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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陈述虚假 自食其果被罚千元
2018年07月11日 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字号
关键词:执行;法院;抚养费;案件;法律规定

内容摘要: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梁某开出1000元的罚单。

关键词:执行;法院;抚养费;案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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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梁某开出1000元的罚单。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梁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虚假陈述,妨碍案件的执行,最终自食苦果。

  2016年,李女士向新会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梁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前夫梁某抚养,李女士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800元。

  今年5月,梁某声称前妻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并以前妻拒不支付抚养费2万余元为由申请执行,新会区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李女士对通知要求其履行的债务数额提出异议,并提交汇款凭证等材料,表示其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均已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李女士同时表示,因为再婚后二胎导致经济困难,今年前5个月未汇款,但未支付的抚养费仅是4000元。

  审核李女士所提交材料后,执行法官通知梁某到法院接受调查。面对法官的询问,梁某矢口否认,并坚持自己的说法。在得知虚假陈述、妨碍执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梁某承认其明知前妻拖欠的债务数额仅为几千元,但为了可以获得更多不当执行款而恶意申报债权数额。

  经查证核实,执行法官对梁某予以训诫,告知其行为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法院执行的公信力。梁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即作出书面检讨。

  法院认为,梁某的认错及检讨不足以改变其已妨碍案件执行、扰乱法院执行秩序的违法事实。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对梁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梁某对此不存异议。李女士也在执行法官的训诫下,自觉履行了债务。(黄海磊 楼慧琴)

  ■法官提醒■

  法院执行不是儿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有法定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任何为了个人私利不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扰乱执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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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人民法院报记者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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