比拟的。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建设、法律制定和强制推行等方面,市场机制就很难发挥作用。因此,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功能调适应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侧重,避免一概而论。
总之,政府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界限取决于配置养老资源不同制度安排的边际成本及其相互间的替代状况。如果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比政府干预成本更低、绩效更高,就由市场机制调节,反之则由政府干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养老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政府与市场功能调适的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优化的关键时期,政府与市场职能调整在实践中的总体要求,就是要科学处理好两者关系,准确把握好调适的基本标准,切实做到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政府应当利用其强制性为养老保险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框架,规范市场行为,改善市场作用,从而减少市场失效事件发生的概率,弥补市场失灵的同时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政府要从“无所不管”转变为“有所介入”,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调控”,切实履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有效职能”。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满足民众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快速发展,达到“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
二是维护普惠性与追求多层次的有机结合。政府应通过财政、收入等经济政策,促进分配的公正和经济的增长。当前,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层次建设比较成熟,实现了制度普惠性,但这还不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多层次需求。因此可以在养老保险领域引入市场型的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挥政府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公平与效率。
三是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的有机结合。政府不仅要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而且要加强政策法规执行的监督管理,并依据运作实际及时做好政策的调整优化。在养老保险基金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只有做到有效监管条件下的市场运作,才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本文系福建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供给侧改革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持续研究”(FJ2018MGCA038)、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应用型学科培育项目”(闽教高〔2017〕44号)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