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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其在信息获取和价格制定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扮演着促进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竞争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随着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当前理论与实务界面临的新考验,新商业交易模式也对与网络平台有关的法律规则提出了新要求。故《民法典》在制定之始便已重视如何规制网络侵权法律问题,并通过第1194—1197条对部分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规制。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将网络侵权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学生能掌握的知识,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从而培养出符合新技术背景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已成为我国各大院校法学院(系)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要实现新技术背景下网络侵权研究与课程建设的融合,应以教育部2021年3月发布的《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指引,在明晰新技术背景下网络侵权特殊性的基础上,探寻学术研究与课程建设有机融合的路径。
新技术背景下网络侵权具有特殊性。总体而言,网络侵权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网络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网络的虚拟性导致民事主体身份的虚拟化和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不少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网络用户亦难以被找到。另外,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普通链接)和内链(深层链接)。后者可以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极易产生侵权,即非法抓取源站的内容,并可能对源站内容进行篡改或添加,会破坏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这种深层链接借助网络技术,使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被源站管理者或普通民众发现。
二是网络侵权行为技术含量高。网络侵权具有浓厚的技术色彩,侵权手段和侵权行为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侵权行为人往往对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具备技术优势,网络侵权因而也具有智能化特点。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仍在不断发展,更新较快,在实践中存在着有人利用新技术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现行法律法规中却没有针对此类问题的明确规定的情况,导致难以对利用新技术实施的网络侵权进行法律规制。
三是网络侵权客体既具一般性又具特殊性。网络侵权客体范围较广,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由于网络侵权人多与受害人素未谋面,在侵害人身权时,一般是侵犯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侵犯财产权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往往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但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侵害。
四是网络侵权方式具有多样性。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相对于稳定的传统侵权行为方式,网络侵权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黑客攻击,数字作品非授权上传与非法下载、复制,设置非法链接和搜索引擎,网络域名恶意抢注,非法收集与使用网络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等,且日趋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五是网络侵权损害后果具有广泛性。在新技术背景下,网络传播范围向全球化发展,使得网络侵权的损害波及面有时是全球性的,其损害后果的破坏性也比以往更为严重。网络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一旦形成往往难以挽回,因为新技术的发展使网络传播速度更快,即使在网络上发现侵权信息后立即删除,该信息也可能已经在线上多次传播或已被下载并于线下传播,损害后果已很难消除。
六是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具有复杂性。新技术背景对网络平台注意义务的功能与体系定位产生何种影响,网络平台注意义务内容如何更新迭代,通常的注意义务判定方法与网络平台的特性(受侵害权益的特征、网络服务的类型、新技术的作用等)如何相结合,如何让多种多样的网络行为主体分担侵权责任,在传统损害赔偿责任外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合理规制其适用条件与赔偿限额等,都是值得研究的复杂问题。
探索相关研究与课程建设融合路径。为了应对网络侵权问题带来的挑战,培养出有能力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学人才,我们需要探索实现网络侵权理论研究与课程建设有机结合的路径。
首先,在改革教学内容上,将教材教辅建设与创新教学内容相结合。民法领域的部分教材教辅对网络侵权研究内容阐述不全不深,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网络平台上的运用及其对侵权责任承担产生的影响未进行充分阐释。因此,新技术背景下的网络侵权课程建设改革需要先加强教材尤其是教辅的建设,要组织学术研究能力较强和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面向新文科建设且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时代性和学术性的教材,在网络侵权部分结合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来阐述网络侵权责任相关制度,同时推动数字化教材及配套资源建设。此外,与网络侵权相关的课程(如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建设也要回应《指南》中关于新文科建设的要求,强调学科交叉与融合。在新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网络侵权客体的特殊性与方式的多样化导致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重大、复杂现象和问题,难以用单一学科视野去审视和解释,需要学科间整合、文理交融去探讨和解决。为推动建设跨学科、多学科交叉融合专业课程体系,可以大力建设特色模块化课程,通过设置相关主题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话题引入民法或侵权责任法课程内容体系。
其次,在改进教学模式与方法上,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法学教育相结合。通过将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侵权相关课程相结合,提高学生对网络侵权的直观了解程度,让学生可以更便利地参加与网络侵权有关的实务运用和训练。例如,可依托央地共建的法学实训平台,通过虚拟仿真课程,让学生更加自由、不受时空限制地在虚拟仿真环境中进行学习,掌握网络侵权研究最新动态,了解网络侵权新近案例,学会适用相关知识解决疑难网络侵权问题。这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也能帮助学生加深对新技术背景下网络侵权实践问题的理解,实现网络侵权研究与课程建设的融合。此外,还可以积极推广实操性强、教学效果明显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推进“慕课”建设与应用,开展基于“慕课”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相对于传统教学方式而言,线上教学有着更大的便捷性,学生不仅可以比较方便地进行操作,而且能够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同时,在具体教学方法上应逐步从“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转变为“学生为主,老师指导”的教学模式。近年来兴起的情景教学方式就是一种符合《指南》要求的新型教学方式。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设置典型网络侵权案例的情景,让学生模拟其中的角色来完成对案件的推理和审判。模拟角色是情景教学的重点,这种授课方式气氛轻松,能让学生在扮演角色的同时运用法律知识加深对网络侵权相关问题的理解,较受学生欢迎。
最后,在改革人才培养实践体系上,加强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合作。新技术背景下网络侵权案件频发,要求各大高校法学院(系)培育更多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基本能力,更要有分析和解决网络侵权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人才培养机制正是实现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的核心。一是根据新技术和新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利于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课程整合方案,如打造学校与知名网络企业合作新平台,通过设置一定量的实务课程,在实践中提升学生应对网络侵权的理论水平与实务能力。二是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向互联网法院输送网络侵权领域的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推进双方人才互换,实现网络侵权研究、课程建设成果与法治队伍建设需求充分对接。三是培养能处理复杂网络侵权纠纷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新技术背景下网络侵权的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是全球性的,实务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应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拓展网络侵权领域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国际化视野,提升学生处理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
(本文系福建省社科规划(省法学会专项)“新技术背景下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研究”(FJ202TWFB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