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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应当撤销拍卖
2018年07月25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邱 强 字号
关键词: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装载机;司法

内容摘要:因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所有的装载机予以价值评估,后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并告知异议权利及期间。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意见的认可,据此所展开的拍卖程序合法有效,不应当撤销。

关键词: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装载机;司法

作者简介:

  【案情】

  因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所有的装载机予以价值评估,后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并告知异议权利及期间。周某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上述装载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成交。在同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周某提出,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对象型号(ZL30,净重9吨)与装载机的实际型号(ZL50,净重18.4吨)不符,要求法院撤销本次拍卖,予以重新评估拍卖。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意见的认可,据此所展开的拍卖程序合法有效,不应当撤销。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次拍卖基于评估报告,其评估对象有错误,虽然周某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异议,但现已查明上述情况属实,据此作出的评估报告结论也应当是错误的,且周某对于本次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应当撤销此次拍卖并重新评估拍卖。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评估对象错误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情形。装载机的实际型号为ZL50,而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型号ZL30,即使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正确,但评估对象错误,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应当予以重新评估。

  2.评估结论错误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故评估报告的价格直接关系到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而评估结论错误导致起拍价畸低则极有可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基于错误评估所开展的网络拍卖严重违反了拍卖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评估对象错误、评估结论错误的评估报告公示极大误导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严重违反了拍卖程序,且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故当事人请求撤销拍卖的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姓名:邱 强 工作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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