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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宣告“从业禁止”
2017年12月27日 00: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海淀法院昨天对“家教性侵案”做出一审判决:邹明武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获刑12年6个月。同时,法院对其作出“从业禁止”宣告。宣判后,邹明武表示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自己没有强奸和强制猥亵,要上诉。

关键词:法院;从业禁止;猥亵;强奸;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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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报讯(记者 高健)海淀法院昨天对“家教性侵案”做出一审判决:邹明武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获刑12年6个月。同时,法院对其作出“从业禁止”宣告。这也是本市法院首次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

  今年39岁的被告人邹明武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曾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明武为被害人小娜(化名,17岁,高二学生)的任课及家教老师,去年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

  庭审时,邹明武辩称小娜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未采取强制手段猥亵小娜。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明武虽称与小娜是师生间的暧昧关系,但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者暧昧语句;小娜也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换家教,但父母误认为她不愿意学习,一直未更换,在这种情况下,小娜又主动提出在卧室安装监控,记录下邹明武猥亵自己的全过程,后告知父母被邹明武强奸和猥亵的事实;小娜在公安机关的首次陈述中表示,在第一次被邹明武强奸时,发现邹明武左侧臀部的红色胎记,并有照片佐证,但邹明武称不知道自己臀部是否有红色胎记,作为正常的成年人,邹明武的辩解明显有悖常理。小娜的陈述客观、真实,而邹明武的供述前后矛盾,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辩解,故对其否认强奸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强制猥亵,邹明武虽称其是在小娜的同意下发生身体接触,但依据小娜家中的监控录像显示,小娜对邹明武的亲吻、抚摸都有躲闪,且邹明武有明显拉拽小娜为他手淫的行为,小娜也多次把手收回,结合全案证据,故对其辩解,法院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以及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对邹明武从重处罚。同时,根据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法院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禁止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该案在庭审和宣判阶段,还首次对被害人及家属全程采用视频保护措施,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及监护人能安全且最大限度参与庭审,了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宣判后,邹明武表示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自己没有强奸和强制猥亵,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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